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当建筑物符合下列情况时,可就建筑的整体或其中部分问题进行性能化设计:
①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未明确规定的。②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不适用于特定建筑情况的。③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有困难的。
2.禁止范围
下列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①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②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无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③居住建筑。④甲、乙类厂房、甲、乙类仓库,可燃液体、气体储存设施及其他易燃、易爆工程或场所。⑤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建筑、歌舞娱乐游艺场所。⑥室内净高小于8m的丙、丁、戊类厂房和丙、丁、戊类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