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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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财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校财务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促进财务信息公开,增强财务管理效率,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下面由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中学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资料,供您参考学习。


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财务监督,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财务管理工作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巡察组对我校巡察问题整改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财务实行工作负责制。分管总务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会计室作为学校财务部门,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学校会计室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规范收取。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会计核算方法

第八条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学校会计核算应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学校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第十条学校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

会计核算的同时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会计核算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预算会计核算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需要追加年度预算的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其他涉及市级部门预算调整的根据规定报教育局和财政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决算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同时编制季度、半年度、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定期向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教育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应的报批和备案手续,并使用合法票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自立规章,乱行收费;校内各处室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条学校的发票、收据由学校会计室归口统一管理。会计室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票据。其他任何处室和

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条学校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和支出核算管理制度。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会计室有权拒绝办理。学校各处室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并根据要求报备。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不得虚列虚报;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

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条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学校经批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预算结余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十五条预算结余包括资金结存、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净资产和预算结余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预算结余。

第十章净资产和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净资产是指学校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主要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八条净资产包括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

本期盈余、本年盈余分配、无偿调拨净资产、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立专用基金。专用基金由学校会计室归口统一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

专用基金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专用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置和提取。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章费用成本管理

第四十一条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开展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按照有关规定,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价值以折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四十四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正确归集、分配和计算。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内部成本管理,逐步细化成本核算,逐步开展校区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逐步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学校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七条财务报表有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选编现金流量表;预算会计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凡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活动,经过会计核算的各种凭证,账簿和报表均属会计档案范围。

第五十一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送校档案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各种资料均要求保管年限为15年和30年,到期按档案销毁要求操作处理。

第五十二条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校长和分管副校长同意,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的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单位,调阅的理由、归还的日期,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

第五十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整理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等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资料、物品等内容;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4.会计移交双方就移交情况做出确认签字或盖章,交出人员必须对移交的遗留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接替人员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四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

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全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学校财务部、审计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六条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具体要求:

1.建立健全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建立健全学校各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3.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4.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定期通报学校财务状况和预、决算

情况。

6.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

况。

7.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维护其正当权益。

8.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责任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学校关于财务人员职责、报销流程、具体业务管理办法均参照本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细则附后。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日起执行。执行本规定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会计室,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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