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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法律“瓶颈”问题。从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来看,其裁量标 准均属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 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从实践来看,其中很多标准很难成为法院 审判适用的依据。同时,如果没有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的权限,还可能造 成各地标准不一。

(2)人为因素依然存在。有人认为,不管怎么细分,只要有幅度,就不能完全 避免人为因素,不如干脆采取罚款定额制。郑州交警就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 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情况,规定定额罚款1500元。而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此种情 况应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虽然这一做法值得商榷,比如定1500元的标准是 否过高,但对防止“人情案”确能起到一定作用。

(3)监督机制缺失。一些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表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 行政机关的自我限权、自我约束,尽管做了很多探索,也下了很大决心,但执行监督 制约方面的法律尚属空白。就行政处罚裁量权而言,法律未提供避免执行走调或不作 为的监督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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