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药管理制度(通用3篇)
毒麻药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毒品和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与使用,以保障公共安全与健康,如何有效落实?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毒麻药管理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毒麻药管理制度》(侧重风险防控、审计与应急处理) 篇1
前言
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因其特殊性质,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被盗、滥用、误用、流弊等固有风险。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以风险防控为导向,结合常态化审计监督和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的毒麻药品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确保药品安全和机构运行安全。
第一部分:风险识别与预防控制
第一条 风险点识别
机构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药剂、临床、保卫、信息等)对毒麻药品管理全流程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关键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购环节:供应商资质不符、运输途中安全、验收疏漏。
(二)储存环节:物理安全防护不足(锁、柜、监控)、温湿度失控、账物不符、内部人员监守自盗。
(三)处方环节:医师违规开方、处方信息错误或不全、处方审核不严。
(四)调配环节:药品错发、漏发、剂量错误、核对不力。
(五)病区使用环节:基数保管不善、给药差错、记录不规范、空安瓿/废贴管理混乱、交接不清。
(六)销毁环节:销毁不彻底、过程缺乏监督、记录不全。
(七)信息系统:权限管理不当、数据篡改、信息泄露。
(八)人员因素:责任心不强、培训不足、故意违规。
第二条 预防控制措施
针对识别的风险点,应制定并落实具体的预防控制措施:
(一)强化物理安全:
1. 毒麻药品专库/专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安装高质量防盗门、保险柜、视频监控(无死角,保存期限符合要求)、入侵报警系统,并定期测试维护。
2. 严格限制进入权限,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钥匙/密码严禁交由单人保管或随意放置。
3. 病区基数药品必须存放于固定、加锁的专柜内,钥匙由专人负责。
(二)优化流程控制:
1. 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和各环节双人核对制度。
2. 建立清晰的操作规程(SOP),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操作步骤。
3. 处方审核、调配、发放等关键节点设置强制复核程序。
4. 实施严格的库存盘点制度(日清、周结、月盘)。
5. 规范空安瓿/废贴的回收、清点、记录和交接流程。
(三)加强人员管理:
1. 对涉及毒麻药品管理的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2. 实施岗前强制培训和定期的再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法规、制度流程、风险意识、应急处理等,并进行考核。
3. 建立岗位轮换机制(如适用),减少长期固定岗位可能带来的风险。
4. 强调职业道德教育,签订责任书。
(四)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1. 对涉及毒麻药品的电子信息系统(如HIS、药品管理系统)设置严格的权限管理。
2. 所有操作记录(登录、查询、修改、开方、发药等)必须留有不可篡改的审计追踪日志。
3.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系统安全检查。
第二部分:审计与监督机制
第三条 常规审计
(一)库存审计:
1. 药剂科每日对毒麻药品账目进行核对,确保存根、账册、实物三者一致。
2. 每周对库存进行小范围抽查盘点。
3. 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库存盘点,由非当班管理员参与或交叉进行,盘点结果需双人签字确认,并与账目核对。盘点报告存档。
(二)流程审计:
1. 定期(如每季度)抽查毒麻药品处方,审核其合规性、合理性。
2. 抽查调配记录、发放记录、病区使用记录、交接班记录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3. 检查空安瓿/废贴回收记录与实际回收情况是否一致。
4. 检查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
第四条 专项审计与检查
(一)机构管理部门(如医务科、药事管理委员会、内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药剂科、临床科室的毒麻药品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飞行检查。
(二)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启动专项审计:
1. 发现账物严重不符。
2. 发生药品丢失、被盗事件。
3. 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可疑线索。
4. 出现重大用药差错或不良事件。
第五条 差异处理与报告
(一)在盘点或审计中发现任何账物不符,必须立即查明原因。
(二)对于微小差异(如正常损耗范围内),查明原因后记录备案。
(三)对于无法解释的显著差异或疑似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毒麻药品管理委员会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按应急预案处理。
(四)所有审计结果、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效果均需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三部分:应急预案与处理
第六条 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毒麻药品安全应急处理小组,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明确组长、成员职责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常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药品丢失、被盗或去向不明:
1. 发现者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应急小组。
