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制度【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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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范文【第一篇】

2、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中途退会。

3、会议期间关闭通信工具或将通信工具设在振动位置。

4、不准在会场或有上级领导出席的任何会议和正规场合接打手机。

5、会议期间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或打瞌睡。

6、会议内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废弃物。

7、与会人员不准做与会议无关的杂事,不得在会场上随意走动。

会议制度【第二篇】

一、调度会议时间与参加范围

1、会议时间:周一至周五07:50时,周六08:30时。

2、参加范围:公司领导、经理助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基层队队长。因事不能参加者,经办公室批准,副职可代替参加。

3、调度会由生产经理主持。

二、调度会议目标

1、通过调度会议,公司领导能够及时了解每天公司的安全、生产动态、任务完成情况、五个文明落实及节能减排情况,便于掌握大局,果断决策。

2、通过调度会议,各职能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等各方面出现的问题,并给予及时解决和帮助,当场能解决的当场给予答复,当场不能解决的研究后限期给予答复解决。

3、通过调度会议,各基层队能够清楚下昼夜的生产任务及工作重点,以便及时安排人员,提前检查设备设施,排除隐患,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三、调度会议程序

1、调度室总结上昼夜安全、生产情况,布署下昼夜生产安排,重点布署特殊船舶安全作业及装卸生产工艺 ,提出具体要求;XX业务部总结xx公司的具体生产操作情况及亮点。

2、xx公司各基层队汇报上昼夜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解决的事项。

3、xx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各基层队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解决,并布置本部门有关工作。

4、xx公司各基层队汇报上昼夜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解决的事项。

5、xx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各基层队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解决,并布置本部门有关工作。

会议制度【第三篇】

骂国会议员为猪仔。上海杭州在国庆日游行时,还有些人扎些一猪仔灯,把议员姓名写在上面。亦有人提议替这些议员铸些猪头的铁象,好让他们遗臭万年。

我记得在徐树铮当权的时候,违背临时约法,选举了一般安福系的议员做他的爪牙,那时候我们称这些议员为安福猪仔。因为他们是非法,而受徐树铮等豢养的原故。

但是现在的国会议员并不是安福猪仔呵!安福猪仔是违法学出来的了,现在这些议员,却是绝对的合法,怎样现在的议员亦变成了猪仔呢?前几年袁世凯把现在这些国会议员解散了,我们骂他是叛国。所以袁世凯一死,国会便立时恢复了。到后来段祺瑞又把在这些国会议员逼走了,我们马上起了护法军,把这些议员请到广东去。及到去年黎元洪又去做总统,又把这国会恢复起来,去年北京有了国会,称为法统重光。张绍曾的内阁,是国会通过的,称为空前绝后的合法内阁。你看这国会在法律上述位,是如何正当,没有疑议?然而现在国会议员居然又变了一大批猪仔了。国会议员是一定要变猪仔的么?

章行严说,国会是工业国制的徽帜。以吾农业国而运用工业国制,徒导政治于断潢绝港而不得出耳。邵瑞彭说,代议制在中国行之十二年,而丝毫未有善果。中国地大民众,人智不齐,黠者居间利用。而代议士乃多乡曲恶棍,亦有目不识丁者,其破产巳达极度。故吾人正不必恋此有躯体无精细之枯壳,而代以贤人政治。时事新报记者说,不反对猪仔则巳,否则必须根本不要国会。还有个齐燮元亦对字林西报记者说,余对于选举国曾议员之办法,素不赞成。惟深表同情于旧日之科学制度。因其无备绿贿赂及其他不正之行为。余意当用考试选举两种方法以求国内之贤能。惟考试须试以切合实用之学识。

看哪!章行严是办甲寅杂志的名人,是国内数一无一的逻辑学巨子,是国立农业专门学校的校长先生。时事新报是提倡新文化有名的报纸。邵瑞彭是拒绝受贿的国会议员、齐燮元是与曹锟互相狼狈的所谓国家命官。居然他们的主张,刻板样的如出一口。真令我们不能不问我们究竟还要议会制度与否了。

假定不要议会制度,便怎样办呢?章行严似乎还不曾说出办法来。时事新报便说要提倡中国的无治主义。这个无治主义,并不是其,换句话说,

只是不妥国会便不要国会,其余的一切任其自然便够了。邵瑞彭要主张贤人政治,倒是有办法的。但不如邵先生说的贤人是谁?是由邵先生指定呢?还是让吴佩孚他们一阵斯打,谁打赢便谁来做贤人呢?齐燮元说要主张用考试选举两法,这个老兵的办法。看起来,比那些有名的报界大家还值得研究一点。

只是齐燮元终究还留着选举两个字,在他本心上恐怕亦说不出圆满理由来。因为选举的弊病,我们大家都是看得大多了的。考试以外再行选举,选举便没有弊病了么?

