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车辆管理制度【精彩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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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车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车辆使用、维护和调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环境卫生和安全,是否符合实际需求?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环卫车辆管理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环卫车辆管理制度

《环卫车辆管理制度》(侧重综合运营与日常规范)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环卫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经济运行,保障环卫作业顺利进行,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环卫作业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车、洒水车、扫路车、吸污车、转运车等)及其驾驶、操作、维修、管理人员。

第三条 环卫车辆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安全第一、保障作业、经济节油、定期保养”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下同)是环卫车辆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修订完善。

第二章 车辆配备与标识

第五条 环卫车辆的购置、更新、报废,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安全标准,满足环卫作业需求。

第六条 新购车辆必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保险等手续,并按规定喷涂统一的环卫标识、单位名称及编号,标识应清晰、规范、醒目。

第七条 每辆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购置凭证、合格证、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维修保养记录、事故记录、能耗记录等。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由车辆管理部门专人保管。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八条 环卫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有效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 驾驶员上岗前须接受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本制度、车辆操作规程、安全行车知识、应急处置预案、环卫作业流程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驾驶员实行定人定车或分组管理,特殊情况需调换车辆或驾驶员时,须经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将车辆交由非本单位指定人员驾驶或私自出车。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按规定进行车辆的日常检查和一级维护。

第四章 车辆调度与使用

第十三条 环卫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管理。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环卫作业计划、任务需求、天气状况及车辆状况,合理安排车辆出车。

第十四条 驾驶员需凭派车单(或电子指令)出车,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和作业要求执行任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作业计划或路线。

第十五条 建立车辆运行动态监控系统(如GPS定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实时掌握车辆位置、运行状态、作业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六条 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和收车后,必须认真填写《车辆运行记录簿》或通过电子系统上报,内容包括:出车时间、收车时间、行驶里程、加油量、作业内容、车辆状况、发现问题等。记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拉好手刹,锁好门窗,关闭电源。冬季应做好防冻措施,夏季避免长时间暴晒。

第十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环卫车辆仅限于执行环卫作业任务,特殊情况需用于非作业任务时,必须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 油料与物料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定额(或按需)管理。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型号、作业强度核定油耗标准,并定期分析油耗情况。

第二十条 驾驶员凭有效凭证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索要发票。加油记录需详细登记在《车辆运行记录簿》中。严禁套取、倒卖油料。

第二十一条 车辆所需的轮胎、润滑油、零配件等物料,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采购、登记、保管和发放,建立出入库台账。领用物料需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确保行车安全。特殊作业车辆(如扫路车、洒水车)作业时,应按规定开启示警灯、作业指示灯,并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特别是转向、制动、灯光、轮胎、传动等关键部位。发现故障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并排除后方可出车或继续行驶。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按规定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车辆管理部门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派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车辆管理部门定期对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维护与修理

第二十七条 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包括清洁、紧固、润滑、调整及检查等。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或时间,制定并执行二级、三级维护计划,确保车辆得到系统、全面的维护保养。维护作业应按规范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车辆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根据故障情况,安排内部维修或委托定点维修厂进行修理。

第三十一条 车辆维修实行派修单制度。维修前需进行故障诊断和费用预估,维修过程中加强质量监督,维修结束后进行验收,并将维修项目、费用、更换配件等详细记录存档。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车辆管理考核体系,定期对驾驶员在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爱护车辆、节约能耗、完成任务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与驾驶员的绩效工资、评优评先挂钩。

第三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制度,在安全行车、节约油料、爱护车辆、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油料浪费、违章作业、公车私用等行为的驾驶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调离岗位直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卫车辆管理制度》(侧重安全生产与风险防控) 篇2

第一部分:总则与安全目标

目的: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卫车辆运行及作业过程中的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确保环卫工作稳定运行,制定本安全管理专项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环卫车辆(含特种作业车辆)的驾驶、操作、维护、管理活动,以及所有相关人员。

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目标:杜绝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遏制较大责任事故;显著降低一般事故发生率;确保车辆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显著增强。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与安全职责

安全领导小组: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环卫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和监督。

管理部门职责:车辆管理部门是环卫车辆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

(1)制定和完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组织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与资质管理。

(3)实施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测与维护监督。

(4)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

(5)组织或参与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统计分析。

(6)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设备(如驾驶行为分析系统、盲区监测系统)。

车队/班组职责:负责本队/组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驾驶员安全提醒、违章行为的初步制止与报告。

