幼儿园档案管理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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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档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存与利用,提高管理效率,保障信息安全,促进教育质量提升。如何有效实施?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幼儿园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幼儿园档案管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安全档案管理,规范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所有部门和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幼儿园安全档案是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幼儿园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或指定部门)是安全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鉴定、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安全领导小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制定幼儿园安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负责安全档案的接收、审核、分类、编目、装订、保管工作。

4. 负责安全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转递工作。

5. 负责安全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6. 负责安全档案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7. 负责对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8. 负责安全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9. 完成幼儿园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指定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安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接受安全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档案的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幼儿园安全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应急预案等。

2.安全工作计划与总结:包括幼儿园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月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工作总结等。

3.安全检查记录:包括幼儿园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记录等。

4.安全教育记录:包括幼儿园安全教育计划、安全教育教案、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安全知识宣传资料等。

5.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包括幼儿园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应急预案评估报告等。

6.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包括安全事故报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安全事故处理决定、安全事故赔偿协议等。

7.安全培训记录:包括教职工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教材、安全培训记录、安全培训考核结果等。

8.特种设备安全档案:包括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证、检验报告、维护保养记录、操作人员资格证等。

9.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设施配置图、消防器材检查记录、消防演练记录、消防安全责任人信息等。

10.食品安全档案: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采购记录、食品留样记录、食品检验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第十条 归入安全档案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伪造、抽取、撤换。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形成的

《幼儿园教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教职工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档案在幼儿园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所有在职、离职、退休教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 教职工档案是全面、真实、系统地反映教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的重要凭证,是幼儿园了解、选拔、聘用、考核、晋升、奖惩教职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教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幼儿园人事部门是教职工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鉴定、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人事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制定幼儿园教职工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负责教职工档案的接收、审核、分类、编目、装订、保管工作。

4. 负责教职工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转递工作。

5. 负责教职工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6. 负责教职工档案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7. 负责对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8. 负责教职工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9. 完成幼儿园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指定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教职工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接受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档案的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教职工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个人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教职工的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职称评定表等。

2.考核鉴定材料:包括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表、聘期考核表、试用期考核鉴定、转正定级审批表、晋升晋级审批表等。

3.任免调动材料:包括教职工的聘用合同、解聘合同、调动审批表、任免通知书等。

4.工资福利材料:包括教职工的工资变动表、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福利待遇发放记录等。

5.奖惩材料:包括教职工的奖励证书、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等。

6.党团组织材料:包括教职工的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党员登记表、团员登记表等。

7.其他材料:包括教职工的体检报告、培训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科研成果、论文发表、获奖证书等。

第十条 归入教职工档案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伪造、抽取、撤换。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形成的教职工档案材料应及时收集,不得拖延、遗漏。

第十二条 收集的教职工档案材料应进行初步整理,去除不必要的附件,保持文件整洁。

第十三条 人事部门对收集的教职工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关部门重新整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维护档案的系统性。

2. 区分档案的不同价值,确定合理的保管期限。

3. 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教职工档案整理的主要步骤:

1.分类:按照档案的内容和性质,将档案材料进行分类。

2.排列:在同一类别内,按照时间、重要程度或其他适当的标准,将档案材料进行排列。

3.编号:为每份档案材料赋予唯一的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4.装订:将档案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著录:将档案材料的题名、责任者、日期、页数、保管期限等信息记录在案。

6.编制目录:编制档案目录,详细记录档案的存放位置和内容概要。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应配备专用的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教职工档案应存放在专用的档案柜或档案盒内,排列整齐,标识清晰。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应定期对教职工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破损、霉变等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教职工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1. 永久: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如教职工的入党志愿书、职称评定表、奖励证书等。

2. 长期:在较长时间内需要利用的档案,如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表、聘用合同、工资变动表等。

3. 短期:在短期内需要利用的档案,如教职工的请假条、出差报告等。

第二十条 教职工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由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确定是否需要延长保管期限或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教职工档案,应由人事部门编制销毁清册,报幼儿园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本人档案,应填写查阅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人事部门查阅。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教职工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幼儿园领导批准后,方可到人事部门查阅。

第二十四条 查阅教职工档案时,应遵守档案室的规定,不得随意涂改、污损、拆散档案。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门应积极为教职工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方便教职工查阅和利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档案的利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幼儿园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调动、辞职、退休、离职时,其档案应及时转递到新的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渠道或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委托他人转递。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档案转递时,应认真核对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条 教职工档案转递后,应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并做好转递记录。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教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幼儿园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教职工档案丢失、损坏、泄密等严重后果的,幼儿园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幼儿园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档案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维护幼儿园历史真实面貌,有效地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所有部门和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幼儿园档案是幼儿园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幼儿园设立档案室,负责全园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制定幼儿园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负责全园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编目、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工作。

4. 负责对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5. 负责对全园教职工进行档案知识宣传和教育。

6.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7. 完成幼儿园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指定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接受档案室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档案的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幼儿园档案包括以下主要类别:

1.综合管理类档案:包括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大事记、获奖证书、荣誉称号等。

2.教育教学类档案:包括课程设置方案、教学计划、教案、幼儿作品、教学观摩记录、教学研究报告、教材选用目录、教学评估报告等。

3.科研类档案:包括科研课题申报书、立项报告、研究方案、实验数据、研究论文、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等。