2. 保护现场,暂停相关区域药品流动。
3. 立即组织内部核查,清点相关药品库存及记录。
4. 若确认丢失或被盗,立即向保卫部门报案,并按规定时限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6. 分析原因,评估损失,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二)用药差错(剂量、品种、途径、患者错误等):
1. 立即停止错误操作,评估对患者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确保患者安全。
2. 立即向上级医师、护士长、科主任及医务部门报告。
3. 封存相关药品、处方、记录。
4. 按照医疗差错/不良事件报告程序进行上报和调查,分析根本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三)疑似滥用或非法挪用:
1. 发现可疑情况(如员工行为异常、药品消耗异常等),应通过保密渠道向部门负责人、应急小组或纪检部门报告。
2. 应急小组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进行内部调查。
3. 若证据初步指向非法行为,应立即向保卫部门及相关执法机关报告。
4. 保护举报人,注意调查过程的保密性。
(四)设施故障或自然灾害:
1. 如遇停电、火灾、水浸、地震等,首要任务是确保人员安全。
2. 立即采取措施保护毒麻药品,如转移至安全地点、启动备用电源保障监控和报警系统等。
3. 事后迅速清点药品,评估损失,检查储存条件是否仍符合要求。
4. 记录事件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八条 应急演练与评估
机构应定期(如每年至少一次)组织毒麻药品安全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各部门协调性及人员反应能力。演练后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部分:持续改进
第九条定期回顾分析毒麻药品管理数据、审计结果、不良事件报告、应急处理案例等,识别管理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第十条根据风险评估、审计结果和事件分析,持续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将毒麻药品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
第五部分: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毒麻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毒麻药管理制度》(侧重操作流程与环节控制)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机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滥用、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涉及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以下简称“毒麻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处方、调配、使用、记录、报告、回收及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毒麻药品的管理遵循“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原则,以及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的“双人核对”制度。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毒麻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定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第六条 药剂科是毒麻药品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一)依据临床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向指定单位采购;
(二)严格执行验收程序,核对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效期、包装质量等;
(三)负责毒麻药品的集中储存、保管,落实安全措施;
(四)审核毒麻药品处方,按规定调配、发放;
(五)建立、管理毒麻药品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
(六)负责过期、失效、破损毒麻药品的登记、报告及按规定销毁;
(七)定期对库存毒麻药品进行盘点、核对;
(八)对相关人员进行毒麻药品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临床科室及医护人员职责:
(一)医师应严格掌握毒麻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开具专用处方,不得为他人开具或超量开具;
(二)护士负责本科室毒麻药品的领取、保管、使用、记录和空安瓿(或废贴)回收;
(三)严格执行医嘱,给药前认真核对,使用后详细记录;
(四)妥善保管科室备用毒麻药品,严格交接班制度。
第八条 保卫部门负责毒麻药品储存、运输、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处理相关安全事件。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九条 毒麻药品实行计划采购,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和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国家指定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采购。
第十条 采购毒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印鉴卡或电子认证,严格履行订购手续。
第十一条 药品到货后,由药剂科指定两名药师(其中至少一名为毒麻药品管理员)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内容包括:核对供货单位资质、药品批准文号、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包装完整性及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双方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建立入库专用账册,详细记录购入日期、来源、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验收人等信息。账册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如发现质量问题、包装破损、数量不符等情况,应拒收并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做好记录。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 药剂科设立毒麻药品专库或专柜。专库应符合安全要求,安装防盗门窗、监控和报警装置。专柜应使用保险柜,放置在安全、固定的位置。