驾驶员/操作员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单位安全规定和车辆操作规程。

(2)负责车辆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3)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车辆安全附件。

(4)杜绝酒驾、毒驾、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违章作业。

(5)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配合整改。

(6)发生事故按规定程序处置和报告。

第三部分:驾驶员安全管理细则

资质准入:严格审查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性;定期组织体检,确保身体条件满足安全驾驶要求;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

岗前与定期培训:新入职及转岗驾驶员必须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全体驾驶员每年至少参加规定学时的安全再教育,重点学习新法规、事故案例、防御性驾驶技巧、应急处置等。

出车前安全确认: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进行“三检”(检查车辆、检查证件、检查精神状态),确认车辆制动、转向、灯光、轮胎、灭火器、警示标志等状态良好,证件齐全有效,自身无疲劳、饮酒等不安全状态。

行车安全规范

(1)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城区道路、复杂路段、恶劣天气时减速慢行。

(2)保持安全车距,禁止强行超车、随意变道、闯红灯。

(3)驾驶过程中严禁接打电话、操作手机、闲聊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夜间、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条件下,正确使用灯光,降低车速。

(5)途经学校、居民区、路口等人流密集区域,注意观察,提前减速避让。

作业安全规范

(1)作业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后,规范停放,必要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操作特种设备(如垃圾压缩、吊臂、清扫机构)前,检查设备状况,确认作业范围内无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3)高压冲洗、喷洒作业时,注意风向,避让行人、车辆及敏感设施。

(4)清运作业时,规范装载,防止遗撒滴漏,注意举升、倾倒过程中的重心变化和周边环境。

(5)人员上下车、配合操作时,注意观察,防止挤压、碰撞、坠落。

第四部分:车辆安全技术保障

日常检查与维护: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检查和一级维护,填写检查记录。车辆管理部门定期抽查执行情况。

定期强制维护: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国家标准,执行二级、三级维护,确保车辆关键系统(制动、转向、传动、轮胎、灯光信号、安全防护装置)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维护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或单位进行。

安全附件配备与检查:确保车辆按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反光背心等安全附件,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特种车辆的警示灯、作业指示灯、倒车蜂鸣器等必须功能完好。

车辆检测与审验:按国家规定周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合法上路。

隐患排查与整改:建立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隐患登记造册,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实行闭环管理。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第五部分:事故应急与处理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交通事故、车辆火灾、机械故障、恶劣天气等情况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事故报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拨打报警电话(110/122)和急救电话(120),并第一时间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概况。

现场处置:在交警到来前,尽量设置警示标志,疏导交通,避免次生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以救人为主。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破坏现场。

事故调查:车辆管理部门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同时组织内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认定责任,总结教训。

善后处理: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事故赔偿、保险理赔等事宜。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部分:安全监督与奖惩

安全检查:车辆管理部门及安全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制度执行、驾驶员行为、车辆状况、作业现场等。

动态监控:利用GPS、视频监控、驾驶行为分析等技术手段,对车辆运行和驾驶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安全考核:将安全生产纳入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实行安全绩效“一票否决”。

奖励:对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避免事故发生、提出有效安全建议、应急处置得当的个人或班组予以奖励。

处罚: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责任人,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停驶学习、调离岗位、解除合同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部分:附则

本制度是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与其他管理制度协调执行。

本制度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修订需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环卫车辆管理制度》(侧重车辆技术与维护保养)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规范环卫车辆的技术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降低运行成本,保障行车安全和作业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册环卫车辆(包括各种专用作业车辆)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故障修理、技术改造、档案管理及报废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技术管理活动。

第3条基本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经济高效”的技术管理原则。

第4条责任主体:车辆管理部门(或下设的机务科/维修车间)是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驾驶员承担车辆日常检查和一级维护的责任。

第二章: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第5条建档要求:为每辆环卫车辆建立独立、完整、规范的技术档案。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动态更新。

第6条档案内容

(1)基本信息:车辆型号、规格、发动机号、底盘号、车牌号、购置日期、供应商信息、出厂合格证、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2)技术文件:车辆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电路图、液压系统图等。

