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系统设备及与其连接的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2008)等标准的规定。
(2)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4)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规定:
(1)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员值班的房间和场所。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2)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员值班的场所:①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②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③本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规定:
1.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半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和A1、A2、B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9.2所示的确定。
2.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要求
(1)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2)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4)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5)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
(6)当屋顶有热屏障时,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9.3中的规定。
3.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要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式的计算值:
(3)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梁凸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②当梁凸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图9.1和表9.4中的要求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