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管理制度通用5篇
兼职人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兼职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与离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与团队协作,如何确保制度有效实施?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兼职人员管理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科研项目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兼职人员的管理,提高科研效率,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科研项目兼职人员,是指非本单位正式职工,因科研项目需要,经批准聘用,在项目组从事科研辅助工作,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人员。
第四条 科研项目兼职人员的管理应遵循按需设岗、合同管理、责权明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兼职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求,提出兼职人员聘用申请,填写《科研项目兼职人员聘用申请表》,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第六条 申请表中应明确兼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标准、聘用期限等。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九条 聘用兼职人员应优先考虑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经批准聘用的兼职人员,应与项目组签订《科研项目兼职协议》。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兼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三)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知识产权归属;
(五)保密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组应为兼职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科研项目兼职人员聘用申请表》、《科研项目兼职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
第三章 兼职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兼职人员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兼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兼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项目组应为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实验场所、设备、资料等。
第十六条 兼职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有损单位形象的活动。
第十七条 兼职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应在《科研项目兼职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兼职人员应对参与的科研项目保密,不得泄露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兼职人员应按时提交工作报告,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兼职人员的报酬
第二十条 兼职人员的报酬应根据其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在《科研项目兼职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报酬支付方式可以采用按月支付、按项目阶段支付或按工作成果支付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应按时足额支付兼职人员的报酬,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二十三条 兼职人员的报酬支出应符合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并纳入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章 兼职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兼职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报酬、续签协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兼职人员,项目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或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兼职人员,项目组可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兼职协议。
第六章 兼职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在兼职协议履行期间,如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兼职协议:
(一)兼职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二)兼职人员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兼职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兼职人员泄露科研项目秘密的;
(五)科研项目提前终止或经费不足以支持兼职人员报酬的。
第三十一条 兼职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兼职协议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
第三十二条 兼职协议期满,双方可以协商续签。
第三十三条 兼职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单位应及时为兼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所有应付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营利组织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营利组织兼职人员的管理,保障兼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组织运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非营利组织从事兼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兼职人员,是指与本组织签订兼职协议,在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利用非工作时间为组织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或补贴的人员。
第四条 兼职人员的管理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 兼职人员的招募与选拔
第五条 组织根据项目需求和服务需要,制定兼职人员招募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或补贴标准等。
第六条 招募信息应通过组织网站、社交媒体、合作伙伴等多种渠道发布,扩大宣传范围。
第七条 招募对象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公益事业、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优先考虑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专业背景的人员。
第八条 组织应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能证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
第九条 组织可采取面试、笔试、技能测试、志愿者服务体验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全面了解其能力和素质。
第十条 组织应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兼职人员,并及时通知本人。
第三章 兼职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应对新录用的兼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组织使命、价值观、服务理念、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安全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十二条 组织应定期组织兼职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团队建设活动等,提高服务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十三条 组织应建立兼职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服务记录、考核结果等。
第十四条 组织应对兼职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作指导、安全监督等。
第十五条 兼职人员应自觉遵守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兼职人员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热情周到地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兼职人员应积极参加组织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自身特长,为组织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八条 组织应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兼职人员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兼职人员的报酬与激励
第十九条 组织应根据兼职人员的工作量、服务质量和工作时间,合理确定报酬或补贴标准,并在招募信息中明确告知。
第二十条 组织应按时足额支付兼职人员的报酬或补贴,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二十一条 如果组织资金有限,无法提供报酬,可以考虑提供交通补贴、餐费补贴、活动纪念品等形式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组织应建立兼职人员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兼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形式可以包括颁发荣誉证书、赠送礼品、提供培训机会、公开表扬等。
第二十四条 组织应定期组织兼职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分享工作心得,共同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兼职人员的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组织应建立兼职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协作精神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考核方式可以包括服务对象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自我评价等。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报酬、续聘兼职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兼职人员,组织应进行约谈,指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条 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组织可以解除兼职协议。
第六章 兼职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兼职协议的解除和终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兼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可以解除兼职协议:
(一)严重违反组织规章制度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给组织造成损失的;
(三)损害组织声誉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三条 兼职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兼职协议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组织。
第三十四条 兼职协议期满,双方可以协商续签。
第三十五条 兼职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组织应及时为兼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所有应付报酬或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组织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服务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服务兼职人员的管理,提高社区服务质量,保障兼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社区服务计划,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社区服务计划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社区服务兼职人员的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区、公开透明、责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兼职人员的招募与筛选
第四条 社区根据服务需求,制定兼职人员招募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工作时间和报酬标准。
第五条 招募信息应通过社区公告栏、社区网站、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扩大宣传范围。
第六条 招募对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心公益事业、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优先考虑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专业背景的人员。
第七条 社区应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能证书等。
第八条 社区可采取面试、笔试、技能测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全面了解其能力和素质。
第九条 社区应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兼职人员,并及时通知本人。
第三章 兼职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十条 社区应对新录用的兼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理念、服务流程、安全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十一条 社区应定期组织兼职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社区应建立兼职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考核结果等。
第十三条 社区应对兼职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作指导、安全监督等。
第十四条 兼职人员应自觉遵守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兼职人员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热情周到地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兼职人员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自身特长,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社区应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兼职人员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兼职人员的报酬与激励
第十八条 社区应根据兼职人员的工作量、服务质量和工作时间,合理确定报酬标准,并在招募信息中明确告知。
第十九条 社区应按时足额支付兼职人员的报酬,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二十条 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兼职人员提供适当的福利待遇,如交通补贴、餐费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 社区应建立兼职人员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兼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形式可以包括颁发荣誉证书、赠送礼品、提供培训机会等。
