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委托书【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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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第一篇】

1.刑罚轻缓化的前提是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即某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所有要件,需要动用刑法来处理。其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需要根据立法必要性的原则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某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运用其他部门法处理该行为已显不足时,才能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交由刑法处理。第二,刑事法官根据刑法的规定确定某行为构成犯罪时,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尽量不动用刑罚或者当非用刑罚不可时,尽量动用较轻的刑罚。

2.刑罚轻缓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静止不动的。刑罚轻缓化是一个伴随刑罚的历史发展全过程的动态的过程。人类文明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进化发展过程,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法律制度,也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从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刑法之进化的最明显的趋势就是刑罚的轻缓化。纵观历史,肉刑已经成为历史陈迹,死刑也正在逐步走向消亡,刑罚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这是一个历史的发展潮流。

3.刑罚轻缓化从整体上看,呈现由重到轻的发展趋势。但是,刑罚轻缓化不是说在任何时代、任何条件下刑罚都越轻越好,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时代实行轻刑化,刑罚轻缓化在具体的历史时期是有限度的。因为刑罚是应当严酷还是轻缓取决于时代的平均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

4.刑罚轻缓化并不一概排斥重刑的适用。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就目前状况下用刑不宜太轻,对这些罪处以重刑,目的是为了减少这些犯罪,逐步减少重刑的适用。这与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并不矛盾。其次,刑罚轻缓化不等于一味地从轻,刑罚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社会价值观念的产物,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

二、刑罚轻缓化实现机制

1.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我国的死刑罪名在立法上设置偏多,司法适用上如不加以严格限制,必然导致死刑适用面过大,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决定对于死刑限制无疑是一个重要举措,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但这只是在死刑限制方面迈出的第一步。在目前立法上死刑罪名没有削减的情形下,司法上的限制就成为关键环节。

2.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

管制刑与罚金刑不仅属于轻刑,而且具有替代自由刑的功能,应该扩大它们的适用范围。以管制刑而言,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独创,在现今并未发挥太大的作用,管制刑适用面较小,从某种程度上讲实际存在被虚置的现象。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应首先解决考察主体单一,以至于对管制犯的考察流于形式的问题。在考察主体上应增加社区参与考察,在考察的内容上,凡涉及一些具体的事项都交由管制犯所在社区来进行,并由社区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这样一方面便于考察的进行,另一方面也可减轻公安机关的负担和压力。此外,在规定考察内容时应尽可能细化,有可操作性并落实责任,而不能像现行刑法只要求管制犯遵守某些规定,那样很难对他们形成心理上的压力,也无法达到适用刑罚的目的。我国目前罚金刑的适用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单独适用罚金的比例偏低,多数是将罚金刑作为附加刑来适用;一是罚金刑执行难,各地都存在罚金刑判的不少,但实际能执行的并不多这种情况。对于一些学者提出的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不仅会涉及整个刑罚体系的重构问题而且效果也有待于考证,应进一步研究,对此持谨慎态度。但目前至少可以将单处罚金刑广泛地用于轻微犯罪,以替代自由刑的适用。在罚金刑执行问题上也应加以改革,可借鉴国外的罚金易科制度,如罚金易科自由刑等,这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

3.完善缓刑、假释制度缓刑

假释属非监禁化措施,也是实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制度。我国现存的缓刑制度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面过窄,也不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应将缓刑制度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未成年犯、初犯以及过失犯。对于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缓刑犯的考察应进一步细化,并落实日常管理和考察责任,避免使考察流于形式,以至无法达到适用缓刑的目的。学界有学者提出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缓刑后,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应出具保证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该被告人在缓刑期间能够认真改造,遵纪守法。

4.重视非刑罚处罚方法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

非刑罚处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罚方法的总称。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罚方法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长期以来,我们更多重视的是刑罚在对付犯罪中的作用,而轻视甚至忽略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作用。刑罚固然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但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是多方面的,刑罚并不是唯一的途径。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手段之一,也是实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举措。

5.开展社区矫正,实现行刑社会化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监狱行刑)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是指将经法院宣告缓刑或处以其他社区刑罚、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五种罪犯:(1)被判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目前,也有学者建议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刑种,在刑罚种类中增设社区服务刑,以突出其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开展并推广社区矫正,实现行刑社会化,不仅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体现了刑罚宽和的一面,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实现。

摘要刑法轻缓化已经是很多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因此对我国刑罚制度进行轻缓化改革也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分析了刑罚轻缓化的正当性根据,并给出一系列刑罚轻缓化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正当性实现机制

