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精编【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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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制定排查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加强检查、落实整改,确保安全稳定运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优秀范文“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希望您喜欢。

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XX市XX区城镇燃气行业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篇1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吸取湖北十堰燃气爆炸、XX市“”汽车加气站爆燃、和平区管道燃气爆炸及大连市“”居民楼液化气泄露爆炸事故、瓦房店“”燃气闪爆事故教训,落实省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行业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全面彻底排查整治全区城镇燃气在经营、使用、输送、存储等环节存在的隐患,压实各地区、各部门监管责任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居民安全使用燃气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通过排查整治,建立多部门分工合作的长效机制,消除城镇燃气管理盲区、空白区,努力提高燃气行业监管水平,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推动城镇燃气管理手段,提升运行管理效率和事故监测预警能力,有效遏制燃气事故频发势头。

二、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XX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担任,执行组长由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近海经济区管委会、区应急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房产局、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区城乡管理局(区执法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产业转型中心、各镇街、港华燃气公司主要领导,负责全区城镇燃气行业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指导、调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区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组成,负责日常协调调度工作。成立XX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组长由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局局长***、区城乡建设局局长***任担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

三、明确排查整治重点,集中精力开展“四进四查”

紧紧盯住6大方面,深入开展“四进四查”(进场所查用户、进企业查设施、进网点查瓶装、进场站查运行),全力推进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的排查整治攻坚。

(一)对管道燃气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天然气场站、门站、管网等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港华燃气、昆仑母站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对燃气各类场站、管网及末端用户安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各相关区直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好管道燃气行业监管具体工作。重点做好中高压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排查、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市政燃气管道腐蚀,以及密闭空间、暗沟敷设等可能发生燃气串气的安全隐患情况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牵头单位:区城建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港华燃气、昆仑母站、相关镇街)

2.排查整治燃气管线占压情况。全面排查整治安全距离不足、管线占压等风险隐患。对现有燃气管线违章占压情况制定限期整改方案,不能立行立改的要采取巡查保护措施,严防发生事故;对完成整改的占压点位加强巡查,防止复建问题发生;对新占压点位发现一处、立即解决一处,做到燃气管线占压动态清零。积极推进老旧小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区城建局,责任单位:区城乡管理局(区执法分局)、区公安分局、港华燃气、相关镇街)

(二)对液化气站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液化气场站的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场站存在不按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超期未换取新证等行为;场站私自改、扩建,燃气设施之间及场站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问题;未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问题;对非自有钢瓶、不合格或超期钢瓶以及报废钢瓶充装液化气违法行为;防雷装置未经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非法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城建局,责任单位: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2.液化气经营、充装排查整治。加大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存储、充装、倒卖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气贩子”。排查液化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情况,推行实名购气制度,并向燃气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完善用户信息档案,建立用户服务管理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杜绝为气液两用瓶充装燃气,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定期上门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城建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城乡管理局(区执法分局)、各镇街)

3.液化气运输排查整治。排查液化石油气企业气瓶配送情况,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无证运载液化气钢瓶等违法行为;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要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配送合同情况;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建局)                       

4.餐饮等行业瓶装液化气用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排查餐饮场所,大型商贸综合体、集贸市场、小店夜市、娱等场所瓶装液化气安全用气情况;检查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情况。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所有瓶装液化气用户要接受液化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到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各种场所使用的液化气气瓶要纳入气瓶追溯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城乡管理局(区执法分局)、区产业转型中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建局、各镇街)

(三)对汽车加气站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加气站立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情况。全面检查加气站手续,特别是位于城区、铁路、高速公路、居民区等重点场所周边加气站立项(核准)、土地规划、建设验收等手续情况。(牵头单位:区城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

2.排查整治加气站设施设备安全间距情况。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重点排查CNG、LNG加气站(包括合建站)压缩机、加气机、卸气柱等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排查站内储气瓶、集中放散管口、加(卸)气设备、压缩机等与站外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物、铁路、电力通信线路等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未达到安全距离的必须落实整改至符合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区城建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3.排查整治加气站经营许可执行情况。重点排查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安全状况、安全管理制度、对用户的安全检查台账;检查厂区车辆按要求停放、设施设备定期检验、人员教育培训、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等情况。排查应急预案制定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物资、安全设施、防火灭火系统及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牵头单位:区城建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大队)

