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管理制度【参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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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以保障公众健康,如何提高执行效果?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基本药物管理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机构基本药物管理,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本药物,是指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省(区、市)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并由本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遴选确定配备使用的药品。

第三条 基本药物管理遵循“保证供应、优先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药剂科是本机构基本药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临床科室、财务科、信息科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条 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提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第二章 目录与采购

第五条 本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级增补药物目录的相关规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负责根据本机构的功能定位、诊疗范围、临床需求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目录范围内,科学、合理地遴选本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品种和规格,形成本机构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机构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遴选与调整,应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优先选择适用于基层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的剂型和规格。目录确定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机构内部公示。

第七条 基本药物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原则上所有基本药物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确保采购渠道规范、价格透明。

第八条 药剂科负责制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根据本机构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临床用药需求、库存情况以及药品使用周期等因素科学制定,避免短缺或积压。采购计划需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审核供货企业的资质、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建立供货商评价体系,定期对基本药物供货商的供应能力、响应速度、药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选择和调整供货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一条 药库和药房必须设立基本药物储存专区或专柜,并有明确标识。基本药物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基本药物储存环境应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的温度、湿度、避光等条件。冷藏药品应配备专用冰箱,并保证持续供电和温度监测。库房和药房应定期进行温湿度记录和检查。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基本药物入库时应认真核对效期,按照近效期先出的原则(FIFO)堆码和发放。建立近效期药品预警机制,定期检查药品效期,对近效期药品(一般指距离有效期不足六个月)应有明显标识,并及时向临床科室通报,优先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特殊管理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属于基本药物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第十五条 定期对库存基本药物进行质量检查和养护,防止药品因储存不当发生变质、破损、虫蛀、霉变等问题。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和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药物库存动态监测与信息反馈机制。药剂科应定期统计分析基本药物的库存量、周转率、短缺情况等,及时调整采购计划和库存结构,保障临床供应。

第四章 调配与使用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时,应优先选用本机构供应目录内的基本药物。对于有适用基本药物的病症,除特殊情况外(如患者对该药过敏、不耐受,或病情需要使用非基本药物治疗效果更佳且有充分循证依据),不得无故使用非基本药物替代。使用非基本药物替代时,应在病历中有充分的理由记录。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规定。医师开具基本药物处方应字迹清晰、项目齐全、用法用量准确。药师在调配处方前必须进行审核,对不规范、不适宜或超常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并与医师沟通。

第十九条 药师调配基本药物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等,确保准确无误。发药时应向患者或家属交代清楚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储存方法及可能的常见不良反应等。

第二十条 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临床科室应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掌握基本药物的适应证、禁忌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及药物相互作用等知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定期对医师处方进行点评,重点关注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选用合理性、抗菌药物等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情况。对不合理用药行为进行干预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临床路径管理中优先纳入和使用基本药物。对于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应明确基本药物在治疗方案中的地位和选用要求。

第五章 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中发现疑似基本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事件,应详细记录,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至本机构药剂科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

第二十四条 药剂科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本机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信息,定期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全院通报,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情况监测与评价体系。药剂科应定期统计分析本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数量、使用金额、使用比例、重点药品使用强度等指标,评价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效果,为目录调整和政策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收集并处理临床科室和患者关于基本药物供应、质量、价格、可及性等方面的反馈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基本药物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将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相关科室和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药物配备率、使用率、合理用药水平、不良反应报告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设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由医务科、药剂科、质控科等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临床科室、药房、药库的基本药物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如未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合理用药、违规采购、储存管理不善等行为,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科室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本机构自觉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基本药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药剂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篇2

—— 聚焦合理使用与临床实践

前言

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基本药物以其安全、有效、经济、可及的特点,构成了临床治疗的基础。本制度旨在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中科学、规范、有效地使用基本药物,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治疗价值,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增长。全体医务人员应深刻理解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重要性,并将其融入日常诊疗活动中。

第一部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核心原则

1.循证优先原则:基本药物的选择和使用应基于最新的、可靠的临床证据。优先选用有高级别循证医学证据支持、纳入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的基本药物品种。

2.安全有效原则:严格掌握基本药物的适应证、禁忌证、用法用量、疗程及注意事项。密切关注药品不良反应,尤其对老年人、儿童、孕产妇、肝肾功能不全等特殊人群,需个体化调整剂量或选择适宜药品。

3.经济适宜原则: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价格相对低廉的基本药物。避免不必要的联合用药和“大处方”。考虑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保支付政策。

4.个体化原则:结合患者的具体病情、生理病理特点、合并用药情况、过敏史等因素,制定个体化的基本药物治疗方案。不能“一刀切”地盲目追求使用基本药物而忽视患者的实际需求和最佳治疗选择。

5.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原则:对于可通过口服给药达到治疗效果的,应首选口服基本药物制剂。严格掌握肌肉注射和静脉输注基本药物的指征。

第二部分:医师在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中的职责

1.准确诊断,对症下药:必须基于明确的诊断或高度怀疑的临床判断开具基本药物处方。避免无指征用药、诊断依据不足的经验性用药。

2.熟悉目录,优先选用:熟练掌握本机构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了解各类基本药物的药理作用、临床应用和注意事项。在符合治疗原则和患者需求的情况下,首选基本药物。

