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下列缺陷的零部件应作更换。①器头或阀门有明显的裂纹和损伤、阀杆变形、弹簧锈蚀、密封件破损、超压保护装置损坏、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等缺陷。②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③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④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⑤喷嘴有变形、开裂、脱落、损伤等缺陷、喷射软管有变形、龟裂、断裂等缺陷及喷射控制阀(喷枪)损坏。⑥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和喷枪的固定装置有损坏。
(4)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筒体),若外部有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时,允许补加涂层,补加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补加涂层不应覆盖铭牌。
(5)每次维修时,下列零部件应作更换。①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②水基型灭火剂。③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5.再充装工作
(1)在进行灭火剂再充装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操作。
(2)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应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再充装的灭火剂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
(3)充装前,应对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处理。除水基型灭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灭火器的零部件应进行干燥处理。
(4)ABC和BC干粉灭火剂灌装设备应单独使用,充装场地应独立分隔,确保不同种类的干粉灭火剂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5)灭火剂的充装应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应符合该型号灭火器的充装要求,并应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做好记录。
(6)贮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应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充气时应根据充装的环境温度调整充装气体的压力,充压时不应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应不高于-55°C。
(7)灭火器用的贮气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已充装的贮气瓶进行更换。
(8)再充装后的贮压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不应有气泡泄漏现象。做好试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