(3)运行记录:累计行驶里程、累计作业小时、油耗记录、主要部件更换记录。

(4)维护保养记录:各级维护保养计划与实施记录(日期、里程/时间、维护项目、执行人、验收情况)。

(5)修理记录:故障报修单、维修派工单、维修项目、更换配件清单、维修费用、维修单位、竣工验收单。

(6)检测与事故记录:定期技术检测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记录及处理结果。

第7条档案保管与利用:技术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安全、完整、查阅方便。档案信息应作为车辆调度、维护计划制定、故障诊断、成本核算、报废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车辆日常维护与检查(一级维护)

第8条责任人:车辆驾驶员是日常维护与检查的第一责任人。

第9条实施时间: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注意观察仪表、听察异响)、收车后。

第10条主要内容(“十字作业法”: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

(1)清洁:保持车辆外观、驾驶室、发动机、底盘、作业装置的清洁。

(2)检查与紧固:检查轮胎气压及磨损情况,紧固轮胎螺母、连接件螺栓;检查油、水、气有无渗漏;检查灯光、信号、仪表、雨刮器是否正常;检查转向机构、制动系统有无异常;检查灭火器等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3)检查与加注:检查发动机机油、冷却液、制动液、转向助力油、液压油、燃油液位,不足时按规定牌号和标准加注。

(4)重点部位检查:对专用作业装置(如压缩机构、扫刷、吸污泵、水泵、举升机构等)进行外观检查和功能试运行,注意有无异响、异动、泄露。

第11条记录与报告:驾驶员需认真填写《车辆日常检查记录表》,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驾驶“带病”车辆。

第四章:车辆定期维护保养(二级、三级维护)

第12条计划制定: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辆行驶里程、作业时间、使用强度及制造商推荐的保养周期,结合车辆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年度、月度车辆定期维护保养计划(二级、三级维护)。

第13条维护周期: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商要求确定各级维护周期。特殊工况下(如高强度作业、恶劣环境)应适当缩短维护周期。

第14条维护内容:二级、三级维护除涵盖一级维护项目外,还包括更深入的检查、调整、润滑、清洁和部件更换。具体项目依据车辆维修手册和相关技术规范执行。重点关注发动机、底盘、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电气系统以及专用作业装置的技术性能恢复。

第15条组织实施:定期维护保养由单位内部维修车间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承担。实施前需下达《车辆维护保养通知单》。

第16条质量控制与验收:维护保养过程应有专人监督检查,确保按标准规范作业。完成后,由车辆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严格验收,填写《维护保养竣工验收单》,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记录详细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第五章:车辆故障修理管理

第17条报修程序: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填写《车辆故障报修单》,详细描述故障现象。车辆管理部门技术人员进行初步诊断,判断故障性质和等级。

第18条派修管理:根据故障情况和维修能力,决定内部修理或委外修理。内部修理需开具《维修任务单》;委外修理选择定点或合格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或开具《委外修理单》,明确维修项目、质量要求、时限和费用。

第19条修理过程监控:对重要部件的修理或大修,车辆管理部门应派员现场跟踪,监督维修质量和进度。更换的配件需符合原厂标准或同等质量标准,旧件按规定处理。

第20条竣工验收:车辆修复后,由车辆管理部门组织驾驶员和技术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确认故障排除、性能恢复,签署《车辆维修竣工验收报告》。不合格的要求返修。

第21条费用结算与记录:维修费用凭验收合格单、维修清单、发票等按财务规定结算。所有维修信息(故障原因、修理项目、更换配件、费用、工时、维修单位等)详细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第六章:特种设备与新技术管理

第22条专用装置管理:对环卫车辆的专用作业装置(如压缩机构、液压系统、清扫系统、吸污系统等),除按整车要求维护外,还需遵照其专门的技术规范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23条定期检验:涉及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24条技术改造与更新:根据环保要求、技术发展和作业需求,适时对车辆进行节能减排、安全提升、智能化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技术论证和审批。

第25条新技术应用:鼓励引进和应用车辆管理、维护诊断、节能驾驶等领域的新技术、新设备,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七章:车辆报废管理

第26条报废标准: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虽未达到标准但技术状况差、维修成本过高、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应按程序申请报废。

第27条鉴定与审批:由车辆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报废审批手续。

第28条报废处置:经批准报废的车辆,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理,索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严禁将报废车辆或“五大总成”出售、转让或挪用。

第29条档案归档:车辆报废后,其技术档案整理后按规定年限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30条 本制度涉及的表格、记录格式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31条 本制度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32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或国家新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或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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