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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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聚焦司法改革,强调法治建设,推动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下面是阿拉网友整理编辑的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相关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 篇1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促进真空相关行业的发展,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 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举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展会具体时间为: .具体地点: .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网站《ss为展会宣传媒体,无须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甲方在其网站ss会展信息“板块栏目为乙方作展会的广告宣传,展会宣传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 ss栏目(如:真空资讯,会展信息等)宣传此展会信息,直至展会结束。

甲方为乙方在展会版块做logo尺寸大小( ),和文字链接。

甲方为乙方群发邮件(内容由乙方提供)做为宣传,直至展会结束。

甲方巡展期间发放乙方参观券。

参照巡展地址

甲方为乙方制作电子期刊发给各会员单位,配合宣传工作。

参照电子期刊地址

乙方在展会宣传(如门票,邀请函,报纸广告,会刊等宣传媒体)均刊登甲方的网站《中国真空网》为媒体支持单位。

乙方为甲方在其网站上做有关的图标链接(《中国真空网》)

乙方在展会上提供展位 给甲方,供甲方在展会上作为演示区。

乙方在其展会会刊上为甲方免费刊登彩色广告和文字介绍,内容由甲方提供。

乙方在展会结束后,赠送其展会会刊( 本)

甲方应遵守本展会《参展商手册》中的各项条款。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署后立即生效,传真件有效。

甲方:

乙方:

e-mail:

e-mail:

电话:  电话:

热线电话:

传真:  邮编:  传真: 邮编: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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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 篇2

完整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六、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20__年4月19日—20日20__年—月—日至—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__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本次会议作了重要批示,奚晓明副院长和杜万华专委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性阶段、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凸显。

人民法院面临的基于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

义的呼声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审判面对的工作任务之重前所未有。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确保民事审判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民事活动,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

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切实加强公正司法,确保民事审判始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适应依法治国方略对什么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守法治原则不动摇,运用法治理念看待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切实强化严格司法,确保民事审判始终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形势下,要积极应对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审理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过程发生的各类民事案件,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

——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实践群众路线。

科学把握新形势下人们群众司法需求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加强诉讼服务性建设,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维护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

——切实推进改革创新,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坚持改革与发展协同并进。

积极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推动民事司法活动阳光化;努力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着力拓宽多元化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科学谋划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合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监督、联络、宣传作用;严格遵循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逐步完善审判权利运行机制。

——切实重视基础建设,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倾注基层、强基固本。

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基层法院和人民法院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基层民事法官业务能力,着力夯实民事审判的根基。

逐步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小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

法庭布局,加强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不断提高民事司法便民为民利民水平。

——切实提高队伍素质,确保民事审判始终贯穿职业素养的培育。

高度重视民事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积极培养造就一大批邹碧华式的好法官。

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努力提升民事法官庭审驾驭、法律适用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

高度重视民事审判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不断促进法官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审理家事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要充分注意家事审判的特殊性,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密切配合反家暴立法,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2、要加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监护人实施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或者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严重侵害或者影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依法负有赡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赡养、抚养费用。

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引发监护资格被撤销的事由消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二)关于探望权问题

3、对于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

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所获得的保险金,因保险标的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故该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是否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

5、一方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对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除夫妻另有规定的外,这种保险的性质不属于家庭保险。

因该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金,应当归属个人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有效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一方应当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

7、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8、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继续发展现行侵权法解释适用理论和审判思路,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当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于侵权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9、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故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

10、要准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两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才适用该条关于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产生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对于个人与提供劳务的一方所在单位,其它组织之间签订承揽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接受劳务一方在选任、指示等方面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系对人身权、物权保护方法的规定,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权利人请求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抗辩。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

12、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

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13、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14、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15、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16、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作出约定。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_________;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_________;

(三)物业类型(住宅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特殊物业):_________;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套;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_________。

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时,由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_________种计算方式确定:

(一)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二)_________。

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代理

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要求

涉及支取专项维修资金、解聘物业公司等重大事项,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事先告知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办事处、居委会,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_________。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_________。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_________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_________%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______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_________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_________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_________,费用_________;

2、_________,费用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筹集方式:

(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_________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

经费收支帐目由_________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_________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本议事规则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2/3投票权通过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

2、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拟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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