4.排查整治加气站设施设备情况。重点排查加气站储气瓶、压缩机、加气机等有无故障,罐区是否有塌陷;跨接、防爆阻隔器、计量等设施设备是否渗漏。还要对进站的车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气源运输车(储气瓶组拖车等)是否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手续、是否按要求停放情况。(牵头单位:区城建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

5.排查整治加气站特种设备监管情况。重点排查加气站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充装情况;检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充装人员是否在充装前、后对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检查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定期检验情况;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局,责任单位:区城建局、区交通运输局)

6.排查整治加气站作业区管理情况。重点排查加气站内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及落实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岗前、班前教育情况。排查加气作业区违规使用手机扫码支付情况。(牵头单位:区城建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四)对重点场所及用户开展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使用情况。各相关行业监管职能部门要全面排查本行业领域人员密集的餐饮场所、各类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食堂、小店夜市、娱乐广场、等场所的用气安全情况,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燃气管道腐蚀、漏气、管道燃气使用场所通风情况,瓶装液化气钢瓶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智能化钢瓶的使用及安全隐患排查、燃气报警器安装及运行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2.排查整治管线巡查及入户安检情况。排查燃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老旧小区、弃管小区、特殊人群(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等)的入户检查,增加入户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直排式热水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易脱落连接管、灶具上方阀管“热辐射”等隐患,要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会同镇街、派出所等部门协调解决。(牵头单位:区城建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港华燃气及各燃气经营企业)

(五)对燃气设施保护等情况开展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野蛮施工情况。排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开展敷设管道、打桩、挖掘等施工作业时,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燃气企业是否指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防止引发安全事故情况。排查老旧小区改造、拆除违建过程中燃气管线等设施保护情况。(牵头单位:区城建局,责任单位:近海经济区、区城乡管理局(区执法分局)、区城建中心、港华燃气、各镇街)

2.排查整治压力容器及燃气器具质量监管情况。重点排查气瓶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充装情况;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充装人员是否在充装前、后对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定期检验;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等违法行为;是否建立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加强燃气及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城建局、区公安分局、相关镇街)

(六)对应急管理及宣传开展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全面排查城镇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是否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抢险装备配备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列管对象中燃气用户监督检查情况等。(牵头单位:区城建局,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配合单位:区应急局)

2.排查安全宣传情况。区委宣传部要以“关阀行动”为重点,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户外电子屏、公交等媒介播放宣传片,广泛宣传燃气安全常识。燃气企业结合入户燃气安检,向用户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街道、社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发挥安全协管员作用,广泛开展“五到三张贴”(到企业、到学校、到机关、到社区、到公共场所,内容张贴至楼栋、至电梯、至用户),同时开展好每年10月21日“XX市燃气安全宣传周”活动,多渠道普及燃气常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城建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各燃气经营企业)

四、强化燃气施工安全的管理,做到“八个必须”

全面规范燃气工程的施工、管理等环节,确保建设程序明晰、招投标规范、操作规程达标、监理职责到位。

1.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于各项燃气工程,切实履行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格督促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实现工程建设的闭环管理。

2.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对于燃气工程的关键工序、关键环节和特殊部位,制定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各专项施工组织方案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施工,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施工。

3.必须具备相关建设资质。严格规范招投标,保证燃气工程由有资质的企业施工。对在建的燃气施工工程项目中“三包一靠”、施工资质、监理责任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列入黑名单,直至取消施工资质。

4.必须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严格执行“不训不上岗、无证不上岗”要求,落实施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每季度对全员开展一次培训。未达到施工安全培训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

5.必须严格遵守法规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操作规程等规定,切实规范从业人员的建设施工行为。监理单位要切实发挥项目监管职责,坚决杜绝“有监理单位但无现场监理人员”等现象,重要部位施工时必须履行旁站职责,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6.必须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下施工作业前,要查明施工区域地下燃气管网情况,并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按照规程开展地下工程作业,坚决杜绝野蛮施工及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7.必须规范维修抢修作业。燃气企业要将维修影响区域、停供气时间等重点事项提前48小时公告,抢修事项即时公告,并保证按时恢复供气;同时做好施工围挡、标识设置等必要的维修抢修保障措施。

