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公司经营运行方案(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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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通过优化调度、提升设备效率、加强客户服务,确保稳定供热、降低能耗、提高经济效益。下面是阿拉网友整理编辑的供热公司经营运行方案相关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供热公司经营运行方案

供热公司经营运行方案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 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

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 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  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 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依托架空供热管道、加压站、换热站搭设建(构)筑物及进行牵拉承重作业。

第三章 集中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具体采暖时间可根据实际气温的状况,适当变更。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热用户增加、减少供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等与供热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事先向供热企业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对其供热设施要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供热企业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因以下情况之一,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均不承担责任,应全额交纳热费:

(一)热用户内部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供热企业提出改正意见但未进行纠正的;

(二)热用户保温及建筑围护结构不合理的;

(三)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五)私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六)属于临时故障,经24小时处理达到供热要求的。  第二十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住宅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

热用户发现室温低于16℃时,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派人现场核实。供用热双方要共同分析原因,责任明确后,由责任方负责处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

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平均室温连续20天或累计30天不合格的免收全部热费。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完善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搞好服务,接受监督。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在供热前应对其庭院管线及内部系统进行检修、清洗、试压,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第二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在供热前与热源厂签订供热协议。热源厂应在设计能力范围内保证民用采暖用热。供热企业应根据年度热源和负荷状况,制定并落实热网运行方案及供热计划,保证供热效果。

第二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并按规定进行检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断热力站计量仪表电源,移动或损坏计量仪表、阀门开关和铅封。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龙头、排气阀、加装散热器;

(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

(三)擅自接热和扩大用热面积;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五)增加或减少供热设备。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供热价格及相关取费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热用户必须按期交纳热费,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减少或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共同承担。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减少或停热事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变更或用热性质改变,须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热源厂、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热源厂供热流量、压力、温度不符合设计标准的;

(二)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养的,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

(三)供热企业没有严格履行供用热合同,造成热用户连续20天或累计30天不能正常用热的。

第三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活动,损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动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应立即停止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可不予供热或停止供热:

(一)长期拖欠或拒付热费的;

(二)不办理入网手续或不履行供用热合同的;

(三)严重影响城市集中供热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热公司经营运行方案 篇2

税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税政研究,做好税务筹划与管理,对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规避税务风险、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有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情况下,加强税收筹划与管理,增强公司税务管理的主动性及合理节税的意识,对实现财险公司税后利润最大化、缩短累计盈亏平衡期意义重大。

一、当前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税务管理的重视不够、节税意识不强,干部员工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二)是对税政的理解与把握不到位,没有及时、有效地开展税收筹划管理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一)筹划思路

在财险公司自身负担的税费中,虽然营业税金及附加是第一大税种,但由于它是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缴纳,没有可筹划的弹性和空间;而企业所得税占比虽然比较低,但是,随着各财险公司盈利逐年增多,加上纳税调增部分,每年要缴纳相当可观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又是几乎涉及到公司经济业务的方方面面的税种,是可以根据税政导向,通过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和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管理,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净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合法行为。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公司税务筹划管控的重点。财险公司调增的企业所得税多集中在下列纳税调整项目:

1、未实发工资薪金:税法规定,当年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2、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税法规定,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3、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不合规发票:税法规定,企业应确保发票合法、合规,不合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上述四项纳税调增额,约占纳税调增总额的90%以上,占调增数额的绝大部分。因此,上述四项费用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管控的重点。

(二)重点管控项目

1、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税法规定: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超出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IBNR超比例提取对报表利润的影响是惩罚性的,一方面多提IBNR增加了公司成本,降低了公司承保利润,另一方面超比例部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税收成本,也降低了公司的净利润。都会拉长公司累计平衡期。

IBNR包括四个部分:真正的已发生但未报告部分(纯IBNR),已发生已报告在未来的发展变化(估损偏差),重开赔案,已报案未立案部分。

筹划要点:紧紧围绕影响IBNR提取金额的指标进行管理,有效降低IBNR。

(1)加强接报案及立案管理,提高立案及时率;

(2)降低估损偏差率,提高估损准确性;

(3)加强重开赔案管理,严控重开赔案数量;

(4)加强案件注销管理,降低立案注销率;

(5)加快案件处理,提高结案率。

在利润目标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加强影响IBNR因素相关指标的管理,有效降低IBNR,是增加公司利润的有效途径。财险公司应摒弃通过人为降低估损、注销案件等来创造公司利润的思想,此举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利润,反而会多计提IBNR,超比例部分还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降低公司利润。只有通过充足估损、及时立案、及时结案,尽量避免注销案件、避免重开赔案等举措,提高理赔数据的质量,有效降低IBNR,才能真正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2、业务招待费

