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泡沫-水雨淋系统启动时,应能同时联动开启相关的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3)泡沫枪、移动式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和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手动启动消防泵的按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
(4)在I、II类飞机库的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手动启动泡沫灭火装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
二、电气
供配电及电气照明I、II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III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应为二级。飞机库防火设计中电气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电源插座距地面安装高度应大于1m。
(2)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0lx。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3)当飞机库设有变电所时,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飞机库远离变电所或难以设置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消防用电设备的两回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4)当电线、电缆成束集中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