第十六条 毒麻药品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钥匙和密码分别由两名毒麻药品管理员掌管,不得交由他人保管,开取库(柜)须两人同时在场。
第十七条 毒麻药品应与其他药品严格分开存放,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整齐有序摆放,并有醒目标签。
第十八条 库(柜)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并根据药品特性控制温湿度。定期检查储存条件。
第十九条 建立毒麻药品库存专用账册,每次入库、出库均需详细记录,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每月至少盘点一次,由双人进行,盘点记录存档。
第五章 处方与调配
第二十条 医师开具毒麻药品处方,必须使用专用处方笺,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
(二)书写清晰、完整,包括患者信息、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次剂量、给药途径、给药频次、总量、医师签名及日期等。
(三)严格控制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极量。注射剂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一日用量,其他剂型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特殊情况需酌情增加用量时,需有详细病情记录并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同意。
(四)不得为自己或非诊疗需要的他人开具。
第二十一条 药剂科毒麻药品管理员负责审核处方。审核内容包括:处方资格、书写规范性、患者信息、诊断与用药相符性、剂量、配伍禁忌、疗程等。对不合格处方应拒绝调配,并与医师沟通。
第二十二条 调配毒麻药品必须由两名药师共同进行,一人调配,一人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处方上双签名。
第二十三条 调配时需再次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确保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发放药品时,应核对取药人身份(如为住院患者,核对科室、床号、姓名),交代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门诊患者取药需核对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建立毒麻药品处方调配登记簿,详细记录发药日期、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处方医师、调配人、核对人等。处方按规定保存。
第六章 病区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病区护士凭医师开具的有效医嘱或处方到药剂科领取毒麻药品,需双人核对领取。
第二十七条 病区领取的毒麻药品应存放于专用、加锁的药品柜内,由护士长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钥匙随身携带,不得转交。
第二十八条 护士执行毒麻药品医嘱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并由另一名护士进行核对。
第二十九条 给药后,应在医嘱执行单、体温单或专门的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上详细记录用药时间、剂量、途径、执行护士及核对护士签名。
第三十条 患者使用后的空安瓿、废贴等应由护士负责回收、清点、记录,并按规定交回药剂科或指定地点。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护士必须与接班护士共同清点病区毒麻药品的数量、批号、有效期,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护士长和药剂科。
第三十二条 对于出院、转科或死亡患者未用完的毒麻药品,以及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的毒麻药品,应及时、完整地退回药剂科,办理退药手续,并有详细记录。
第七章 回收与销毁
第三十三条 过期、失效、破损、污秽或检验不合格的毒麻药品,以及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等,应由药剂科集中登记、封存,存放于指定区域,等待销毁。
第三十四条 毒麻药品的销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制定销毁计划,报机构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销毁工作应在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药剂科、保卫科、纪检监察部门(如有)等至少两人以上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 销毁过程应选择安全、环保的方式,如焚烧、化学分解等,确保药品彻底毁形、失效,防止污染环境或被再次利用。
第三十七条 销毁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销毁日期、地点、方式、药品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销毁执行人、监督人等信息。销毁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八章 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毒麻药品储存、保管场所应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措施。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员私自持有、存储、转让、借用或使用毒麻药品。
第四十条 建立毒麻药品丢失、被盗、误用等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必须立即启动预案,保护现场,及时向管理领导小组、保卫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毒麻药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账物核对、处方抽查、使用记录检查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毒麻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毒麻药管理制度》(侧重组织架构与人员职责) 篇3
一、 总则
