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最新3篇】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如何落实?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以及与本机关档案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机关的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机关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人为档案管理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档案室(或档案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 制定本机关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 负责接收、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本机关的各类档案。
4. 指导、监督和检查本机关各部门的档案工作。
5. 组织本机关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
6. 负责本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7. 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
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范围和归档要求
第七条 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均属于本机关的归档范围。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办理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手续。
2. 文件材料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国家和本机关的有关规定。
3. 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制作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4. 电子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本部门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后,向档案室移交。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第十一条 档案室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机关的有关规定,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号、编目、装订(盒)等。
第十二条 档案的分类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十三条 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第十四条 档案的编号应当唯一、规范,便于管理和检索。
第十五条 档案的编目应当准确、详细,反映档案的内容和特征。
第十六条 档案的装订(盒)应当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做到坚固、耐用、美观。
第十七条 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 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等条件。
第十九条 档案室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借阅本机关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查阅、借阅档案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借阅档案应当按期归还,不得转借、涂改、损毁或者丢失。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借阅本机关档案,应当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档案室应当积极开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本机关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应当定期对已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第二十六条 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档案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报本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八条 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并由专人负责监督,防止泄密。
第七章 电子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电子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一条 应当建立电子档案备份制度,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异地保存。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档案损失或者泄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单位的档案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形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初步利用工作。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治档、安全第一、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单位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档案室(或专职档案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3. 负责接收、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编研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各类档案。
4. 监督、指导各部门的档案工作。
5. 组织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6.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7. 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七条 凡是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电子及其他载体形式),均应纳入归档范围。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有效,能够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的全貌。
第九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1. 文书类文件材料:一般在次年上半年完成归档。
2. 业务类文件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和文件材料特点确定归档时间。
3. 人事、财务类文件材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 其他特殊载体文件材料:根据其特点确定归档时间。
第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文件形成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
第十一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无缺页、漏项。
2. 文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与事实相符。
3. 文件材料手续完备,签字、盖章齐全。
4. 文件材料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5. 电子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第十二条 档案室(或专职档案管理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号、编目、装订(盒)。
第十三条 档案分类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利用。
第十四条 档案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第十五条 档案编号应唯一、规范,具有可识别性和可扩展性。
第十六条 档案编目应详细、准确,包括档案的题名、文号、责任者、形成时间、页数、密级等信息。
第十七条 档案装订(盒)应牢固、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库房应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库房建设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等安全防护条件。
第十九条 档案应按照分类、年度、保管期限等进行排列上架。
第二十条 档案室(或专职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借阅本单位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 查阅、借阅档案应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借阅档案应按期归还,不得转借、涂改、污损、丢失。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借阅本单位档案,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或专职档案管理员)应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六条 档案室(或专职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已到期档案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第二十七条 档案鉴定工作应由档案室(或专职档案管理员)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九条 销毁档案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并由专人负责监督,确保档案信息不外泄。
第七章 电子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电子档案的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应符合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应建立电子档案备份制度,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档案室(或指定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机关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本机关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档案的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本机关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于归档范围。
第七条 档案分类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便于档案的查找和利用。本机关档案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文书档案:包括本机关制发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报告、总结计划、规章制度、合同协议等。
2. 人事档案:包括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材料。
3. 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4. 业务档案: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专业性材料。
5. 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6. 电子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
7. 实物档案:包括奖章、锦旗、证书、印章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 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第九条 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做到分类科学、排列有序、编目准确、装订整齐。
第十条 档案整理的具体步骤包括:
1. 分类:按照档案的类别进行分类。
2. 排列:按照档案形成的时间、重要程度或其他标准进行排列。
3. 编号: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档案进行编号。
4. 编目: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的题名、文号、责任者、形成时间、页数等。
5. 装订:将档案按照一定的规格进行装订。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 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等条件。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销毁、涂改、伪造档案。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借阅本机关档案。
第十六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借阅本机关档案,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查阅、借阅档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复制档案应当经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批准。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九条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
第二十条 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销毁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并编制销毁清册。
第七章 电子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 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应当符合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电子档案备份制度,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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