说简直点,现在许多人都不信议会制度,但是又不敢完全反对。因为完全反对了。不要议员,便只好话一个独断独行的皇帝出来。这不被人骂为筹安会的论调么?可怜一个王平陵在时事新报上说了几句不明不白的这类话,巳经累得时事新报上只好左支右吾的扯些任其自然的主义,来对付那些攻击他的话。在民国谁敢再犯提倡筹安会论调的罪名?

倘若该会制度果然是不能行,便找一个所谓贤人来做独断独行的皇帝,我大胆的说,亦未始不可。——不过从甚么地力去找这种贤人呢?辛亥以前,二十二朝独断独行的皇帝亦多

了,几多年才碰见一个所谓贤人?倘若我们找不着贤人,或不由我们找贤人,而那种历史上昏淫暴乱的人居然做了独断独行的皇帝了,中国便会好么?

再则我们说不要国会,而代以贤人政治,袁世凯不试过了的么?段祺瑞不试过了的么?邵瑞彭或者要说袁假不是贤人,然则请邵先生自已去试一试,以为可有以把握么?中国的事如何是少数人做得好的,从前比较稍好的帝王,还要博采兴情,周咨众论。现在反要说是专任一两个人去乱撞乱碰,要好一点!邵先生只记得民国十二年的教训,便忘记了历史上四千多年的教训啊!

其实议会制度何曾一定会办到中国今天这步田地?中国今天所以这样,是因为议员的被还只在有钱为限制,被选以后,只有议员任意作为,人民没有制裁他的方法。我们倘若能有以下的方法,不可以不防止这种弊病么?

第一议员要由各职业团体选举,要可以代表选举他的人的利益。

第二议员若是不称职的时候,选举他的人随时可以召回他。而另选别人做议员。(罢权)

等三议员若是不肯提出人民所认为很重要的议案,人民可以自已用一种手续创立种种法 案。(创制权)

第四议员的议案若有与人民意思违反的,人民可以自已用一种手续宣告他为效无。(复决权)

如上所说的,在瑞士,在美国,在现在的俄国,都有许多曾经实行了的,不过行这种制

会议制度【第四篇】

一、我国设置庭前会议程序的目的与价值考量

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对该项制度的价值定位,是解决庭前会议制度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对该二项内容的确立,要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依据来确定,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关键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据此可以认为,它只是一个庭审前的“会议”制度,而不是庭审的提前预演,更不是庭审前的“审判”制度。庭前会议应定位于“会议”,而不是“审判”。目的是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以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

(一)弥补庭前审查方式的不足

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在此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设置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通过在、审判之间植入中间程序,不仅突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到审判直接过渡的做法,同时丰富了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措施,可以视为庭前审查程序的延伸,大大扩展了庭前审查的方法及内容。人民法院通过召集控辩双方对相关问题进行口头陈述,增强了控辩双方的抗辩能力,为人民法院及时了解争议案情,保证开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二)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保障人权

司法实践表明,许多在庭审过程中适用正规程序解决的问题,控辩双方实际上并无实质性的争议,或者控辩双方的争点并不明确,如果在庭前召集控辩双方针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了解情况,甚至予以解决,可以避免不当启动庭审程序,使法庭审理不因程序问题中断,即有利于程序公正,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这一过程中,还可以使审判人员了解双方争议的要点,保证案件实体审理顺利进行。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庭前会议程序的设置,更是对这一规定的充分体现。因为效率的提高,对被告人而言,这种及时性就是对人权最好的保护,就是那种“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的最好佐证。另外,新刑诉法实现了全案移送回归,庭前会议可以有效保证辩护方的资讯功能,在信息交流之中保证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让控辩双方站在了平等的资讯平台上,解决了律师出庭前看不到全部卷宗材料的问题,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庭前会议制度具体操作规则

(一)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

庭前会议的启动应遵循审判中心主义,有权决定召集庭前会议的应为审判人员。但由于审判程序的中立性,审判人员对一些可能影响法庭审理效率的情况可能并不掌握。因此有必要增加检察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庭前会议启动的建议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直接影响到庭审效率及对被告人的量刑。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同样可以行使庭前会议启动的建议权,参加庭前会议。另外,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但要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庭前会议由法官主持。庭前会议应由合议庭中的一名法官来主持庭前会议,该名法官只承担程序性审查的职责。对于案件相关事实证据的实质审查由合议庭中的另一名法官承担。两名法官分别承担程序性审查及实体性审查的职责,在合议庭中实现二者的分离。而不必由立案庭的法官作为专门法官来主持庭前会议。一方面可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减少诉讼中不必要的环节。

(二)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

1.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庭前会议制度。但是如果在简易程序改变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时候,就该审理方式的改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2.庭前会议制度的召开主要是针对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数众多,证据数量大的刑事案件。

3.对于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不能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4.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应听取其法定人的意见。

