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内容(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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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内容【第一篇】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3、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4、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属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种:

(1)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2)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3)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医生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内容【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更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阿拉文库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阿拉文库给您最好的朋友。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别:

委托代理人:出生年月:

厂址: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应即终止,如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直至《暂行规定》中约定的条款发生时自行终止。其中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上海竟成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2、乙方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物价补贴、计划生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对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被列入下岗待聘范围的人员,其各种待遇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执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纪、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2、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3、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4、在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属《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5、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属《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人员,甲方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3、凡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学历学习、进修或分房的人员,其有离职、调动或违约时,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关于职工在服务期内离岗及违约赔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需要修订或补充的,可协商修订补充。

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解不成三十日内,按规定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盖章或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其实主要就是三种,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单项劳动合同。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律中规定的签订条件是不同的。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与单位签订的都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3、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4、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属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种:

(1)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2)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3)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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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内容【第三篇】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样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等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涉及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没有必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

3.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劳动合同法对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进行了限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有其他承诺,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大体平衡。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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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内容【第四篇】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其实主要就是三种,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单项劳动合同。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律中规定的签订条件是不同的。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与单位签订的都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生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内容【第五篇】

甲方(企业):_____。

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其他约定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确认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协议文本。

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医生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内容【第六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医生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内容【第七篇】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别:

委托代理人:出生年月:

厂址: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应即终止,如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直至《暂行规定》中约定的条款发生时自行终止。其中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上海竟成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2、乙方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物价补贴、计划生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对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被列入下岗待聘范围的人员,其各种待遇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执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纪、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2、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3、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4、在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属《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5、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属《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人员,甲方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3、凡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学历学习、进修或分房的人员,其有离职、调动或违约时,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关于职工在服务期内离岗及违约赔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需要修订或补充的,可协商修订补充。

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解不成三十日内,按规定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盖章或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医生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内容【第八篇】

1、《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你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如何认定旷工?

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在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1月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律师认为,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第二,没有正当理由;

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旷工如何处理?

第一次旷工,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让本人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且责令反省;

第三次旷工,开除或劝退。

医生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内容【第九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____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_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________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_日;劳动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_日;劳动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订立。

医生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内容【第十篇】

员工离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辞职,即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辞退,即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与辞退的差别在哪里呢?一般来说,劳动者辞职是因为本人意愿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而单位辞退劳动者就需要依法按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作(半年以上未满一年按一年算,计一月薪;未满半年按半年算,计半月薪)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有很多单位想让劳动者主动辞职,以避免支付补偿金。有时候采用的手段很极端,殊不知这样的非法手段下,即使员工主动辞职,单位也是免不了要支付赔偿的。甚至,因为涉及到非法解约,存在违法行为,还将面临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

1、非法调岗降薪。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岗位,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上约定了单位可根据需要调动劳动者的话,则不属于非法调岗了。

2、未依法提供福利待遇。

法定的社会福利有社保,劳动待遇有单位应提供劳动者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劳动技能培训。如果单位未依法购买社保,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解约补偿,还可以要求补齐社保。

3、存在非法管理条例。

每个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管理条例,有该单位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定并不是法律条例,它可能存在一些违法的条约。比如说高额的迟到罚金、旷一罚十的规定、强制性捐款甚至强令冒险作业等。这些管理规定或者作业规程可能本身就是违法的,意在剥削压榨劳动者;面对这些非法条例,劳动者可以拒绝执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也能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4、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获得劳动报酬是每个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随意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对于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约定的提成、奖金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如果因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不到位,劳动者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单位发放拖欠的应发工资并同时支付解约补偿金。

以上4种情况下,即使是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法》明文规定了的,如果你的单位非要违法操作,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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