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思路、路径和着力点
新一轮税制改革需聚焦优化税种结构、提高税收公平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国家财政保障能力。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调研报告—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思路、路径和着力点”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调研报告-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思路、路径和着力点
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思路是科学定位、找准问题、基于原理、尊重规律
一是科学定位。新一轮税制改革建立在前十年改革的基础之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十三五"和"十四五"规划也强调构建现代税收制度。历经十年改革,现代税收制度框架已基本建成。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在总结过往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其核心在于优化结构、完善体制机制。在此过程中,政策措施出台和新税种推出须科学定位,明确是为组织收入、调节分配,或是调节特定经济活动,如此税收才能发挥实效。
二是找准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税制改革作为重要一环,必须明确各类问题,如现行税制存在哪些问题,其背后成因是什么;哪些问题可通过税制改革予以解决,哪些无法依靠税制改革处理。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决定》强调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改革指导思想,而落实这一思想的关键就在于发现并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基于原理。税收的相关制度规定、征免方式方法、激励限制措施、处理程序等应符合税收基本原理。偏离税收基本原理的制度规定、方式方法,措施程序都会干扰税制的正常运行,复杂税务处理过程,弱化税收的功能作用。如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主要由消费者承担,企业理论上不负担增值税,但近年来,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成为关注重点,应从增值税原理出发客观认识企业增值税负担问题。
四是尊重规律。税收制度和政策规定应充分尊重经济规律、经营规律、税收征纳规律、管理规律以及人们的认知规律。如对增值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及价外费用,通常涵盖包装物价格、押金和租金等,但当收取的包装物用于循环使用且单独记账、不参与核算时,不计入销售额,逾期未还才计入销售额计税,这就是对经营中包装物循环使用规律的尊重。但现行税收制度规定中存在诸多不尊重规律的情形,这容易导致征纳双方在税务处理上出现错误,应通过改革优化加以纠正。
二、税制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向内筑基、向外扩能、循环顺畅
一是向内筑基。深化改革致力于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与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基本途径是优化税制结构。税制结构是一个抽象且宽泛的概念,具体涵盖税源结构、税基结构、税率结构和税种结构,这些构成了税收制度的基石。强调向内筑基,实则是夯实税率结构、税源结构、税种结构以及税基结构等基础性规则,使其更契合经济发展趋势与规律,更高效地发挥各税种的功能与作用。
二是向外扩能。向外扩能主要依托经济结构和税收结构的动态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是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在此背景下,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税源结构、投入产出结构以及经营方式均发生了巨大变革,催生出新的收入增长点与税源,需要税制建设需迎合数字时代的到来,向外扩展税收汲取财力和调控发展的能力,通过数字创税、数字征管的实现,以期在更好适应公共生活、做到应收尽收的同时,创新税制结构建设。
三是循环顺畅。无论是税率规定还是税基规定,都要通过税收征免政策、税收征管措施以及纳税服务机制来保障落实。强调循环畅通,就是要对征免规定、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进行优化完善,以期在更好遵从法律法规、践行公正公平的同时,顺畅税制运行。
(三)税制改革的着力点是完善体系、优化结构、理顺机制、稳定税负、完备法制
一是完善体系。深化改革着重完善税收体系,从不同分类角度来看,涵盖直接税、间接税,以及中央税和地方税等体系。从税收制度运行层面而言,包含课税制度、管理制度、纳税服务制度。要通过完善税收征免规定、规范税收执法以及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构建起机制科学、税负合理、公平稳定的课税制度,打造监管精准、执法精确、公平公正的税收管理模式,形成方式便捷、服务精细、依法依规的纳税服务体系。只有实现税收制度体系的法制化与科学化,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功能作用,优化税收结构。
二是优化结构。基于税制改革目标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需进一步对税系、税种、税源、税基、税率乃至税负结构进行优化。特别是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税源结构在互联网销售兴起下所发生的显著变化,引发税源与收入背离的相关讨论。从税收角度看,以往实体店销售的税收模式已然改变,税收可能从生产地直抵消费端。例如在货物销售领域,需要思考除了关注传统销售税收的变化,仓储、运输、快递和物流等环节的收入是否有所增加?因此,对税收流动方向不能做简单判定,从结构角度也不能单纯依据表面现象来加以判断。
三是理顺机制。理顺机制是对征免规定、税基宽窄、扣除抵扣、税率及结构计算办法等决定税制运行的制度安排进行优化,消除税制运行不畅的断点、堵点,以保障税制顺畅运行,包括简化税制,减少现行制度中税务处理和计算方法的繁琐性。鉴于自然人和纳税人数量增多,完善体制机制尤为重要。自20xx年营改增以来,我国税制改革以减税为主。纳税人往往更关注具体的减税免税措施,强调减税降费,却忽略一些完善机制的做法同样能降低税负。如个人所得税,不仅可通过提高扣除标准来实现减税,还可通过完善计税方式,将按月计税转变为按年计税,从而避免因收入波动产生的高税负。此外,应着眼于完善体制机制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支撑,不能仅将目光锁定于减税免税这类具体举措,而忽略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
四是稳定税负。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例,通常在15%以上,峰值在20%左右,以保障政府财力。上世纪90年代末,这一比例曾低至百分之十点几,财力不足制约了各项事业发展。当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仍存在规模有限、自有财力薄弱的问题,虽短期内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扩大财政赤字来缓解,但长期来看还需巩固财力基础。为此,中央政府采取两项举措:其一稳定税负,避免税负持续下降;其二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与预算统一,将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家资源及资产纳入预算管理,以保障政府财力,维持政府正常运转。当然,稳定税负与减税并不冲突,《决定》也强调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策扶持,减税政策不可或缺。
五是完备法治。《决定》强调,各项工作都要以完备的法治统筹推进,税收领域更是如此。完备法治,要求税收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的各个环节,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坚实保障。税收问题本质上与法律紧密相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规定,未经法律规定不得征税,所有税收活动都必须具备法律依据。这一原则,正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关键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