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只要发生,就有40%需做纳税调增,例如花1元,调增元,缴税元。

筹划要点:

(1)禁止通过业务招待费列支不合规费用。

(2)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支出,年底控制在营业收入(主要是已赚保费)的5‰。

(3)新税法对公司的会议费支出没有扣除比例,只要是公司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该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具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因为对于财险公司来说,由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会议事务和业务招待比较频繁,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要准确区分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且勿将参会人员的食宿费作为招待费处理,从而增大了业务招待费的金额,致使业务招待费超标使用,超标部分无法在税前扣除。

(4)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制定控制招待费支出的考核政策,对于超比例支出的招待费用支出,年底考核时调减考核利润。

3、工资薪金

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实发后才能全额税前扣除。

筹划要点:

(1)控制好人力成本,年度间波动不易过大。

(2)当年计提的工资必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即:除特殊情况外,年底应付职工薪酬的余额应基本为0。

(3)当年计提的绩效工资应采取预考核方式,并于年底之前兑现支付,差额部分在次年进行调整。

4、不合规发票

税法规定:没有取得合规发票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供热公司经营运行方案 篇3

当前,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力度在持续增大,纳税筹划则为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畴之内,促进房地产公司的经营发展,确保其能够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现阶段,在我国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时,所存在的风险问题还有很多,其所存在的风险不但会消极影响到公司的发展与顺利运作,也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务必要根据其中所存在的风险问题,及时探寻良好的应对措施。

一、房地产公司纳税筹划存在风险分析

(一)公司认知纳税政策有误房地产公司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会存在错误认知纳税政策的现象,进而引发政策层面的风险问题。具体来说,房地产公司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未能够正确解读我国相关政策与各项法规,因此则会导致在决策期间和政策方面有所偏离,也导致我国税务机构会认为房地产公司在税务层面上存在漏洞,而后采取一系列的制裁手段,最终则会给房地产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在房地产公司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决策之前,也未能够系统性、综合性学习相关政策内容,导致自身的纳税筹划工作,未能够处于正确的开展轨道之中。

(二)税收执法期间存在偏差房地产公司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应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来开展,唯有纳税纳筹划方案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认可,才为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然而在执法期间,因房地产公司和纳税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够,致使房地产公司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更甚还会让税务机构认为,房地产公司的纳税统筹行为具备不合法因素,所以在税收执法期间,因税务机构和房地产公司二者之间合作与沟通不足,也为导致房地产公司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产生风险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未能提前准备好纳税筹划方案提前准备好纳税筹划方案,可使房地产公司根据此来达成减税的目标。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是根据之后所会产生的变化而探寻有效的应对措施。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因素均会影响到房地产公司的经营行为与投资行为,也会消极影响到纳税方案的实施。因此说,房地产公司务必要提前做好纳税筹划准备工作,这样才能够做到随机应变,提高方案的灵活性,利于提高房地产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但以实际情况来说,房地产公司却未能提前准备好纳税筹划方案,因此势必会产生程度不一的风险问题。

(四)纳税筹划能力较为不足若具备良好的纳税筹划能力,那么则利于降低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负担,控制好纳税筹划成本。但若在选用税收筹划方式时,较为缺失长远性及战略性思考,则会给房地产公司带来很大的发展负担,也会快速增加房地产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的各项成本。可见,我国房地产公司还需注重提高自身的纳税筹划能力。

二、基于风险控制的房地产公司纳税筹划策略

(一)增强公司认知税法政策若想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房地产公司纳税筹划期间出现风险问题的概率,那么则需注重强化学习我国税法政策,多加了解与掌握税法相关内容,这是由于税法为我国税务机关和房地产公司沟通的重要纽带,且也为我国房地产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根据的`法律规范。依据我国税务机关所出台的各项税法政策,利于科学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尽可能降低风险问题的出现;再者,我国房地产公司,需多加关注税法的变动情况,并依据税法的主要变化来作出必要的调整,如此才能够保障好自身的经营与发展,将风险问题降到最低。

(二)良好构建税企合作关系若想达成纳税筹划目标,则应确保纳税筹划各种行为的正确性,确保其处在各项法律法规的范畴之中。对于税法的主要细则来说,则是由税务机关来进行统一、规范制定的,但个别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不少地区的税务机关也能够依据真实状况来进行自主决策。因此,针对上述情况,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前,需先和相关税务机关进行良好的沟通,积极构建好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这样才利于保障房地产公司的纳税筹划工作,处在税法框架的范畴中开展。再者,房地产公司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与合作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到相关政策,并也能够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获得税务机构对自身的指导与帮助,而后房地产公司则需合理调整自身的纳税筹划方案,尽可能降低自身在纳税筹划期间所存在的风险问题,以确保自身的安全性、稳定性运作。

