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范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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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第一篇】

一、为了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各类信访问题,规范我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和带案下访工作,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中办发[2009]3号)和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信访工作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接访领导干部和带案下访领导系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三、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实行定期接访为主,定时约访、及时接访为辅的原则。

(一)定期接访,即在规定的时间和固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

(二)定时约访,即对疑难复杂的、反复上访的以及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有针对性地定期进行约访;

(三)及时接访,即对群体性、疑难复杂及缠访的信访突出问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要求及时迅速进行接访处理。

四、党政领导干部带案下访,实行定期下访为主,随时下访为辅的原则。

(一)定期下访,即党政领导干部选择带有共性、普遍性的信访问题定期进行下访;

(二)随时下访,即对群众反映突出的信访问题,深入问题发生地随时开展带案下访。

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干部接访安排和带案下访的工作安排,由街道党政办、街道信访办负责协调组织;

六、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必须每天安排领导接访,党政主要领导每周至少安排1次接访。

七、党政领导接待日的当天,接访领导如有事外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接访,应提前报告主要领导,或协调其他领导以保证当日有领导接访。

八、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要经常性安排带案下访。

九、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实行定期公示。公示地点:信访接待场所。公示内容:接访党政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分管工作以及接访时间、地点、形式等。

十、街道党政领导统一在街道信访接待大厅接访。

十一、党政领导干部带案下访要深入问题发生地及时按期开展带案下访。

十二、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街道信访办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建立档案资料,做好接访、登记、办理等工作。

十三、领导干部接访中,如遇重大疑难问题,可采取定期约访。

十四、领导干部带案下访要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或案件,尤其要针对群众反映激烈、敏感的突出问题

十五、党政领导接访受理的信访案件以及带案下访的信访案件办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三)坚持“领导包案”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办理的原则;

(五)坚持就地、及时办理的原则。

十六、信访案件的办理程序:

(一)承办部门、责任人在办理信访案件中,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信访案件的办理程序:

(1)了解原处理情况及依据;

(2)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事实和理由;

(4)对证据进行认定、鉴定;

(3)走访相关单位、组织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5)提出处理意见;

(6)书面答复信访人;

(7)落实处理意见;

(8)报结案件。

(二)一般信访案件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信访案件应在60日内办结;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一时难以处理的重大信访事项,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十七、接访秩序由街道党政办和信访办维护。对不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的人员,街道党政办和信访办或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共同引导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由领导接访。

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第二篇】

根据省残联《关于印发<省残联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川残办〔2020〕46号),建立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长效机制,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活动,使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残疾群众,切实维护残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将问题化解在基层。为实现信访事项结案率和息诉罢访率大幅度提升、越级集体访率下降提供保障;提高领导干部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责任主体

市残联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等领导干部。

三、接访规定

(一)接访时间。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时间由个人自行确定,确定后告知维权科备案。党组书记、理事长每季度安排一次约访或下访,党组成员、副理事长两个月至少安排一次约访或下访。各科(室)负责人每月至少安排一次约访或下访。

值班领导干部要准时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因故不能到场的,要提前商请其他领导代替接访。

(二)接访地点。公开接访地点为市残联会议室。

(三)备案上报。按照要求,每季度将接访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分管工作、接访时间、接访地点等情况上报达州市信访办。

(四)包案处理。对接访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本人包案解决,一包到底,直至罢访息诉。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可给予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科(室)及时办理;对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和研究处理的问题,可提出意见,责成有关科(室)及时处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可提出处理原则与思路,交由党组会商议解决。包案领导干部要尽快对信访人进行约访或下访,组织有关科(室)认真解决问题。

(五)接访建档。维权科建立市残联领导干部接访工作台账和“四单一记录”(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登记单、交办单、督办单、办结单、接谈记录,见附件1-5)制度,将“四单一记录”和包案领导责任书一并归档保存。

(六)督办反馈。维权科对领导干部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单位通报反馈,防止因信访事项处理不到位,引发重访或越级访。

四、约访下访规定

(一)约访下访范围。领导干部约访下访的重点是:从正常来信来访中筛选出来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已经发生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长期遗留的信访积案、“钉子案”“骨头案”;到省、进京集体访和非正常到省、进京上访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政策层面需要完善相关规定的重大利益矛盾和突出问题;其他需要接待处理的信访事项。对到省、进京集体访,主要领导应当约访,协调有关科(室)研究处理意见。对到市、省、进京集访和3次以上的重复非访,主要领导应当约见上访人,对其反映有道理的问题,立即责成有关科(室)解决,并亲自审定处理意见;对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到位仍坚持过高要求的,落实责任人员做好稳控。

(二)约访下访次数。党组书记、理事长每季度安排一次约访或下访,党组成员、副理事长两个月至少安排一次约访或下访。各科(室)负责人每月至少安排一次约访或下访。

(三)约访下访对象的确定。维权科按照领导分工,提供所分管的科室排查出的重大苗头隐患和到市、进省、进京集体访以及未处理到位的信访突出问题供分管领导参考,或由主要领导视情况确定。领导干部约访下访日程确定后,维权科要事先告知信访人,方便群众反映问题。约访下访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率机关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

