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管理制度最新5篇
辅警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辅警职责与行为,保障执法公正与安全,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效率,如何进一步完善?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辅警管理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辅警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辅警队伍管理,明确辅警职责,保障辅警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辅警在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和服务群众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辅警人员。
第三条 辅警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辅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辅警的招录、使用、管理、奖惩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按需设置原则:辅警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岗位数量和职责。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辅警的不同岗位和职责,实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四)保障权益原则: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确保辅警安心工作。
(五)激励约束原则: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发辅警的工作积极性,规范辅警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单位成立辅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警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辅警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协调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辅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辅警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是辅警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辅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辅警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部门辅警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负责本部门辅警的招录、使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辅警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招录与聘用
第九条 辅警的招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辅警的招录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身体条件。
(六)年龄在18周岁以上,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
(七)符合招录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辅警的招录程序:
(一)发布招录公告。
(二)接受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笔试、面试。
(五)体能测试。
(六)体检。
(七)政审。
(八)公示。
(九)聘用。
第十二条 经招录合格的辅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辅警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助开展治安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协助开展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
(三)协助开展社区警务、服务社区居民。
(四)协助开展案件调查、收集证据。
(五)协助开展安全保卫、维护公共安全。
(六)协助开展其他警务工作。
第十五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警务纪律。
(二)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管理。
(三)规范使用警用装备和器械。
(四)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五)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单独执法。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三)保管枪支弹药。
(四)从事其他超出职责范围的活动。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辅警的教育培训,提高辅警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政治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警务纪律等。
(二)业务技能:学习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社区警务、案件调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警务实战:学习警用装备的使用、应急处置、自我防护等技能。
(四)职业道德:学习职业道德规范、服务群众的理念等。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的形式包括:
(一)岗前培训:对新招录的辅警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辅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定期培训:定期对辅警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辅警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三)专项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对辅警进行专项培训,提高辅警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以老带新:通过老辅警的传帮带,提高新辅警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的辅警考核制度,对辅警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方式包括:
(一)日常考核:对辅警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二)季度考核:对辅警的季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三)年度考核:对辅警的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表现优秀的辅警,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的方式包括: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荣誉证书。
(三)晋升职务。
(四)其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的辅警,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分的方式包括: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辞退。
第七章 待遇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障辅警的工资待遇,确保辅警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为辅警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二十七条 为辅警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工作服装、安全装备、医疗保障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辅警的职业发展通道,为辅警提供晋升的机会。
第二十九条 建立辅警的权益保障机制,维护辅警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单位辅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辅警管理制度》(侧重社区服务)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辅警队伍管理,充分发挥辅警在社区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提升社区警务工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社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的全体辅警人员。
第三条 社区辅警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区的原则,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社区辅警队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社区警务室设立辅警管理小组,由社区民警担任组长,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 辅警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辅警的选拔、培训和日常管理。
(二)制定辅警的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
(三)组织辅警开展社区警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四)收集和反馈辅警的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
(五)负责辅警的绩效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社区辅警的职责:
(一)协助社区民警开展治安巡逻,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二)协助社区民警开展入户走访,了解社情民意。
(三)协助社区民警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四)协助社区民警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五)协助社区民警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掌握流动人口动态。
(六)协助社区民警开展重点人员管控,维护社会稳定。
(七)协助社区民警开展其他社区警务工作。
第三章 招录与聘用
第七条 社区辅警的招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社区辅警的招录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热爱社区警务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社区警务工作。
(六)年龄在18周岁以上,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
(七)符合招录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社区辅警的招录程序:
(一)发布招录公告。
(二)接受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政审。
(七)公示。
(八)聘用。
第十条 经招录合格的社区辅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社区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社区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社区辅警在开展社区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尊重居民的人格和权益。
(二)认真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居民的诉求。
(三)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服务社区居民。
(四)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居民的隐私。
(五)严格遵守警务纪律,廉洁奉公。
第十三条 社区辅警在治安巡逻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巡逻,提高巡逻的密度和频率。
