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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变更场址或经营范围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变化的,应当提前30天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变更单位名称或负责人的,应在变更后15天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停业的,应于停业后30天内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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