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一般规定
(1)危险品库房、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或与飞机库贴邻建造。
(2)飞机库内不宜设置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需要设置少量这些用房时,宜靠外墙设置,并应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措施,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顶板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3)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与其贴邻建筑的生产辅助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根据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
(4)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使用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飞机库地下或半地下室内。
防火间距
(1)一般情况下,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
(2)当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当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面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
(4)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中的规定。
消防车道
(1)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III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应设置回车场。
(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m,消防车道边线距飞机库外墙不宜小于5m,消防车道上空4.5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飞机库的长边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进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消防车出入口,消防车出入飞机库的门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1m,门净高度不应小于车高加0.5m,且门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二、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划分
各类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2中的规定。
耐火等级要求
(1)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
(2)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II、II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飞机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均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6.3中的规定。
三、建筑构造
(1)飞机库的防火墙应设置在基础上或相同耐火极限的承重构件上。
(2)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确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填塞密实。
(3)飞机库的外围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5)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工作间壁、工作台和物品柜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6)飞机库地面下的沟、坑均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不燃烧材料建造。
(7)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排水口。
四、安全疏散
(1)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
(2)当飞机库大门上设有供人员疏散用的小门时,小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
(3)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地下通行地沟应设有不少于2个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4)在防火分隔墙上设置的防火卷帘门应设逃生门,当同时用于人员通行时,应设疏散用的平开防火门。
(5)当飞机库内供疏散用的门和供消防车辆进出的门为自控启闭时,均应有可靠的手动开启装置,飞机库大门应设置使用拖车、卷扬机等辅助动力设备开启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