(二)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三)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四)认真记录巡逻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 社区辅警在入户走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前与居民联系,征得居民的同意。
(二)携带相关证件,表明身份。
(三)认真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居民的困难和需求。
(四)向居民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知识。
(五)认真记录走访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社区辅警在矛盾纠纷调解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保持中立公正,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
(二)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了解纠纷的根源。
(三)运用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四)做好调解记录,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加强社区辅警的教育培训,提高社区辅警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政治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警务纪律等。
(二)业务技能:学习社区警务、治安管理、矛盾纠纷调解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警务实战:学习警用装备的使用、应急处置、自我防护等技能。
(四)职业道德:学习职业道德规范、服务群众的理念等。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的形式包括:
(一)岗前培训:对新招录的社区辅警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社区辅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定期培训:定期对社区辅警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社区辅警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三)专项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对社区辅警进行专项培训,提高社区辅警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以老带新:通过老辅警的传帮带,提高新辅警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社区辅警考核制度,对社区辅警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的方式包括:
(一)日常考核:对社区辅警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二)季度考核:对社区辅警的季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三)年度考核:对社区辅警的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结果作为社区辅警晋升、奖惩、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表现优秀的社区辅警,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的方式包括: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荣誉证书。
(三)晋升职务。
(四)其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纪律的社区辅警,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分的方式包括: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辞退。
第七章 待遇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保障社区辅警的工资待遇,确保社区辅警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为社区辅警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二十六条 为社区辅警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工作服装、安全装备、医疗保障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社区辅警的职业发展通道,为社区辅警提供晋升的机会。
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区辅警的权益保障机制,维护社区辅警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社区警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辅警管理制度》(侧重绩效考核与激励)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辅警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提升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辅警人员。
第三条 辅警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激励约束、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团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单位成立辅警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辅警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辅警绩效考核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辅警绩效考核工作。
(三)审核评定辅警的绩效考核结果。
(四)负责对辅警绩效考核结果的申诉处理。
(五)负责对辅警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部门是辅警绩效考核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辅警的日常管理、绩效评估和考核结果的上报。
第七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辅警绩效考核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部门辅警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负责本部门辅警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估。
(四)收集和整理本部门辅警的绩效考核资料。
(五)向委员会上报本部门辅警的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辅警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业绩: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能力:履行岗位职责所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三)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服务意识、团队协作精神。
(四)纪律作风:遵守法律法规、警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辅警绩效考核的标准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
第十条 辅警绩效考核的指标应当具体、量化、可操作,能够客观反映辅警的工作表现。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工作指标:反映辅警日常工作的完成情况,如巡逻次数、走访户数、信息采集量等。
(二)重点工作指标:反映辅警在重点工作中的表现,如参与重大活动安保、参与案件侦破等。
(三)服务质量指标:反映辅警的服务质量,如群众满意度、投诉率等。
(四)队伍管理指标:反映辅警队伍的整体表现,如队伍纪律、队伍稳定等。
第四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辅警绩效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日常考核:由部门负责人对辅警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二)月度考核:由部门负责人对辅警的月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年度考核: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对辅警的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辅警绩效考核的程序:
(一)制定考核计划: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考核计划。
(二)收集考核资料:各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辅警的绩效考核资料。
(三)进行绩效评估:部门负责人对辅警的绩效进行评估,填写考核表。
(四)进行综合考核:绩效考核委员会对辅警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五)公示考核结果:将辅警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进行申诉处理:对辅警的申诉进行处理,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
(七)上报考核结果:将辅警的绩效考核结果上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辅警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绩效考核优秀的辅警,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的方式包括: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荣誉证书。
(三)晋升职务。
(四)增加工资。
(五)其他奖励。
第十六条 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辅警,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分的方式包括: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调整岗位。
(五)辞退。
第十七条 建立辅警的职业发展通道,为辅警提供晋升的机会,鼓励辅警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的辅警激励机制,激发辅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九条 激励机制的内容包括:
(一)精神激励:通过表彰奖励、宣传典型等方式,激发辅警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二)物质激励:通过增加工资、发放奖金等方式,提高辅警的待遇水平。
(三)职业发展激励:通过提供培训机会、晋升机会等方式,促进辅警的职业发展。
(四)人文关怀激励:通过关心辅警的生活、解决辅警的困难等方式,增强辅警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对辅警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考核程序的规范性。
(二)考核标准的科学性。
(三)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四)考核结果运用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考核资格。
(四)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单位辅警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辅警管理制度》(侧重装备管理和使用规范)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辅警装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安全有效,充分发挥装备在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和服务群众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辅警人员。
第三条 辅警装备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安全可靠、保障需要”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辅警装备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使用原则:辅警使用装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按需使用原则:辅警使用装备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得随意使用。
