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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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如何更好地落实?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侧重信息化管理)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共设施管理效率和水平,实现公共设施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化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照明设施、环卫设施、供水供电设施、燃气管道、通信网络、排水排污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设施的信息化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共设施信息化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制定公共设施信息化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二)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建立公共设施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避免信息孤岛。

(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同时注重经济适用,降低管理成本。

(四)安全可靠,保障运行: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保障数据安全。

(五)开放透明,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公共设施的信息化管理,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第五条 建设公共设施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公共设施的全面感知、实时监控、智能分析和协同管理。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平台应当包括以下功能模块:

(一)设施档案管理:建立公共设施的电子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设计图纸、建设资料、维护记录等。

(二)地理信息系统(GIS)管理:将公共设施的信息与地理位置信息相结合,实现设施的可视化管理和空间分析。

(三)实时监控管理:通过传感器、视频监控等技术,对公共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四)维护管理:实现对公共设施的维护计划、维护记录、维护人员的管理,提高维护效率和质量。

(五)巡检管理:实现对巡检任务的分配、巡检路线的规划、巡检结果的记录和分析,提高巡检效率和质量。

(六)应急管理:建立应急事件处理流程,实现应急资源的快速调配和协同处理,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七)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对公共设施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七条 信息化管理平台应当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能够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集成。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更新

第八条 建立公共设施信息采集制度,定期采集和更新公共设施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信息采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施的基本信息:设施名称、编号、位置、类型、规格、材质、建设单位、竣工时间等。

(二)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运行参数、故障记录、维护记录等。

(三)设施的安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安全事故记录等。

(四)设施的使用信息:使用量、服务对象、服务质量等。

第十条 信息采集可以采用人工采集、自动采集等方式。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更新机制,及时更新公共设施的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二条 明确信息采集和更新的责任人,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的质量。

第四章 信息共享与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公共设施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权限和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鼓励公众参与公共设施的信息化管理,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设施的分布情况、功能介绍。

(二)公共设施的维护计划、维护记录。

(三)公共设施的服务承诺、服务质量。

(四)公共设施的投诉渠道、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易懂。

第五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 信息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理安全:保护信息系统的物理设备,防止被盗、被破坏。

(二)网络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病毒入侵。

(三)数据安全:加强数据备份、数据加密、数据访问控制,防止数据泄露、数据篡改。

(四)应用安全:加强应用系统安全测试、漏洞扫描、安全加固,防止应用系统被攻击。

(五)人员安全: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权限管理、行为审计,防止内部人员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 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众有权对公共设施的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公共设施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共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侧重绿色可持续发展)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公共设施管理的绿色化、低碳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照明设施、环卫设施、供水供电设施、燃气管道、通信网络、排水排污设施、建筑物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 公共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大力推广节约型技术和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二)节能减排,低碳发展: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实现低碳发展。

(三)生态保护,环境友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环境友好。

(四)科技创新,智能管理:应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实现智能管理。

(五)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公共设施的绿色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 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做到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绿色环保。

第六条 公共设施的设计应当采用绿色设计理念,优先选择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七条 公共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生态保护和修复,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 公共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

第九条 公共设施的设计应当采用智能化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条 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色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十一条 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现有公共设施的改造应当优先考虑节能环保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的维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维护先行的原则,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公共设施的维护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和材料,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 公共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八条 公共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减少垃圾产生量,提高垃圾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绿化管理,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公共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噪音控制,减少噪音污染,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五章 能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目标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能源消耗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节能电器、节能空调等节能设备,减少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第二十六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能源审计,查找节能潜力,制定节能措施。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水资源管理目标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用水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器具、节水技术,减少用水量。

第三十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减少对自来水的依赖。

第三十一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的处理和回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章 垃圾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垃圾分类标准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方便居民进行垃圾分类。

第三十四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第三十五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确保垃圾分类效果。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绿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十七条 公众有权对公共设施的绿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公共设施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共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侧重社区服务)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社区生活品质,营造整洁、舒适、安全的社区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区公共设施,是指位于社区内,为社区居民共同使用和服务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社区道路、绿化、照明、健身器材、休闲座椅、垃圾箱、宣传栏、活动场所、停车位、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四条 社区公共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居民自治,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自治作用,鼓励居民参与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二)服务至上,便民利民: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不断提升公共设施的服务水平,方便居民生活。

(三)维护及时,保障安全: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居民安全。

(四)合理使用,文明规范:引导居民合理使用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区环境。

(五)资源节约,环保优先:提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社区设立公共设施管理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公司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等组成,负责社区公共设施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六条 公共设施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社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二)审议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监督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社区公共设施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接受居民对公共设施管理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条 物业公司负责社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定期巡查社区公共设施,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二)组织实施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维护社区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公共设施的清洁和整洁。