参考文献:

[1]绪怀植。刑事一体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序言[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谢通祥律师: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第二篇】

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 北京谢通祥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转

我国历来有适用死刑和慎用死刑的文化传统。人命关天,适用死刑必须非常严格、慎而又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1950年,第一届政法会议决定,一般死刑案件由省以上法院核准执行,重大案件送请上级法院核准执行。1954年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核准权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行使。3年后,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规定,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而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核准权又被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行使。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载明,死刑案件除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由最高法院核准。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是否剥夺公民的这项重大权利,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而审慎地决定,乃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多种严重刑事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期限至当年年底。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决定,延长下放期限至1983年年底。

当时下放死刑复核权,是鉴于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严峻形势和打击震慑犯罪的需要。1983年,中央认为死刑复核权仍需下放,于是干脆在当年9月2日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最高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授权高级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最高法院据此于1983年9月7日下发通知,授权高级法院对大部分死刑案件行使复核权。

死刑复核权毕竟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权力,地方是乐于接受的。其间,一些省份还进行了积极争取。比如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有些省份曾专门组织力量来北京做工作,希望获得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这也导致了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法院分4次对6个省份下放了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

从1980年至2006年,死刑复核权下放这一形态保持了26年的时间。这种二元死刑复核体制产生了大量问题,最显而易见的是,各地死刑判决的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大量存在,造成司法不公正甚至于混乱。

在各方努力下,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明确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该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当天,最高法院发布施行死刑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收回死刑复核权。

现在回头看,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来修改刑法、刑诉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中关于公民重大权利的内容,通俗而言就是小法修改大法,在立法上是值得检讨和质疑的。

收回死刑复核权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切实减少死刑,现在可以说目的已达到了或者正在逐步达到

在几次讨论死刑复核权收回问题的会议上,我都说过这样的话:最高法院这届领导如能推动死刑复核权收回,是做了件功德无量的事,必将载入中国法治和文明进步的史册。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目的,就是统一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死刑案件的数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切实减少死刑案件的数量。

死刑复核权收回,首先就是统一了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过去各地各行其是,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甚至差别明显,最高法院发现一些案件存在问题,想干预也干预不了。现在最高法院统一了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尤其是对证据上有问题的一律不予核准,几次不核准,地方就不会再上报同类案件了。

死刑复核权收回也显著提高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法院对适用死刑标准的严格把关,也促使地方提高审判质量,将死刑案件办成没有瑕疵、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收回死刑复核权最主要的目的是减少死刑适用,现在可以说这个目的达到了,或者说正在逐步达到。仅2007年收回第一年,因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就占到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还有很多案件地方因判死刑不过硬而不敢再上报。据了解,近几年,很多省份的死刑案件下降了1/3以上,一些省份甚至下降接近了一半。少杀了那么多人,绝对功德无量!

此外,死刑复核权收回对我国司法和立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司法方面,为配合收回,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则;通过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标准,也带动了其他相关案件的审判改进,比如“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同时也促进了干警司法观念的转变,提高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在立法方面,推动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规定对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明确了最高法院对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可以直接改判、要求听取律师意见,并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等。

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当前的死刑核准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完善。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不管是启动还是运行,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从裁判中立、人权保障的立场来看,应将死刑复核程序定位为审判程序,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建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现在的死刑案件证据标准与普通案件并没有明显区别,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影响性,建议采取更高、更严的证明标准,如确立“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我相信,随着死刑复核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人权和法治水平将会有显著的提升。

作为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关注者、研究者、推动者,对于这项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改革进程,赵秉志耳熟能详。但在接受记者采访前,他还是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相关的材料放在会议室的办公桌上,厚厚的一摞。回忆一起起重大事件,他都能精准地说出内容和时间,拿不准的,立即翻阅资料核实。

当被问及为何一个专长研究实体法专家,亦会如此关注死刑复核这一程序性问题时,他笑言,自己并不赞成一切都是程序优先,但在死刑问题上要支持程序优先。我国的死刑制度要改革,减少死刑,没有程序的配合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同时,在他看来,死刑复核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现实的法治问题,而关注这一重大法治问题,是衡量法律学人社会责任感和学术良知的重要标志。

