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管理规章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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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业务管理的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医院严格执行国家“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交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八条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九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

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第二十三条医院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四条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第二十六条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十七条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应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还应在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疗技术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类科室。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最后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二十九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各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条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三十一条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第三十二条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它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三条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四条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第六章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六条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第七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九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2%—4%。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收支管理制度2

财务收支是反应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管好抓好财务收支,严格财务收支审批手续,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明确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销售部门的收入存入银行后必须无条件即时交店财务科做帐,不得截留。

2、单位的其它业务也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如数计帐,不得计帐外帐。

3、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店的实际,财务收支审批由主管和协管的经理负责。划清权限,分清责任。

4、为明确审批职权范围,经店经理会议研究决定财务收支审批权限为:壹仟元以下的收支由协管财务的副经理负责审批,壹仟元以上——壹万元内由主管经理审批。壹万元——伍万元内由领导班子集体商定,主管经理审批。伍万元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财务收支审批人员严格按照审批的权限进行审批,采取一支笔审批的办法,审批时要严格把关,按程序办事,审批的单据必须是符合手续的,经办人、验收人、填制齐全的正式发票。

6、审批人员不得直接与开具发票方审批收支,必须由我店,经办人员来办理审批手续。

7、审批人员要具有对企业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对不符合手续的财务收支,不得审批,若因工作失误或不负责任造成的。

8、加强财务科职能的参谋和监督作用。财务人员对审批不符合手续的收支有权有责拒绝受理。

收支管理制度3

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制度等,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非财政补助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等。

财政补助收入的取得,必须经过审批手续,单位必须以预算形式申请报批,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的定额、定项进行核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以下达部门预算的形式拨付。

2、非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及按规定收取的其他各项收入等。

其收入必须按照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设收费项目,应以预算形式申请报批。

其中: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其他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食堂净收入等。属于专项资金收入应依据教育局安排的专项经费项目编入预算,以预算的形式报批。其他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操作。

第二条 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三条 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单位的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1、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日常工作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其他支出,包括单位除事业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捐赠支出、资产处置损失等其他各项支出。

第五条 单位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实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支出审批,由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1、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3、专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核,重大项目的执行须分级负责,集体审核,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一、人员经费支出部分

1、基本工资(含长休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由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核准,财务造册后人事复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2、社会保障费。由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按上年单位及个人工资总额、社保部门规定的相关缴交比例核算,经社保部门核准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长期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及津贴补贴等,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执行,财务部门造册制单,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等支出。人事部门根据政策核定,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准的相关书面通知执行,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5、教工子女托费由人事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公用经费支出部分

1、公务费支出。公用事业费、差旅费、印刷费、清洁费、其他办公费等,应当做好相关的控制措施,总务部门做好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业务费支出。实验材料费、教育活动费、业务进修费等,相关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做好相关的审核控制,业务部门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设备购置费支出。专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图书设备购置等。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相关的部门审核控制,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总务部门实施采购。财产保管员做好验收入库,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实施。

4、修缮费支出。零星修缮费、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维护费等。使用部门提出修缮申请,总务部门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总务部门组织实施。全年工程预算五万元以上(含五万)的项目,必须办理工程项目申报审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三公经费的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相关的申报审批程序实施。

第八条 项目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按项目计划进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授权审批,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按审批程序行使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大事项的经济业务与大额资金支付的款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决策的意见。

收支管理制度4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和《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章程》,我会对2014年9月5日通过的《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的第三、四条进行了修改,并经2017年4月第一届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重新公布。

第二条 会费是促进会日常办公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重要经费来源,全体会员有义务按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第三条 年度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100元。

(二)单位会员: 10,000元。

(三)理事单位会员:10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会员:150,000元。

(五)副理事长单位会员:200,000元。

(六)自愿多交者原则上控制在300,000元以内。

第四条 会费收取办法

(一)会员一般于每年10月1日前交当年度会费。

(二)新入会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1个月内交会费。

(三)会员交会费可以一年一交,也可以二年或者三年一交,还可以将本届五年的会费一次性交齐。

(四)会员如有困难或遇特殊情况,可以缓交或者免交。

(五)会员缴纳会费,一般应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寄促进会财务部。财务部收到会费后,应当出具国家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促进会举办的工作会议等有关活动支出。

(二)组织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培训和发布退役士兵人力资源及地方用工信息经费。

(三)专题调研、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经费。

(四)促进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办公经费。

(五)促进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六)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监督

(一)会费收入全部纳入促进会财务统管,不得搞账外账。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收支管理制度5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政资金支出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局财政资金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局工作人员报销发票,必须先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核实,再报主管领导审批。

2、发票必须具备单位、时间、内容、金额大小写、开票人、收款单位盖章等。当月发票当月结清。

3、局财务人员负责各类经费支出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作退票处理;对违反有关财经政策和纪律的支出,有权拒绝办理结算。

4、公务接待费支出方面:

①机关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做好接待登记。

②公务接待按照既热情又节约,严格控制高消费,领导审批的原则安排接待。接待县内单位一般不用烟和水果等,办公室负责接待情况登记,接待用烟、酒由办公室统一购进,然后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长按接待档次领用,订餐由办公室统一进行。

③乡镇(街道)统计站工作人员平时到机关办事,一般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不配烟、不用酒。确需在外安排就餐,须按要求提前报分管局长同意,并由办公室订餐,严格控制标准。

5、会议(培训)费支出方面:

①局机关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在宾馆召开,不住宿,不在外就餐,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在外召开的,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100元以内。

②未经批准,各类会议均不摆放鲜花盆景,不招待水果香烟,不发会务费,不用高档酒,不发纪念品等。

6、交通费支出方面:

需要用车必须经办公室统一上公车平台申请。

7、差旅(活动)费支出方面:

凡单位的非生产性支出单笔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如组织大项活动(出差)等,先由负责人提前拟定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再交班子集体讨论决策。

8、办公费支出方面:

①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开支必须先报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1000元以下的一般办公用品采购由分管财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②办公用品及各种设备明确由专人管理,办公设备进出有登记,私人不得长期借用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非易耗品要办理领用手续。

9、印刷费支出方面:

单笔印刷费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由经手人填写《印刷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在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单位印刷;日常零星的打印、复印在定点打印社记账,报局办公室备案,并且必须半年结账一次。

10、单位所有在外召开的会议费用、各类培训费用、发放到个人的津贴和奖金、单次金额在500元及以上的招待费用、支付给旅行社的差旅费用、汽车修理费用等,均应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收款单位。单位一律不得用现金结算。

11、公务卡支出方面:

①局党组成员、科室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要求申办公务卡,科室长负责本科室的公务刷卡支出,其他工作人员申领公务卡,需经分管财经领导同意。

②各类不能实现转账的所有消费(除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以及在县级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局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时限及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④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名下的所有债权债务。

12、“四项费用”按季度公开。

①每季度在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上公布。

②“四项费用”中单笔在5000元以上,逐笔列表,在党组会议上公开,私车公用费用列表在党组会上公开。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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