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
1.维修手册内容
(1)相关的说明、警告和有关提示标志。
(2)标注出灭火器维修企业所具备的相关条件以及维修设备的说明和要求。
(3)关键零部件的解释说明。
(4)相关维修灭火器的建议。
(5)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具体数量和名称。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使用达到如下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具体如表10.2所示。
当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维修标识和维修记录
(1)维修标识。
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
(2)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主要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内容。
报废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有的因灭火器剂具有强腐蚀性、毒性,有的因操作需要倒置,使用时对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已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一经发现均予以报废处理:
(1)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2)酸碱型灭火器。
(3)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4)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2.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具体如表10.3所示。
3.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灭火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2)被火烧过的。
(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5)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6)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7)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8)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其中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维修步骤与技术要求
1.拆卸要求
(1)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2)拆卸后,应对灭火器气瓶(筒体)内部进行检查,确认其内部是否存在相关规定的缺陷。若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理。
(3)拆卸后,应对灭火器器头(阀门)和贮气瓶等零部件进行检查。
)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储罐内另行处理;在清理灭火器内残留的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的混杂污染。
2.水压试验内容
(1)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或可不更换的器头(阀门),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气瓶(筒体)与器头(阀门)的连接件等应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对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2)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应保持检验记录。
(3)经水压试验合格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清洗不应使用有机溶剂。
3.筒体的干燥与清洗经
水压试验合格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清洗不应使用有机溶剂。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筒体进行内部干燥,以确保空灭火器内部洁净干燥。
4.更换零部件
(1)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灭火器气瓶(筒体)不可更换。
(2)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保持检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