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系统
在防火检查中,核实供暖系统的设置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具体的检查内容如下:
1.供暖方式
对一些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厂房,需检查其供暖系统是否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2.供暖管道的敷设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保持的距离满足以下要求:
(1)当温度大于100°C时,此距离不小于0.1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当温度不大于100°C时,此距离不小于0.05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散热器表面的温度
在一些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其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不得超过82.5°C,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得超过130°C。
4.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其建筑内的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采用不燃材料。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