4.人事类档案:包括教职工的招聘登记表、履历表、考核表、职称评定材料、工资变动表、奖惩记录、离职手续等。

5.财务类档案:包括财务预算、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审计报告等。

6.基建类档案:包括基建项目立项报告、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

7.安全卫生类档案:包括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事故报告、卫生保健计划、体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

8.幼儿发展类档案:包括幼儿的入园登记表、健康检查表、成长记录册、作品、评估报告等。

9.外事活动类档案:包括对外交流协议、合作项目资料、来访接待记录等。

第十条 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伪造。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收集,不得拖延、遗漏。

第十二条 收集的档案材料应进行初步整理,去除不必要的附件,保持文件整洁。

第十三条 档案室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关部门重新整理。

第十四条 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维护档案的系统性。

2. 区分档案的不同价值,确定合理的保管期限。

3. 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档案整理的主要步骤:

1.分类:根据档案的内容、形式、来源等特征,将档案划分成不同的类别。

2.排列:在同一类别内,按照时间、重要程度或其他适当的标准,将档案进行排列。

3.编号:为每份档案赋予唯一的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4.著录:将档案的题名、责任者、日期、页数、保管期限等信息记录在案。

5.装订:将档案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编制目录:编制档案目录,详细记录档案的存放位置和内容概要。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档案应存放在专用的档案柜或档案盒内,排列整齐,标识清晰。

第十八条 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破损、霉变等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1. 永久: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如幼儿园的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大科研成果等。

2. 长期:在较长时间内需要利用的档案,如教育教学计划、教职工的考核材料、财务报表等。

3. 短期:在短期内需要利用的档案,如日常工作记录、会议通知等。

第二十条 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由档案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确定是否需要延长保管期限或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由档案室编制销毁清册,报幼儿园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档案室查阅。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幼儿园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档案室查阅。

第二十四条 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室的规定,不得随意涂改、污损、拆散档案。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应积极为教职工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方便教职工查阅和利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档案的利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幼儿园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幼儿园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密等严重后果的,幼儿园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幼儿园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幼儿档案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幼儿档案管理,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幼儿在园期间的发展情况,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所有在园幼儿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幼儿档案是记录幼儿入园、在园、离园期间的各种信息,反映幼儿身心发展状况、学习生活经历的重要凭证,是幼儿园了解幼儿、指导教育、评估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幼儿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幼儿园教务处(或指定部门)是幼儿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幼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鉴定、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制定幼儿园幼儿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负责幼儿档案的接收、审核、分类、编目、装订、保管工作。

4. 负责幼儿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转递工作。

5. 负责幼儿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6. 负责幼儿档案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7. 负责对各班级教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8. 负责幼儿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9. 完成幼儿园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教师是幼儿档案材料的收集者和整理者,负责本班幼儿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接受教务处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档案的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幼儿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入园登记材料:包括幼儿入园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预防接种证复印件、体检报告等。

2.成长记录材料:包括幼儿成长手册、幼儿作品、观察记录、评估报告、家园联系册等。

3.健康保健材料:包括幼儿健康检查表、体温记录、喂药记录、疾病记录、意外伤害记录等。

4.发展评估材料:包括幼儿发展评估报告、幼儿行为观察记录、幼儿学习表现记录等。

5.特殊情况记录:包括幼儿家庭情况记录、特殊需求记录、个别化教育计划等。

6.离园材料:包括幼儿离园通知单、幼儿档案转递单等。

第十条 归入幼儿档案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伪造、抽取、撤换。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各班级教师应及时收集幼儿在园期间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不得拖延、遗漏。

第十二条 收集的幼儿档案材料应进行初步整理,去除不必要的附件,保持文件整洁。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收集的幼儿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关班级重新整理。

第十四条 幼儿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维护档案的系统性。

2. 区分档案的不同价值,确定合理的保管期限。

3. 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幼儿档案整理的主要步骤:

1.分类:按照档案的内容和性质,将档案材料进行分类。

2.排列:在同一类别内,按照时间、重要程度或其他适当的标准,将档案材料进行排列。

3.编号:为每份档案材料赋予唯一的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4.装订:将档案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著录:将档案材料的题名、责任者、日期、页数、保管期限等信息记录在案。

6.编制目录:编制档案目录,详细记录档案的存放位置和内容概要。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 教务处应配备专用的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幼儿档案应存放在专用的档案柜或档案盒内,排列整齐,标识清晰。

第十八条 教务处应定期对幼儿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破损、霉变等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幼儿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幼儿离园后五年。

第二十条 幼儿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确定是否需要延长保管期限或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幼儿档案,应由教务处编制销毁清册,报幼儿园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幼儿档案,应填写查阅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教务处查阅。

第二十三条 幼儿家长查阅幼儿档案,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经幼儿园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教务处查阅。

第二十四条 查阅幼儿档案时,应遵守档案室的规定,不得随意涂改、污损、拆散档案。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应积极为教职工和幼儿家长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方便他们查阅和利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幼儿档案的利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幼儿个人隐私。

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七条 幼儿转园时,其档案应及时转递到新的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幼儿档案转递应通过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委托他人转递。

第二十九条 幼儿档案转递时,应认真核对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条 幼儿档案转递后,应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并做好转递记录。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幼儿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幼儿园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幼儿档案丢失、损坏、泄密等严重后果的,幼儿园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幼儿园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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