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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C【解析】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本题中,某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为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根据上述法条关于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仅甲1人可依法当选,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所以根据规定,不足的1个名额须另行选举,候选人应为2人,根据第一次得票多少确定应为乙、丙。因此处理方案依法应为: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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