8.必须落实质量安全监督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燃气设施工程依法依规严格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燃气企业要全面梳理在建燃气设施工程情况,建立工程项目清单,督促施工企业主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区城建局,责任单位:近海经济区、区城建中心、执法分局、公安分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五、工作职责分工

1.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落实《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到“四个到位”,即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岗位安全管理,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要建立企业的安全隐患台账,针对台账逐个进行整改、闭环管理;做好燃气用户的安全知识宣传、指导服务和信息台账登记,做好用气相关信息记录;要完善和细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齐全各类应急设备设施及物资。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区直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区城建局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排查燃气场站建设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对未与燃气用户、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签定供气、配送合同以及未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未入户排查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严厉查处代灌代销违法经营活动,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燃气热水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直排式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市场销售行为,取缔走街串巷的无照游商。

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对从事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合同的监管;加强对使用燃气作为动力的道路运输运营车辆的监督管理,对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黑车运气)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商务局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装燃气报警器,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改工作,与合法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黑气点)储存瓶装液化气、使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区应急局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功能,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各类燃气场(厂)站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防雷装置安装情况、日常维护情况和定期检测情况。

区城乡管理局(区执法分局)负责对有关区直部门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自身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区房产局负责对物业小区燃气管线违章占压、包封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督促物业企业对业主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燃气供暖设施安全排查整治。

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对列管对象中燃气用户用气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重点排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符合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标识设置情况;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数量,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培训上岗。

区产业转型中心负责做好集贸市场、地摊夜市等场所商户燃气安全使用排查整改工作,对拒不整改的要责令停业整改。

3.落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要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用气常识宣传,全面提升居民安全用气意识。广泛开展“五进三张贴”活动,即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公共场所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对有关宣传张贴到楼栋、到院、到用户。积极开展燃气“关阀行动”宣传行动,针对冬季居民关窗关门、空气流通差等特点,重点告知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用后及时关闭阀门。依托各种宣传媒介,多渠道向民众普及燃气常识。充分发挥镇街网格化管理作用,逐户排查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农贸市场和居民用户燃气安全隐患,建立预警信息制度,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预警信息,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尤其对重大隐患、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同时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4.压实用户安全用气责任。燃气用户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省、市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关于燃气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承担户内燃气设施管理责任,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四方”责任。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用户安全用气责任,切实履职尽责,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做好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设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并建立健全各部门与镇街政府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体系,齐抓共管,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建立任务、隐患、整改、验收“四个清单”制度,各部门每周将整治工作情况报送至城建部门,定期通报情况。

(三)加大处罚力度,实行挂牌督办。各部门要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主要集中于餐饮小饭馆、大排档、地摊夜市等人流密集区域的特点,彻底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要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并及时跟踪督办。对一般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和长时间整改不到位的,要报送区安委办实行挂牌督办,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查验收,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

(四)强化考核验收,建立长效机制。城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城镇燃气市场整治行动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各职能部门要以本次整治行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管和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杜绝违法违规问题反弹。

篇2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根据县安委办《关于印发XX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安办〔2022〕18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县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通过排查整治,扎实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相关工作,切实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助力全县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液化气瓶充装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液化石油气瓶隐患排查整治,采取“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是否持续满足充装资源条件有关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是否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是否按规定做好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特别是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责任单位:特种设备监察局、综合执法中队、各市场监管所)

(二)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配合县住建、科经等部门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不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问题隐患。(责任单位:食品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局、各市场监管所)

(三)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和瓶装液化气安全风险。协同县住建等部门对老旧小区燃气压力管道、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制售翻新“黑气瓶”、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特种设备监察局、综合执法中队、各市场监管所)

(四)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环节安全风险。督促燃气压力管道建设或安装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前依法履行施公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的义务,严厉查处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未依法进行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的行为。(责任单位:特种设备监察局、综合执法中队、各市场监管所)

(五)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对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燃气连接软管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责任单位:质量发展科、市场规范科、综合执法中队、各市场监管所)

(六)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会同县住建等部门对燃气压力管道进行摸底建档,掌握燃气压力管道基本情况。督促燃气管道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加强安全巡查和维护保养。(责任单位:特种设备监察局、各市场监管所)