3.规范处方,信息完整: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具处方,确保药品名称(通用名)、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疗程等信息准确、清晰、完整。对于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如皮试、药物相互作用警示等)应予注明。

4.遵循指南,合理搭配:遵循相关疾病诊疗指南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需要联合用药时,应有明确指征,注意药物间的相互作用,避免药效降低或毒副作用增加。

5.加强监测,及时调整:密切观察患者用药后的疗效和不良反应。根据病情变化和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包括调整剂量、更换药品或停药。

6.医患沟通,知情同意:向患者或家属充分说明选用基本药物的理由、用法、预期疗效、可能的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7.记录详实,理由充分:若因特殊情况(如基本药物疗效不佳、患者不耐受或禁忌、需要更优效的非基本药物等)未使用或更换基本药物,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原因和依据。

第三部分:药师在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中的职责

1.处方审核,保障安全:对所有基本药物处方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适应证、剂量、疗程、配伍禁忌、药物相互作用、特殊人群用药等,对不适宜处方进行干预。

2.准确调配,规范操作:严格按照处方调配基本药物,核对药品信息,确保发药准确无误。对需要特殊储存或配制的药品,应严格按要求操作。

3.用药指导,咨询服务:向患者提供清晰、易懂的用药指导,包括用法用量、时间、疗程、储存方法、注意事项、常见不良反应及应对措施。解答患者关于基本药物的疑问。

4.信息提供,支持临床:主动向医师提供基本药物相关的最新信息,包括药品说明书更新、不良反应警示、临床研究进展等,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的讨论与制定。

5.监测报告,风险管理:积极参与基本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工作。收集、分析、反馈本机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信息,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6.参与管理,促进合理:参与本机构基本药物目录遴选与调整、临床用药评价、处方点评等工作,利用药学专业知识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第四部分:重点领域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要点

1.抗菌药物:严格掌握使用指征,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优先选用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窄谱、一线抗菌药物。规范经验性用药和目标性用药。明确疗程,避免滥用和长期预防性使用。关注耐药性监测结果。

2.心脑血管疾病用药:强调长期、规范用药。监测血压、血脂、血糖等指标,个体化调整剂量。注意药物不良反应(如咳嗽、水肿、出血风险等)和药物相互作用。

3.消化系统用药:如质子泵抑制剂(PPI)等,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疗程,避免长期、大剂量使用。关注药物对营养吸收的影响。

4.呼吸系统用药:如糖皮质激素吸入剂,应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装置,并注意口腔念珠菌感染等局部副作用的预防。

5.中成药/中药饮片:属于基本药物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辨证论治,合理使用。注意其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及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

第五部分: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保障措施

1.教育培训常态化:定期组织全员性或针对性的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更新知识,交流经验。

2.信息化支持:利用信息系统嵌入合理用药规则(如适应证限制、剂量限制、相互作用提示等),辅助医师决策,监测用药行为。

3.处方点评制度化:建立并严格执行处方点评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点评重点,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4.临床药师深入化:推动临床药师参与临床查房、会诊、病例讨论,提供个体化药学服务,指导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5.公众宣传普及化:通过健康讲座、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公众普及基本药物知识,提高其合理用药素养。

结语

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是基本药物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每一位医务人员都肩负着重要责任。通过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原则和要求,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加强沟通协作,我们必能将基本药物用好、用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篇3

引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我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管理工作,确保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降低用药负担,促进公平可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区(县)范围内有效实施。

一、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成立区(县)基本药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县)基本药物管理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2. 指导、监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3. 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

4. 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和宣传教育。

5. 监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情况,协调解决短缺问题。

6. 会同相关部门管理本级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如适用)。

(三)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基本药物相关的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探索实行差别化的支付政策,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加强对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查处生产、销售假劣基本药物等违法行为。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基本药物管理组织和制度,明确药剂、临床、信息、财务等部门职责,确保基本药物按规定采购、储存、配备、使用和管理。

二、 基本药物目录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级增补药物目录。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药物,确保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

(二)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功能定位、服务范围和临床需求,在规定目录内科学遴选本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规格,形成机构供应目录,并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四)建立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的监测反馈机制。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对基本药物目录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为目录调整提供依据。

三、 采购与配送管理

(一)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参加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基本药物采购。严格执行网上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或按规定加成率)等政策。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行为的监管,确保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采购义务,及时付款。

(三)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管理和考核。确保配送及时、覆盖到位,特别是偏远地区和基层的药品供应。对配送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基本药物短缺预警和应对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监测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情况,及时发现短缺风险,协调生产、储备、调拨等,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四、 配备与使用管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内部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基本药物在临床用药中的地位,规定医师处方行为,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配备品种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比例是否达标、是否存在无故使用非基本药物替代基本药物的情况、合理用药水平等。

(三)加强处方点评工作。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定期通报点评结果,对不合理用药行为进行干预。

(四)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定期对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政策、临床应用指南、不良反应防治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其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能力。

(五)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引导患者科学合理用药。

五、 质量与安全监管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抽验和监督检查,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验收、储存、养护等规定,确保在库在用基本药物质量。

(三)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上报基本药物不良反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四)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基本药物,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召回和处理。

六、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考核评估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与机构绩效、负责人评价、财政补助等挂钩。

(二)将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周期性评审评价。

(三)对在基本药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问题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于违反基本药物采购、使用、价格等政策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七、 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如国家或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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