(三)安全使用原则:辅警使用装备应当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四)规范使用原则:辅警使用装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单位成立辅警装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辅警装备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辅警装备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协调解决辅警装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辅警装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辅警装备的采购、保管、维护、报废等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是辅警装备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辅警装备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辅警装备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部门辅警装备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负责本部门辅警装备的申领、保管、使用、维护、报废等工作。
(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辅警装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装备种类与配备
第九条 辅警装备的种类包括:
(一)防护装备:头盔、防刺服、防割手套等。
(二)通讯装备:对讲机、手机等。
(三)照明装备:手电筒、强光灯等。
(四)交通工具:自行车、电动车、警用摩托车等。
(五)其他装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其他装备。
第十条 辅警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装备种类和数量。
第十一条 辅警装备的配备标准由单位辅警装备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装备申领与保管
第十二条 辅警装备的申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辅警装备的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明确保管责任。
第十四条 辅警装备应当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防止丢失、被盗或者损坏。
第十五条 定期对辅警装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辅警装备的登记台账,详细记录装备的名称、型号、数量、领用人、保管人等信息。
第五章 装备使用规范
第十七条 辅警在使用装备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范:
(一)使用前检查:在使用装备前,应当认真检查装备的性能和安全状况,确保装备完好可用。
(二)规范操作:在使用装备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操作或者违规使用。
(三)安全使用:在使用装备时,应当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四)及时报告:在使用装备过程中,发现装备出现故障或者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并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辅警不得将装备转借他人或者用于非警务活动。
第十九条 辅警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拆卸装备。
第六章 装备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条 加强辅警装备的维护和保养,延长装备的使用寿命,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维护和保养的内容包括:
(一)清洁:定期对装备进行清洁,保持装备的清洁卫生。
(二)润滑:定期对装备进行润滑,保持装备的运转灵活。
(三)检查:定期对装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维修:及时对损坏的装备进行维修,确保装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辅警应当掌握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知识,提高装备的维护和保养能力。
第七章 装备报废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无法修复的装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报废装备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报废装备的处置方式包括:
(一)回收利用。
(二)集中销毁。
(三)其他方式。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辅警装备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装备的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装备的申领、保管、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
(二)装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装备使用规范的遵守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单位辅警装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辅警管理制度》(侧重队伍建设和纪律管理)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辅警队伍建设,规范辅警行为,强化纪律约束,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辅警人员。
第三条 辅警队伍建设和纪律管理工作,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方针,注重思想教育、制度约束和监督检查,确保队伍忠诚可靠、纪律严明。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单位成立辅警队伍建设和纪律管理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辅警队伍建设和纪律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开展辅警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监督检查辅警的纪律执行情况。
(四)受理和查处辅警的违纪行为。
(五)负责辅警队伍建设和纪律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是辅警队伍建设和纪律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辅警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纪律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辅警队伍建设和纪律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部门辅警队伍建设和纪律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组织本部门辅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警务纪律。
(四)加强对本部门辅警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
(五)向委员会报告辅警队伍建设和纪律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八条 加强辅警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辅警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包括:
(一)政治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二)法律法规: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三)警务纪律:学习公安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职业道德:学习职业道德规范、服务群众的理念等。
第十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集中学习:定期组织辅警进行集中学习,提高理论水平。
(二)个人自学:鼓励辅警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不断提升素质。
(三)警示教育:通过案例分析,警示辅警遵纪守法。
(四)主题活动: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激发辅警的工作热情。
第四章 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辅警的纪律管理,规范辅警的行为,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辅警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警务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保守工作秘密。
(四)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五)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六)遵守社会公德,维护警察形象。
第十三条 辅警不得有以下违纪行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散布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违反工作纪律,擅离职守、玩忽职守。
(三)违反办案纪律,刑讯逼供、徇私枉法。
(四)违反财经纪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五)违反生活纪律,赌博嫖娼、酗酒闹事。
第十四条 对辅警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辅警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辞退。
第十六条 对辅警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对辅警队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纪律执行情况:检查辅警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警务纪律。
(二)工作作风情况:检查辅警是否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三)廉洁自律情况:检查辅警是否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工作效率情况:检查辅警是否认真负责、高效完成任务。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日常检查: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辅警进行日常检查。
(二)专项检查:辅警队伍建设和纪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项检查。
(三)群众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奖惩激励
第二十一章 建立完善的奖惩激励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辅警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对表现优秀的辅警,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的方式包括: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荣誉证书。
(三)晋升职务。
(四)其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辅警,应当给予重奖。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的辅警,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分的方式包括: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辞退。
第七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维护辅警的尊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
第二十六条 保障辅警的工资待遇,确保辅警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为辅警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二十八条 为辅警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工作服装、安全装备、医疗保障等。
第二十九条 建立辅警的职业发展通道,为辅警提供晋升的机会。
第三十条 建立辅警的权益保障机制,维护辅警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单位辅警队伍建设和纪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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