为了推进死刑制度改革,赵秉志可以十数年孜孜不倦地进行学术研究,也愿意花几个小时面对一名记者娓娓道来;可以挺身而出发出掷地有声的建议和看法,也愿意组织北师大的学术团队乃至全国刑法学界进行死刑改革研究的集体攻关。在采访即将结束的那个瞬间,赵秉志忽然陷入了沉思,望着这位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改革追求的法学家,一股敬意自心底油然而生。

大事记

1979年 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0年至198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决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

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复核权下放。

1983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高级法院对大部分死刑案件行使复核权。

1991年至1997年 最高人民法院分4次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贵州6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6年10月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7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来源:法制网 赵秉志

死刑保证书【第三篇】

最近几年,死刑问题正日益成为中国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起算,至今已逾50余年,为何死刑问题直到最近才成为公开讨论甚至热烈争鸣的话题呢?死刑问题又何以能在现在成为此类话题呢?我认为至少可以从如下视角去加以考察:首先是国家步入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西谚云:枪炮作响法无声。在新政权成立之初,面临“镇反”等运动,谈废除死刑显然不合时宜。后来,频繁的运动也使得社会无暇顾及死刑这类重大而敏感的问题。直到经过20多年的民主法制建设,国家提出“政治文明”和“和谐社会”等目标,才使得死刑这样一个不文明、不和谐的现象突显出来。其次是改革开放和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结果。改革开放使我们开阔了眼界,了解到世界上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而对我国判处死刑人数所占世界的比例有了强烈反差,进而引起深刻反思;融入国际社会使我国签署《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旨在废除和限制死刑的国际人权文件成为必要之举。再次,经济的发展和对人权的提倡提升了人们对生命价值的认识。对普通盗窃罪废止死刑以及越来越多的学者同意对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均可视为这方面的体现。第四,新闻媒体相对放开,对一些死刑冤假错案的跟踪报道成为可能。第五,社会治安度过了改革开放初期的严峻局面,形势相对缓和,以及人们对社会治安的心理承受力增强,客观上为探讨诸如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减少死刑的适用等创造了条件。

对死刑问题的持续、深入研讨,是一件好事,它有助于引起全社会特别是决策层对此问题的关注。不过,当前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学界应防止在死刑问题研究上的虚假繁荣,避免重复性的研究成果,真正拿出有质量的产品来。[1]无疑,这要求在现有基础上拓展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以国内新近出版的两本死刑译著为参照物,谈谈其中的一些思路和研究方法对我们的启发意义。这两本译著分别是:《死刑的全球考察》[2]和《为废除死刑而战》[3]。

一、废除死刑要否设立期限

中国官方近年已经发出如下可喜信息:“中国从长远来看要废除死刑”。[4]问题是,长远究竟是多远。虽然对此学者们尚无定论,但绝大多数人都持这样一个观点,即认为中国现在废除死刑的时机还不具备,还需要一个过程。例如,胡云腾博士曾于1994年提出:“根据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并参照其他国家的情况,要实现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全面废除死刑,在目前看来,还是一个‘百年梦想’。……我国废除死刑需要一个世纪的时间。”[5]夏勇教授又于2004年提出:“可以在百年时间中减去20年。……距今还有70年。”“一个世纪的概念长了些,它超出了目前正常人的生命长度,难免给人心理上一种‘不可及’的遥远感觉,而面对过远的目标,人们自然而然容易放松自己的神经,很难体味紧迫感。……70年预期既有利于保持应有压力以增强动力,也有助于保持冷静以避免冒进。”[6]

“百年梦想”也好,“70年预期”也罢,现在我们要反思的是这种为废除死刑而设立期限的思路是否有效?陈兴良教授曾观察指出:“当胡云腾提出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时,大部分人都认为这是一种悲观的看法,废除一个死刑难道需要100年时间?当时,对此我也有同感。但现在我已经不这么认为,就以胡云腾提出的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的第一阶段而言,如期实现就极为困难。[7]胡云腾的观点是在1994年提出的,距今已经10年过去了,距离2010年也只有5年时间。在胡云腾提出的三个目标中,大概只有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这一项有可能实现,至于其他两项均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如果没有重大转机,要想在百年内废除死刑,还真是一个‘梦想’!”[8]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在我看来,学者们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渐次思路值得反思。表面看,主张分阶段地缩减死刑似乎是稳妥的方法,但实际上,由于它没有从根本上解除死刑的“合法性”,从而为死刑的存在提供了口实,使废除死刑至少成为一项不那么迫切的事情。为了推动废除死刑,我觉得当务之急不是要“务实”,而是要从“务虚”:如果从理论上击垮了死刑的存在基础,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废除死刑就要好办得多。