三、工作步骤

从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前)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将整治工作内容及时传达到辖区内相关企业和单位。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2月19日至3月底)

组织开展对液化石油气瓶、燃气压力管道、其他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及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摸底排查,摸清本地区的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阶段(2022年4月1日至10月底)

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 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对重大隐患或问题,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执法等措施,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1月1日至12月底)

全面梳理整治工作情况,深入分析排查出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隐患。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始终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堵漏洞、补短板、强基础,将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落地、抓出成效。

(二)强化措施落实。督促燃气相关企业要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摒弃麻痹侥幸心理,切实对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排查到位、治理到位。

(三)注重协同联动。加强与县住建、应急、科经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排查整治成果和信息,共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营造宣传氛围。利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计量日、认证认可日、质量月等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深化燃气整治效果,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知识宣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分别于2022年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报送至县局安全生产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xxxx,电子邮箱:xxxx),重要活动信息随时报送。

篇3

为贯彻落实《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X安委〔2021〕10号)要求,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燃气事故,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链条开展燃气行业领域安全排查整治的部署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今年以来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充装、使用(含农村燃气)及燃气工程、燃气具等全链条全过程安全风险。摸清底数、找出问题、强化措施,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有效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职责分工

(一)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及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涉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及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燃气储存和经营

县城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企业(含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等)的安全监管,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

县城管局负责燃气(含农村燃气)安全监管,对燃气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燃气公用压力管道使用监督管理。

县建设局负责对取得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燃气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施工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燃气输送、经营(储存)、充装、使用所涉及的工业管道、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生产和销售领域的燃气具、报警器的产品质量监督。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发。

(四)燃气运输

县城管局负责燃气管道(门站及门站以下,含加气站)安全监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油气输送管道(门站以上)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镇燃气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油气输送管道(门站以上)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负责燃气运输企业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货)审批。

(五)打击燃气非法违法行为

县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县建设局负责查处取得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燃气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改装气瓶、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等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打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非法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及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专项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行政审批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监察监管意见,负责注销燃气安全违法行为单位(个人)的许可。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运行的压力管道、储罐设置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装备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系统是否正常投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高危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了作业许可制度。彻底整治擅自停用装置设施的安全保护、联锁保护或擅自变更报警控制参数,超能力生产、超负荷作业,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燃气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存储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罐区是否实现了紧急切断功能;设置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装备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系统是否正常投运;槽车装车系统是否配置了万向装车臂,是否配置了紧急拉断装置。(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要重点排查整治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排查整治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是否完成了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等高风险管段安全风险评价;是否制定了管道巡护和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管道巡护和监护;是否配置了与运营管道相适应的维修和抢修资源,或通过协议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提供维修和抢修技术服务;分输站内工艺管道存在可能超压的部位,是否设置了压力保护设施,并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等。(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排查整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是否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是否超越许可事项,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是否足量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和物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检验检测。(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排查整治液化石油气充装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站为非自有钢瓶充装行为,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等行为;彻底查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严肃查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充装翻新改造“黑气瓶”等问题;严厉打击液化气掺混二甲醚等问题。(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合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排查整治农村“气代煤”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检查是否明确县乡农村燃气安全监管机构,是否严格落实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及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督导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装备、消防设施等,落实农村燃气设备设施巡查、巡线制度,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维修及抢修工作,及时整治燃气安全隐患。严厉查处未安装自闭阀或报警器及与其联锁的自动切断阀、未使用不锈钢波纹管或铠装管、假冒伪劣或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等问题。(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全面排查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县城管局、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全面排查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排查其他行业领域燃气使用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按照邯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邯安〔2021〕8号)的各部门职责分工。全面排查各类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医疗卫生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场所燃气安全排查工作,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确保使用安全。(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度安排

从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3月)

县有关部门按照我县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2022年3月底,出台本系统的实施方案,并召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动员部署会议,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4月至6月)

职责分工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组织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燃气总体情况、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

4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底数台账;5月底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见附件1)完成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建立问题隐患清单。6月底前,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问题整改清单。

职责分工部门要将底数台账、问题清单、整改清单报县双代办部门备案,县有关行业部门做好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工作,形成上下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整治攻坚阶段(2022年7月至10月)

