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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A市B区、B市A区、A市D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被告人的住所地分别位于A市B区、A市C区和A市D区,但由于刘庆离开住所地到B市A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为其经常居住地,故B市A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徐某居住于A市B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A市B区、B市A区、A市D区。    

19、本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可以一审终审。    

20、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21、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22、一审法院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未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23、再审申请人刘庆(一审被告),被申请人徐某(一审原告),未提出再审申请及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刘燕、刘庆应按原审地位依次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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