(四)管理社区停车位,维护停车秩序。

(五)管理社区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管理社区安防监控设备,维护社区治安。

(七)收集和处理居民对公共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公共设施管理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做好社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居民参与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二)宣传公共设施管理制度,提高居民爱护公共设施的意识。

(三)调解居民因公共设施使用产生的纠纷。

(四)协助物业公司收取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费用。

第三章 维护与保养

第九条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社区道路的维护保养包括:

(一)定期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清洁。

(二)及时修补路面破损,确保路面平整。

(三)定期清理排水沟,保持排水畅通。

(四)定期维护道路照明设施,确保照明正常。

第十一条 社区绿化的维护保养包括:

(一)定期浇水、施肥、修剪,保持植物生长良好。

(二)及时清除杂草,防止病虫害。

(三)定期修剪树木,防止影响居民生活和安全。

(四)定期更换死亡植物,保持绿化景观。

第十二条 社区健身器材、休闲座椅的维护保养包括:

(一)定期检查器材的安全性,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部件。

(二)定期清洁器材表面,保持清洁卫生。

(三)定期检查座椅的牢固性,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部件。

第十三条 社区垃圾箱的维护保养包括:

(一)定期清理垃圾箱,保持清洁卫生。

(二)定期更换破损的垃圾箱,确保垃圾收集正常。

第十四条 社区宣传栏的维护保养包括:

(一)定期更换宣传内容,保持宣传栏的更新。

(二)定期清洁宣传栏表面,保持清洁美观。

第十五条 社区活动场所的维护保养包括:

(一)定期清洁活动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二)定期检查活动场所的设施,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部件。

第十六条 社区停车位的维护保养包括:

(一)定期清扫停车位,保持清洁卫生。

(二)定期维护停车位划线,确保停车秩序。

第十七条 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用房的维护保养包括:

(一)定期清洁房屋内外,保持清洁卫生。

(二)定期检查房屋设施,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部件。

第十八条 社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包括:

(一)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二)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社区安防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包括:

(一)定期检查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二)定期维护监控录像,保障社区安全。

第四章 使用规范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应当爱护公共设施,文明使用公共设施,自觉维护社区环境。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拆除、损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社区道路上乱停乱放车辆,影响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社区绿化带内践踏、攀折花木,破坏绿化景观。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社区内进行有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如高声喧哗、燃放烟花爆竹等。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社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影响社区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发现公共设施损坏,应当及时向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公共设施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设施管理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有权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公共设施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进行劝阻和制止,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社区公共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保障公共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照明设施、环卫设施、供水供电设施、燃气管道、通信网络、排水排污设施、消防设施、社区服务中心、文化体育设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 公共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二)预防为主,维护先行: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公共设施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公众反馈机制。

(四)安全第一,保障运行:确保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资源节约,绿色环保:提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是公共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设施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设施管理工作。

(一)建设部门负责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二)交通部门负责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照明设施、环卫设施、供水供电设施、燃气管道、排水排污设施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文化体育部门负责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设施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参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监督。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社会需求、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做到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运行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设施的维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维护先行的原则,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公共设施的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维护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公共设施的维护应当建立维护档案,记录维护情况,为后续维护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共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爱护公共设施的意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损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占用、挖掘公共设施的,应当事先向公共设施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危及公共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众有权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公共设施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共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侧重安全管理)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照明设施、环卫设施、供水供电设施、燃气管道、通信网络、排水排污设施、消防设施、电梯、游乐设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责任,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安全管理合力,实现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四)科学管理,技术支撑: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科学管理,技术支撑。

(五)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安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是公共设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设施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公共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设部门负责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交通部门负责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照明设施、环卫设施、供水供电设施、燃气管道、排水排污设施等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质监部门负责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公共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三章 安全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公共设施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设施的自然环境条件、地质条件、水文条件等。

(二)公共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

(三)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人流量、交通流量等。

(四)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

(五)历史安全事故情况、安全管理记录等。

第十一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设施的结构安全、功能安全、设备安全等。

(二)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标志、应急照明等。

(三)公共设施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防汛设施等。

(四)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治理,即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限、定整改资金、定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共设施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安全。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公共设施的安全风险、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案例。

(三)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四)消防安全知识、防雷安全知识、防汛安全知识。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二)应急救援程序、处置措施。

(三)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储备。

(四)应急救援通讯联络方式。

第二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优先保障人员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众有权对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公共设施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共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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