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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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明确党员职责,规范党内生活,促进党的全面发展和科学管理。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党建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党建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机关党组(总支)职责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八、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党支部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是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

一、党员大会。

1、党员大会坚持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党员参加。

2、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党员大会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4、根据会议内容需要,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可列席支部党员大会以。党支部召开有发展党员议题的党员大会,区委区直工委或机关党委要派人列席。

二、支部委员会。

1、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

2、支部委员会会议有需要表决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原则,需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前,应当经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党小组会。

1、 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员数量少的党支部,也可以不划分党小组,以支部全体党员为一个党小组开展。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2、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由党小组长负责组织并主持会议。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党小组主要任务是落实党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交办的具体任务,完成支部工作安排。

四、党课。

1、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好党课教育,每年都要制定年

度计划,安排好党课时间、讲课教员、党课内容等。

2、党课教育一般每季度开展1次。

3、 党课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党委的部署、要求,结合党员的思想实际来安排。党课的内容要有针对性,要与单位实际紧密结合,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4、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党员讲党课,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内容,要记录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

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党支部每年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或者党小组形式召开。

三、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除必须参加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带头交流思想,带头听取意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执行党支部通过的各项决议,带头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带头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通过民主评议党员,及时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对于增强党员党性,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个人自评要对照"四个合格"的要求,摆出政治、纪律、品德、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批评、自我评价,党支部书记要带头示范;党员互评要摆事实、讲表现,直截了当提出具体意见,不带个人恩怨,不搞无原则纷争;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谈心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谈心谈话是党内同志之间相互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的一种形式,是党的组织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谈心谈话的目的在于沟通思想,发现问题,化解矛盾,增进团结。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城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谈心谈话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随时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要针对不同谈心谈话对象,选好"话题",突出谈心谈话重点,改进谈心谈话方式方法,营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见的良好氛围,达到沟通思想、增进理解促进团结、推动工作的目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的约谈。

主题党日制度

党支部每月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党费收缴制度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党员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政治生日"制度

党员"政治生日"是一种政治仪式,是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党员"政治生日"在机关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中开展。为党员过"政治生日",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可与开展"三会一课"活动合并进行。本着"务实简便、注重教育、重在实效"原则,主要围绕"七个一"开展,重温一次入党誓词、重读一次入党申请书、进行一次谈心谈话、讲述一段党员心声、组织一次集中学习、组织一次关爱行动、赠送一张"政治生日"贺卡,也可以结合实际,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党支部要建立党员"政治生日"花名册,由专人管理,确保每名党员都能过上有意义的"政治生日"。

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及省、市、区委要求,进一步推进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局党组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作为中心组学习的主题主线,不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健全完善"第一议题"制度,把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摆在突出位置,自觉主动学、及时跟进学、联系实际学、笃信笃行学,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结合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二、学习重点

按照区委宣传部统一要求进行安排部署。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十)根据全局工作实际安排本系统相关业务学习。

三、学习形式

(一)集中学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

(二)学习研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

(三)个人自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

(四)专题调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各自分管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党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原则。党务公开应遵循服务发展原则、发扬民主原则、依法依纪原则、统筹协调原则、注重实效原则,只要不涉及党的秘密的事项,都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

(一)党支部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本级党支部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研究决策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政策措施研究落实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计划及落实情况;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建设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的设置及主要职责;党员发展计划及落实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情况;党员活动开展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组织生活会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等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及落 实、检查、考核情况;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德情况;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情况;执行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 (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制度情况; 诫勉谈话和违纪党员处理情况。

(六)其它应当公开的事项。党员群众要求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应做到内外有别、因地制宜、 灵活多样。

(一)党内公开。可以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 党组织活动等形式公开。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 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二)党外公开。适宜向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机关内网等形式公开。

第五条 公开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以党风建设促进机关支部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倡导减信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建立党风康政建设责任制。

一、支部书记、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反腐侣廉的自觉性。

三、严格遵守党的规章制度,严守党的纪律,不泄露党的秘密,不牟取私利,不铺张浪费,不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党的形象

四、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机关支部信访件的调查工作,及时反映热点、难点问,做好协调、疏导工作。

六、加强党风廉改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分析、研究一次支部廉政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党内监督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机关支部的监督职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后咀织工作条例》,结合支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著。

2、能否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与决策规则,做到决策科学、民主。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执行党和国家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7、能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

1、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

2、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即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

3、纪律委员所实行的监督。

(三)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兄,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組织生活,能否如实汇报自已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认真开批评和自我批评。

2、督促定期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3、机关党支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限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应会同其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4、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党支部接到对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有权进行初核,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四)监督保障:

党支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行监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质,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党委(党组)落实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定决心、顽强意志、空前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同时要看到,党内存在的政治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特别是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全党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发扬斗争精神,不断深化党的自我革命,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

通知强调,制定出台《规定》,是党中央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主体,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努力提高战胜各种风险挑战能力,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通知要求,执行《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规定》全文如下。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20xx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xx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委(党组)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引领带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六)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八)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领导、支持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地方党委、党的基层组织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十一)加强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十二)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机关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本系统)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防止出现"灯下黑";

(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九条 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党的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统一组织、规划、部署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机关开展党的各方面建设,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作为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条 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应当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调查研究应当注重听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地区本单位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十九条 地方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组(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二十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 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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