为确保本单位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简称“毒麻药品”)管理规范、安全、有效,防止其被盗、丢失、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特明确各相关岗位在毒麻药品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的核心在于落实责任到人,形成权责清晰、相互协作、有效监督的管理体系。
二、 组织管理体系
(一) 毒麻药品管理委员会:
1. 构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医疗/药事工作的负责人、医务部门、药剂部门、护理部门、保卫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若有)的负责人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2. 职责:
a) 审定和批准本单位毒麻药品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
b) 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评估管理效果。
c) 协调解决毒麻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d) 审批毒麻药品的销毁计划。
e) 决定对违反制度人员的处理意见。
f) 领导和组织处理毒麻药品相关的突发事件。
(二) 药剂部门:作为毒麻药品管理的执行与核心协调部门。
1. 药剂部门负责人:
a) 对本部门毒麻药品管理工作负总责。
b) 组织制定或修订药剂科内部的毒麻药品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
c) 指定并管理毒麻药品专职管理员。
d) 审核采购计划,监督验收、储存、调配、记录等环节。
e) 定期组织自查和盘点工作。
f) 组织本科室人员的毒麻药品管理培训。
g) 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2. 毒麻药品专职管理员(需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药师担任,通常为2名):
a) 具体负责毒麻药品的请领、验收、入库、登记。
b) 负责毒麻药品专库/专柜的日常管理,包括安全、温湿度监控、清洁等。
c) 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妥善保管钥匙/密码。
d) 负责专用账册的建立与管理,确保账物相符。
e) 审核毒麻药品处方,执行双人复核调配制度。
f) 负责向临床科室发放药品,并办理签收手续。
g) 负责过期、破损药品的登记、隔离存放及协助销毁。
h) 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发现差异及时报告。
i) 负责相关记录、报表的整理与归档。
三、 临床部门与人员职责
(一) 临床科室主任:
1. 对本科室毒麻药品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负领导责任。
2. 监督本科室医师严格遵守毒麻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3. 监督本科室护士严格执行毒麻药品的领取、保管、使用、记录和交接制度。
4. 组织本科室医护人员学习毒麻药品管理制度和相关知识。
5. 配合处理本科室发生的毒麻药品相关问题或事件。
(二) 具有毒麻药品处方权的医师:
1. 严格掌握用药指征,遵循诊疗规范,合理开具毒麻药品处方。
2. 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书写清晰、规范、完整。
3. 严格遵守剂量限制和疗程规定。因病情需要超量使用时,必须有充分理由记录在病历中,并按规定获得批准。
4. 对开具的处方负责,不得为人情方、非治疗需要开方。
5. 接受药剂部门对处方的审核与监督。
(三) 护士长:
1. 对本科室毒麻药品的领取、基数保管、使用、记录、回收、交接等环节负管理责任。
2. 指定专人或亲自负责科室毒麻药品的保管(若设科室基数),落实加锁管理。
3. 监督护士严格执行医嘱,落实“三查七对”及双人核对制度。
4. 组织并检查本科室毒麻药品使用登记、空安瓿/废贴回收及交接班记录的规范性。
5. 确保未用完的毒麻药品按规定及时退回药剂科。
6. 发现问题及时向科主任和药剂科报告。
(四) 护士:
1. 凭有效医嘱/处方到药剂科领取毒麻药品,与药师双人核对。
2. 负责本科室毒麻药品的安全保管(在岗期间)。
3. 执行医嘱时,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并与另一名护士双人核对后方可给药。
4. 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用药情况。
5. 负责收集、清点、记录并按规定处理使用后的空安瓿/废贴。
6. 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与接班护士共同清点、核对毒麻药品,并在记录本上签名确认。
7. 发现药品异常(如破损、变色等)或数量不符,立即报告护士长。
四、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 医务部门:
1. 负责医师毒麻药品处方权的认定与管理。
2. 监督临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
3. 参与毒麻药品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4. 参与处理与医疗相关的毒麻药品不良事件或差错。
(二) 保卫部门:
1. 负责毒麻药品重点区域(如专库、销毁场所)的安全巡查与监控。
2. 参与毒麻药品的安全运输(如有需要)。
3. 协助进行毒麻药品销毁过程的安全监督。
4. 负责对毒麻药品丢失、被盗等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和调查。
(三) 纪检/监察部门:
1. 对毒麻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受理关于毒麻药品管理违规行为的举报。
3. 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五、 全体相关人员共同职责
1. 必须参加单位组织的毒麻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知识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2. 严格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
3. 发现任何可疑的毒麻药品管理问题(如丢失、被盗、滥用迹象),有义务立即向上级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4. 对工作中接触到的毒麻药品管理信息(如库存、流向等)负有保密义务。
六、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毒麻药品丢失、被盗、滥用、管理混乱或引发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 附则
本制度由毒麻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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