县双代办具体组织实施整治攻坚,督促燃气企业(单位)整改问题隐患,能立即整改的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

职责分工部门成立领导干部带队的检查组进行明察暗访。按照本行业摸排底数30%的比例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交办问题、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工作有效开展;5月份、7月份、9月份分别召开本行业工作调度会,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1月至12月)

职责分工部门要对工作进行归纳总结,全面梳理经验做法和薄弱环节,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整治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工作成效,巩固工作成果。11月底前,要深入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确保存量隐患见底清零、增量隐患动态清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方责任

职责分工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要细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保障措施;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调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整治工作开展。

(二)用好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检查

职责分工部门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扎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文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义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可法机关、依法追完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图

行业领域部门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入群众和单位用户自觉保护燃气设施,主动加装燃气自闭阀、可燃气体报警器、自觉抵制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转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要针对不同季节、不同情况有组织地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对社会公布本地投诉举报电话,结合实际制定有奖举报机制,各职责分工部门也要制定本部门的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整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四)加强督导考核,做好信息报送

涉及各行业领域部门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要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市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综合运用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请涉及燃气行业重点领域部门将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时限要求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送县双代办;分别于2022年5月17日、7月17日、9月17日将工作进展情况、有关部门排查清单和《燃气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汇总后报送县双代办。

联系人:*** 

电话:xxxx

邮箱:xxxx

篇4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23〕47号)、《关于开展全市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燃安委办〔2023〕11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工作措施〉落实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加快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推进燃气管网等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预警能力建设,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推进“瓶改管”“气改电”建设

根据《XX市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2023年居民“瓶改管”第二阶段提升行动工作要求,持续推进“瓶改管”“气改电”和“全电厨房”建设,提升用户端本质安全水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燃气经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老旧管网和“灶管阀”更新工作

1.根据XX市老旧燃气管网更新三年提升计划,继续推进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完成年度更新改造任务。(住建局、相关燃气经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督促供气企业严格落实入户安检制和一瓶一检制,提高入户安检质量,督促各类燃气用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等器具和配件。淘汰橡胶软管,更换成燃气专用金属包覆管或不锈钢波纹管,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带自闭功能的减压阀,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加装自闭阀。对发现使用不合格“灶管阀”的非居民用户2023年底完成更换。(住建局、各属地政府、相关燃气经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各属地板块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救助,全部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并优先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住建局、各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优化瓶装燃气市场经营秩序

1.加快推进瓶装液化气服务站点归并整合。参照沙家浜模式,以板块为单位对区域内的站点按照“合理布局,控量提质”原则实施整合归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进一步优化经营模式,实行“电调购气”,由燃气企业建立电调(网络订气)平台,用户通过供气平台实现订气、送气的全流程服务,消除中间环节,真正实现钢瓶从充装到客户端的闭环管理,从根本上消除违规送气、违规用气等安全隐患(住建局、各属地政府、燃气经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2.逐步推进燃气配送车辆上牌管理。按照“先乡镇后城区”的次序,逐年推进配送车辆登记上牌,申领机动车牌照,驾驶人员持机动车驾驶D证,五年后实现上牌持证全覆盖。(住建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扎实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

1.各相关部门要指导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机关单位食堂等其他公共场所,规范安装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标准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2023年底前完XX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确保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全使用。餐饮用户应当确保安装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24小时在线,并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指定专兼职人员担任消防管理员,每天对“灶管阀”等器具、配件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营业结束后,必须落实“人走阀关”。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或安装、使用不规范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罚。(商务局、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

加大燃气具市场整治力度。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生产企业、销售经营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督促电商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对平台内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带有可调整出口压力的减压阀、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和证书的燃气具,以及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进行全面排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对燃气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和企业名单,依法做好后处理工作。严格执法,集中执法力量对本辖区内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相对集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市监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重点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检查