(四)约访下访其他事项。领导干部约访下访的接待、处理、包案、建立档案资料、督办反馈等规定参照领导接访相关程序执行。

五、基本要求

(一)认真负责接待残疾群众。在信访问题接待处理过程中,为信访人提供政策咨询,详细了解群众的诉求,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将信访事项分类,梳理有代表性、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改进。

(二)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紧紧抓住信访事项的重点和关键,着重研究和促进解决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疑难问题;着重解决涉及政策层面、需要完善相关规定的重大利益矛盾和突出问题。

(三)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督促责任单位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对残疾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按政策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取得残疾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理或无理的诉求,要明辨是非,宣传法规政策,耐心解释和劝导,使其知法明理、心宽气畅、案结事了。

(四)强化教育疏导工作。在认真了解残疾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疏导工作,积极引导残疾群众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对无理缠访、闹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第三篇】

一、为了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信访问题,规范我旗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和带案下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中办发[20**]3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旗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三、本制度所称的接访下访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日常定期接访、关键节点每日接访、疑难复杂问题带案下访的“两接访、一下访”的领导接访工作制度。

四、党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

五、全旗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月安排一天以上时间接待群众来访,每季度下访一次以上;苏木镇(场)党政领导干部,每周安排一天以上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其他党政领导干部要结合工作实际作出接待群众来访安排。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要适当增加接访次数。

六、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实行定期接访为主,定时约访、及时接访为辅的原则。

(一)定期接访,即在规定的时间和固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

(二)定时约访,即对疑难复杂的、反复上访的以及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有针对性地定期进行约访;

(三)及时接访,即对群体性、疑难复杂及缠访的信访突出问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要求及时迅速进行接访处理。

七、党政领导干部带案下访,实行定期下访为主,随时下访为辅的原则。

(一)定期下访,即党政领导干部选择带有共性、普遍性的信访问题定期进行下访;

(二)随时下访,即对群众反映突出的信访问题,深入问题发生地随时开展带案下访。

八、全旗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安排和带案下访的工作安排,由旗信访局负责协调组织;苏木镇(场)和旗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安排和带案下访的工作安排由所在地区和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协调组织。

九、党政领导干部接待日的当天,接访领导如有事外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接访,应提前报告主要领导,或协调其他领导以保证当日有领导接访。

十、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安排,通过现场、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定期公示。公示地点:旗信访局接待场所、东乌旗信访局微信公众号。公示内容:接访党政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分管工作以及接访时间、地点、形式等。

十一、党政领导干部统一在旗信访局接待场所接访。根据信访案件责任权属,旗各单位要在接到通知后十分钟内达到旗信访局接待场所配合接访,对来访20人以上的群体访原则上要求主要领导到位。涉及苏木镇(场)责任的,各苏木镇(场)视情况安排人员及时参与接访。

十二、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旗信访局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建立档案资料,做好接访、登记、办理等工作;苏木镇(场)和旗各单位也要相应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和案件办理工作,并每月总结后向旗委、政府报告,同时抄送旗信访局。

十三、党政领导干部接访中,如遇重大疑难问题,可采取定期约访和带案下访的形式继续跟进办理。

十四、党政领导干部带案下访要深入问题发生地及时按期开展带案下访。

十五、党政领导干部带案下访要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或案件,尤其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敏感的突出问题。

十六、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受理的信访案件以及带案下访的信访案件办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接访案件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要及时向相关领域主管领导移交、超越职权范围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坚持“一岗双责”和“领导包案”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要做好分管领域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严格落实包掌握情况、包解决问题、包教育疏导、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的“五包”责任。

(三)坚持“三到位一处理”和“就地、及时办理”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接访案件办理的全程管理和监督,依法按政策及时办理,确保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严禁推诿拖延、矛盾上交。

十七、旗信访局定期对全旗党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进行通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复进京赴区到盟上访、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

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第四篇】

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西营门街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牢记为民服务宗旨,发扬求真务实作风,紧紧围绕“事要解决”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街党政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工作制度》,不断畅通信访渠道,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约访、下访,着力在化解群众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上有新突破,为全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全街的稳定大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该制度明确了接访约访下访的责任主体为街党委、街办事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规定了每周接访、重点约访、定期下访的具体时间、地点、范围、建立档案、督办反馈、检查总结等细则,

此制度主要包括四项内容: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带头参加接访下访活动;分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具体领导责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结合分工积极参与并组织好分管工作方面的接访下访工作。

二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围绕工作目标,重点接待和处理好本部门相关的信访突出问题。

三是充分准备,加强督查。在深入细致地做好本部门、所包村居不稳定因素排查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接访下访活动方案,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总结。

四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大对接访下访活动的正面宣传报道,特别要公布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及接访人名单,让广大群众知晓活动详情,让接访、下访活动工作在群众的监督之下,使群众真切感觉到街党委、街办事处解决突出问题的决心和信心,着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通过建立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制度,将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控制全街信访总量,减少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全街营造安定的政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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