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的规定: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6)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7)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8)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C。
(9)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10)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11)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②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③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④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⑤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12)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13)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的规定: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2)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设计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4)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5)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6)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7)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8)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①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②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③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④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9)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
(10)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以下规定:①一级,(2.5+0.1)MPa(表压);②二级,(4.2+0.1)MPa(表压);③三级,(5.6+0.1)MPa(表压)。
(11)七氟丙烷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一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3;②二级增压焊接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950kg/m3;③二级增压无缝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3;④三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080kg/m3。(12)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80%。管网布置宜设计为均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喷头设计流量应相等;②管网的第1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其相互间的最大差值不应大于20%。
防护区的泄压口面积,宜按下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