1.加强燃气使用安全重点薄弱区域督查检查。各地燃气主管、商务、教育、卫健、民政、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机关单位食堂等公共场所,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向负责供气的燃气企业寻求技术指导;督促用气单位(用气人)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定期检查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劝诫和督促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加强出租房燃气安全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居住安全管理的意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开展现场核查,督促瓶装燃气企业严格落实配送要求,严控“出租户”违规用气行为。(消防安全专项机制办、住建局、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用户隐患问题闭环管理。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定期入户安检和“一瓶一检”工作,发现隐患应及时报送燃气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处置。乡镇(街道)每月对辖区内餐饮用户至少上门检查1次,并制定居民用户属地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计划,着力构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利用线上工作群等方式,提醒辖区内餐饮用户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对燃气企业移交的定期入户安检、随瓶安检发现的用户隐患问题,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配合上门跟踪,直至用户整改到位。(各属地政府负责)

(七)严厉打击各类燃气违规行为

要始终保持城镇燃气打违治乱高压态势,部门联手、局镇联动,严厉打击“黑气”经营、违规存储等行为,同时针对行政区域交界处“黑气”滋生的情况,组织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住建局、公安局、各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部署启动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各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进一步梳理细化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动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二)排查摸底(2023年6月至7月)。各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对上述方案中各项工作任务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当前具体现状情况,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3年8月至10月)。明确攻坚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方式持续加大攻坚力度。对发现重大隐患的要立行立改,落实资金保障,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3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属地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成立燃气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属地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49号)、《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1〕104号)、《关于〈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工作措施〉落实办法》(常政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职、落实责任、协同推进。

(三)加强督导考核。建立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指导各类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提醒居民用户定期自查家中燃气设施设备、开窗通风。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以及夏季高温、冬季保供期间,加大宣传频次,增强全民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燃气事故技能。

请各属地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关于〈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工作措施〉落实办法》的时间节点要求,按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城镇燃气专委办。

联系人:***;电话:xxxx;

邮 箱:xxxx。

篇5

为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燃气事故教训,推动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走深走实,根据全国燃气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安委会、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协调机制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省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视、深刻反思前期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统一思想、集中行动,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要求,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集中治理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内容

围绕“五个环节、一个重点”开展排查整治。

(一)五个环节

1.燃气经营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等问题。

2.燃气输送配送环节:重点排查整治不按规定对城镇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未制定和落实城镇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资格)的企业、车辆及人员从事燃气运输等问题。

3.燃气使用环节:重点排查整治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问题。

4.燃气管线施工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燃气管线周边施工未落实保护措施;未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问题。

5.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未按规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问题。

(二)一个重点

重点排查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养老院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大排档、小吃店等公共场所。

三、整治方式

百日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安委会会同各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企业全面自查。所有燃气生产经营运输施工企业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燃气商业用户要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等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其对所供气商业用户要开展敲门敲窗入户检查,逐一检查监测燃气设备设施,督促各用户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各项措施。企业自查要于8月中旬前全面完成,新增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商业用户要随时开展自查。

(二)县级全面排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方式,全面摸清辖区内燃气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和商业用户底数,逐一建档造册,逐一排查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三)省市部门抽查。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分区域负责,组成燃气安全检查组,深入基层企业开展抽查检查。每个市级部门每月抽查企业、餐饮场所等不少于100家,每个省级部门每月抽查企业、餐饮场所不少于50家,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将抽查企业名单及发现问题逐月报本级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省、市部门抽查要合理安排,避免重复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扛牢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首要任务,切实扛起政治责任。要对前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查找工作不足,拉高标尺,从严要求,切实抓好排查整治工作。餐饮场所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职责不清的,要立即厘清。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本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百日行动深入有效开展。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部门职责,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各级餐饮场所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要于7月底前完成对所有餐饮场所、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任务,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用气安全知识,防范操作不当引发事故。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隐患,对核查属实的依据规定给予重奖。

(三)定期调度通报。各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本辖区百日行动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调度汇总,通报相关部门排查抽查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缓慢、发现不了问题、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边排查整治边发生事故的,要及时约谈,提出要求,督促改正,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四)严格执法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违法违规零容忍、弄虚作假零容忍,严格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餐饮场所不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对查出的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对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一律按《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按照“四位一体”的原则倒查监管责任。

各市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于7月11日前报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抄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明确联系人,每月15日、30日前分别报送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0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

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联系人:

*** xxxx;邮箱:xxxx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

*** xxxx;邮箱:xxxx

48 460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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