第二十三条 社区应定期组织兼职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分享工作心得,共同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兼职人员的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社区应建立兼职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协作精神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式可以包括居民评价、社区负责人评价、自我评价等。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报酬、续聘兼职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兼职人员,社区应进行约谈,指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区可以解除兼职协议。
第六章 兼职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 兼职协议的解除和终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兼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可以解除兼职协议:
(一)严重违反社区规章制度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给社区造成损失的;
(三)损害社区声誉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兼职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兼职协议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社区。
第三十三条 兼职协议期满,双方可以协商续签。
第三十四条 兼职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社区应及时为兼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所有应付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兼职人员的管理,明确兼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兼职人员与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部门聘用的兼职人员。本制度所称兼职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兼职协议,在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利用非工作时间为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人员。
第三条 兼职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协商一致、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兼职人员的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聘用兼职人员,应事先填写《兼职人员聘用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招聘。
第五条 招聘兼职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如内部推荐、外部招聘等。应重点考察兼职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职业道德和时间安排等。
第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兼职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兼职协议》。《兼职协议》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兼职协议的签订应充分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兼职人员在签订《兼职协议》前,应如实告知其本职工作单位的情况,确保不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兼职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为兼职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兼职人员聘用申请表》、《兼职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兼职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兼职人员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兼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 兼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单位应为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设备、资料等。
第十二条 兼职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有损单位形象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兼职人员的报酬应根据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在《兼职协议》中明确。
第十四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兼职人员的报酬,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十五条 单位应建立兼职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兼职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报酬、续签协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兼职人员的绩效考核应注重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协作精神和服务态度等方面。
第十七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兼职人员,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违反规章制度或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兼职人员,单位可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兼职协议。
第四章 兼职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八条 在兼职协议履行期间,如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兼职协议:
(一)兼职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二)兼职人员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兼职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兼职人员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兼职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兼职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兼职协议达成协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兼职人员可以解除兼职协议:
(一)单位未按照兼职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兼职人员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解除兼职协议,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兼职人员。兼职人员解除兼职协议,也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兼职协议解除后,单位应及时为兼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所有应付报酬。
第五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应对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保密。
第二十四条 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产品价格、市场策略、技术图纸、实验数据、内部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兼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复制、传播、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保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兼职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兼职人员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兼职医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兼职医师、兼职护士、兼职药剂师、兼职医技人员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兼职医务人员,是指非本医疗机构正式聘用,经批准在本机构从事一定期限的诊疗活动,并按协议约定获得报酬或劳务费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 兼职医务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责权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 兼职医务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 医疗机构根据诊疗业务需求,可以聘用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从事兼职工作。
第六条 聘用兼职医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药剂师执业证书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诊疗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无不良执业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聘用兼职医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科室提出聘用申请,填写《兼职医务人员聘用申请表》,报医务科审核;
(二)医务科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其执业资质、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
(三)经院长办公会或相关会议讨论通过;
(四)签订《兼职医务人员聘用协议》。
第八条 《兼职医务人员聘用协议》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兼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
(三)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四)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医疗风险责任承担;
(六)保密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兼职医务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兼职医务人员聘用申请表》、《兼职医务人员聘用协议》、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体检报告、既往病史陈述书等。
第三章 兼职医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医务科是兼职医务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兼职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科室负责人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兼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执业范围和医疗规范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十三条 兼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书写病历,规范开具处方,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 兼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和费用等,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十五条 兼职医务人员应当保守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资料。
第十六条 兼职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医疗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质量控制活动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兼职医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实反映情况,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兼职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诊疗场所、设备、药品、耗材等。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兼职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兼职医务人员的报酬
第二十条 兼职医务人员的报酬应当根据其工作量、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在《兼职医务人员聘用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报酬支付方式可以采用按工作量计算、按服务人次计算、按项目提成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兼职医务人员的报酬,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二十三条 兼职医务人员的报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 兼职医务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医务科应当定期对兼职医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考核方式可以采用患者满意度调查、病历质量评价、科室负责人评价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兼职医务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兼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或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兼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解除聘用协议。
第六章 兼职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在兼职协议履行期间,如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可以解除兼职协议:
(一)兼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二)兼职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兼职医务人员执业资质被吊销或注销的;
(四)兼职医务人员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五)兼职医务人员严重失职,给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兼职医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兼职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医疗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兼职协议期满,双方可以协商续签。
第三十三条 兼职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为兼职医务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所有应付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现场质量管理制度【汇编3篇】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