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竣工结算原则
1.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全部完工、经提交验收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方能进行。
2.工程竣工结算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严禁高估冒算,严禁套用国家和集体资金,严禁在结算时挪用资金和谋取私利。
3.坚持实事求是,针对具体情况处理遇到的复杂问题。
4.强调合同旳严肃性,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5.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合格后 28d 内经发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d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d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d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d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签发竣工付款证明书的14d内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三、竣工调值公式法
用调值公式法调价,按下式计算:
P=P0(a0+a1A/A0+a2B/B0+a3C/C0+a4D/D0)
式中P——工程实际结算价款;P0——调值前工程进度款;a0——不调值部分比重;a1、a2、a3、a4——调值因素比重;A、B、C、D——- 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A0、B0、C0、D0——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应用调值公式时注意 4 点:
1. 计算物价指数的品种只选择对总造价影响较大的少数几种。
2. 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调价品种和波动到何种程度可调整(一般为 10%)。
3. 考核地点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或指定某地的市场。
4. 确定基期时点价格指数或价格、计算期时点价格指数或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