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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D【解析】《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幼儿园规模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的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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