(三)做好纳税筹划准备工作所运用的纳税筹划方案,应确保利于提升房地产公司的收益,所以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需进行全面性、综合性的思考,并以此为前提科学进行纳税规划,防止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以降低某层面的纳税负担为目的,而根据此目标开展单一活动的不良行为,若一旦产生这种行为,则会致使房地产公司在其他层面出现纳税负担加大的现象,亦或者会消极影响到房地产公司其他经营项目的良好开展,更甚还会影响到房地产公司的总体效益。

可见,这种制定纳税筹划的方案是不可取的。例如,伴随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在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时,还需注重审查税收策划方案的主要内容,并最后明确内容,防止其中存在消极的风险因素,确保其能够满足税务筹划工作开展的本质目标。税务筹划也为一种科学决策的方式,在开展税务筹划时,需根据实际情况来主动去调整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必须确保房地产公司在经营决策期间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从而在根源上防止增值税层面上风险问题的出现。

(四)强化财务纳税筹划能力强化财务纳税统筹能力,利于降低房地产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纳税负担,且有利于降低运作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若统筹计划和实际情况存在脱离现象,那么房地产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的成本也会随之提高,风险也会逐渐加大。

因此,对我国房地产公司而言,应重视强化财务纳税筹划能力,一方面应提高相关筹划人员的工作素质及能力,确保其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善于科学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且善于实施这一方案,另一方面,房地产公司还应规范性管理财务部门,唯有切实强化财务纳税筹划能力,才能够确保房地产公司纳税筹划方案的精准实施,降低房地产公司的纳税负担。

供热公司经营运行方案 篇4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厂和供热输配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系指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气和供热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进行。

第八条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及热源情况。外购气源和热源的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新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试运行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试运行证书》)。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企业试运行一年后,可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条《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作废。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城市燃气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巡检,确保安全、可靠、持续稳定的供气、供热,提高服务质量。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供热企业进行演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同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因限期整顿或者停止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2、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附件1: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人工煤气》、《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城市燃气分类》等。

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

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

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

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82)劳锅字22号、(82)化调字第316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安全生产

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

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附件2: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热源

热源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多种方式。

向市区供热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凡属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热电厂不得向城市供热;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蒸汽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里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10公里以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2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10吨/时。

3.供热质量

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温度60~70℃;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20℃,间接连接不小于35℃。

区域锅炉房供热,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95~70℃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

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热力网供、回水压力要符合《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末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头要求。

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热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

热力网补给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的设施,实时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

要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内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4.供热生产工艺

热电联产单机容量在12mw以上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单机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热电厂和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区域供热锅炉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与机械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热力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的布置、敷设和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附件与辅助设施,必须符合《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热力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等设备,满足热力网运行的要求。

5.安全生产

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要保证供热设备、设施的完好,配备专门维修、抢修人员与专用设备,保证热力网可靠运行。

6.人员及其他

供热企业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供热企业技术与专业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物资消耗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供热公司经营运行方案 篇5

一年一度的冬季取暖即将开始,全国各地每年因取暖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事件屡有发生,为确保我校在冬季取暖期不发生中毒事故或一旦发生中毒事件有章可循,特制定本预案:

一、学校成立防冬季取暖中毒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加强管理,预防为主

1、每天早上提前把火炉点着,待烟放净后学生方可进入教室。

2、领导、教师要加大检查力度,要经常检查各室,如果发现炉子、地炕有漏烟的现象,马上安排人员进行修理。

3、教室要经常通风,确保室内氧气充足,谨防窒息。

三、一旦发生取暖中毒事件,具体职责分工:

1、于 (校长)负总责。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负责接待家长和各级领导以及新闻媒体的相关同志,负责事件的调查处理。

2、杜 (副校长)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开窗和门通风、紧急救护,负责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3、王 (政教主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将中毒师生救出现场,维护现场的秩序,负责事件的调查处理。

4、小鱼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疏散未中毒或比较轻的学生,将他们带到安全温暖的地带,负责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

5、小海(后勤主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将中毒的师生送往附近医院,负责需转院治疗的师生的用车。

6、小静负责到现场临时处理,负责到医院护理。

7、小梅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负责每隔1--2小时向当地政府和教育局报告一次,汇报事件的发展和得到处理的情况。

8、小志负责维护校内的正常教学秩序,组织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慰,消除其恐惧心理,安心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总之,一旦出现取暖中毒事故,要全员行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将损失和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点。调查后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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