(三)庭前会议的内容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审判相关的问题,该问题是程序性的问题,而不是案件的实质审查,也不是对证据的质证。会议主要解决的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而不是查明控辩双方对实体问题争议的焦点。从立法精神来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准备性程序,解决的是与审判相关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对庭前会议内容应进行明确限制,应以必要性、简短性为主,不能使该程序被滥用,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造成对案件的预断,从而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和审判的中立、公正。庭前会议内容,应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中心内容。如果在庭前会议中把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的问题解决,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四)关于庭前会议的结果效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庭前会议的效力做出规定,可以从两个法条窥探庭前会议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56条: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法庭调查、第185条:回避申请权利。可见,庭前会议并不是解决实体或程序问题的法定程序,也不是必经程序。庭前会议是正式庭审前的一个准备阶段,并不是正式的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涉及到定罪量刑的实质性问题均应在正式庭审中审理。然而每一项制度的确立,都应体现其价值。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要形成书面笔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审判人员可以将其作为正式开庭的参考,庭审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

三、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深度思考

庭前会议作为新刑诉法的修法新设,其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在重新架构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同时,更有利于落实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有利于促进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但该项程序毕竟在我国还是起步阶段,该程序功能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庭前会议的方式与次数

顾名思义,庭前会议一般采用控辩审三方均在场开会的方式。但是否有必要一律采用三方到场的方式,应当予以进一步明确。庭前会议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必三方均在场。如辩护人不在当地,法院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等。审判人员可以采取电话联系听取意见,记入笔录的方式。也可以让辩护人以信件、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庭前会议不以一次为限,但以有必要为限。不能为了召开庭前会议,反而增加控辩双方不必要的负担。

(二)控辩双方是否对召开庭前会议有否决权

首先,公诉人能否对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予以否决,不予参加。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赋予公诉人否决权,建议法院不启动庭前会议程序。这样有利于公诉机关把握刑事诉讼活动的主动性,也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公诉资源和公诉人精力,防止庭前会议的滥用和低效,真正提高诉讼效率。但笔者认为,公诉人不应具有否决权。对于辩护人提出由法官决定召开的庭前会议,公诉人应当予以参加。这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如果辩护人滥用权力,公诉人应在会议时提出明确意见。这样做更有利于实现公诉人的客观公正地位,避免辩护人在庭审时提出无理要求,真正提高诉讼效率。

其次,应当赋予辩护人有否决权。并且应当明确辩护人拒绝参加庭前会议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庭前会议只是一个中间程序,而不是必经程序,辩护人予以否决,拒绝参加的,并不影响庭审的进行。新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拒绝参加庭前会议人员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据此,不参加庭前会议也不必然带来不利的后果。

(三)尽量在庭前会议中把非法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予以解决。当辩护人、被告人一方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异议,公诉人应审查异议的理由能否成立,并提出意见,决定排除的应当在开庭前予以排除并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庭前会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配套措施,把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为会议的中心内容,从而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应当明确“庭前会议”内容不包括“证据开示”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是审判前在控辩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控辩双方互相交换用于庭审时的证据。在性质上,“证据开示”制度属于一种预审程序,对预审时双方互相认可的证据,在将来的庭审时概括说明即可,无需再经过详细的举证和质证程序。而庭前会议并不包括双方对证据的开示,也不要求展开质证和辩论。否则,不仅实现不了预期目的,反而使庭前会议变成了庭审预演,实际庭审成为重复劳动。

(五)庭前会议的监督

会议制度范文【第五篇】

一、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为:研究公司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重大决策以及人事安排等事宜。

1、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2、参会成员为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必要时请研究院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3、会议主持人为公司总裁或执行总裁。

4、会议纪录人为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总经理办公例会

公司部门总经理办公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公司领导听取各部门领导汇报部门工作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文秘站网;公司领导布置近期主要工作。会议一般不作深入讨论,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办公会必要时可请研究院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1、例会时间每周一下午17:30开始,无特殊情况不再每次通知。

2、参会成员为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各事业部总经理及各部门领导;

3、会议主持人为公司总裁或执行总裁。

4、会议记录人为办公室主任。若请研究院领导等参加会议时,需提前报院办公室。

5、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及事项的贯彻和落实,由办公室负责。

三、部门例会

原则上各事业部、各部门每周开一次部门工作例会,总结上周工作,通报情况,表扬先进,批评不良现象,解决疑难问题,安排下一周工作计划。

四、专题会议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总裁、执行总裁或副总裁(不确定)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参加人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会议形成的决定由会议主持人监督执行。

五、公司年度(半年度)工作会议

公司本文来源于文秘站网年度(半年度)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公司总裁总结过去一年(半年)的工作,制定来年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及经营指标的落实。会议为报告形式,会上不做具体深入讨论。

1、会议时间为每年的年中和年末。具体时间待定。

2、参会人员为公司全体成员,院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

3、会议主持人为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或高级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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