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区的划分
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的规定:
(1)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要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耐火性能及耐压性能
(1)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1211气体灭火系统为0.6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
(3)延时时间为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耐压性能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泄压口的设置要求
(1)防护区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2)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3)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封闭性能
在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否则将会造成灭火剂流失。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环境温度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