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某市乙县运输管理局递交开办二级驾驶培训学校申请,该局受理申请。乙县运输管理局审查后,依据市运输管理局发布的《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规划(2013—2017)》“驾培市场已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在规划期内不宜再增加驾校数量及教学车辆”要求,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甲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不予许可决定,并责令乙县运输管理局发放许可证。
附国务院制定的《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 第39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40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乙县运输管理局作为不予许可的期限?为什么?
2、乙县运输管理局应如何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3、如公司申请复议,如何确定复议机关?为什么?
4、《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规划(2013—2017)》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5、乙县运输管理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6、对不予许可决定的合法性,如何确定举证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