虽然死刑的存废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但若站在死刑废除论者的角度,“阶段论”的一些观点就值得推敲。例如,最常见的一种观点是,鉴于我国国情,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这种泛国情论,在政治家和外交家的口中很有市场,反映到学界,又有一些更具体的阐述,如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的犯罪形势还很严峻,“这就决定了我们不得不保留死刑,以便有效惩治严重犯罪”。[9]另有人认为,“从物质文明程度上来说,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这种物质条件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10]还有许多人认为,“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在我国源远流长,此种传统法律文化非短期内所能改变。

上述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建立在死刑对惩治犯罪有其他刑罚和措施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的假设之上,即所谓死刑的特殊威慑力问题。第三种观点则与民意有关。从下文的分析中我们将可以看出,用这两者来反对废除死刑,均站不住脚。

第二种观点看到了物质文明发展程度与生命价值之间的关联,有一定道理,但二者决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更不能以此来作为拖延废除死刑的借口。有许多的例子可以证明,物质文明与死刑存废没有必然的关系。例如,非洲的突尼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安哥拉、几内亚比绍、毛里求斯等国,中南美洲的委内瑞拉、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乌拉圭等国,以及亚洲的柬埔寨和尼泊尔等国,[11]这些国家都是死刑废除国,但它们的物质文明发达程度并不比我们高,而且其中有些还明显低于我国。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死刑废除运动的先锋”,如委内瑞拉、哥斯达黎加和巴西,早在19世纪末就废除了死刑,[12]当时的物质文明程度就更可想而知了。

应当看到,“过去25年的国际经验清楚地显示,许多国家废除死刑的过程并不长,只经历了几年的时间。许多国家都承认死刑与基于人权思想的司法制度不相容。他们的行动完全可以表明,彻底废除死刑、认可国际人权公约的废除死刑原则已不再需要150年的时间。”[13]

因此,我主张,中国学者要在推动废除死刑方面有更大的作为。目前应当确立以下基本出发点:除严重的谋杀罪,其他所有犯罪都应当立即废除死刑。这样主张的基本依据是:

1、世界上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都在全部废除死刑之前,经历了将“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谋杀罪”这样一个阶段。[14]

2、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15]198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进一步具体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但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的罪行。”根据胡德教授的研究(他也是联合国自1987年以来的死刑问题顾问,并负责秘书长5年一度的世界死刑报告起草人),“现在存在坚实的依据对《保障措施》作如下解读: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应只适用于应承担罪责的最严重的凶杀罪(谋杀罪),而且,对上述犯罪死刑也不应是强制性的。”[16]

3、我国民意反对死刑的最强烈表现在于“杀人偿命”,对于其他罪行废除死刑不会有多大的障碍。想一想盗窃罪,是我国发案率最高的罪种,但1997年的新刑法在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后,社会还是平静地接受了这一现实。

4、生命无价、生命至上,即使从报应的角度来看,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仍然判处其死刑,也是不等价的,因而是不公平的。同样,如果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出现的过程中,犯罪人并不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或者国家、社会等负有一定的责任,则也不能判处该犯罪人的死刑,否则就等于将别的责任方的责任全都转嫁给了犯罪人,这也是不公平的。

在中国目前情况下,有没有可能使废除死刑的事业出现“重大转机”呢?我认为,若能按照上述思路,将死刑罪名由现在的68种降到严重谋杀这一种,就可以说是一个重大转机。这个任务看起来艰巨,其实也不艰巨,关键在于要改变思维,破除对死刑的迷信,将废除死刑作为一种道义信仰。法国的例子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迪:它在1981年9月30日彻底废除死刑之前,形势其实并不乐观,如9月8日与10日进行的民意测验还表明,高达62%的人赞成死刑,只有33%的反对死刑。[17]当新上任的司法部长巴丹戴尔将废除死刑作为一项“绝对优先要办的事”来做时,与其保持友好关系的卢斯提格主教还提醒他“不要抱幻想”。当巴丹戴尔告诉支持废除死刑的密特朗总统“必须赶在重罪法庭新的庭期开始之前进行废除死刑的投票”时,密特朗当即决定:“议会在9月将举行一特别会议,我要求总理把废除死刑的问题安排进日程。”并让巴丹戴尔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在其后的法律草案起草、部长会议和法律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巴氏都紧紧围绕“纯粹地、简单地和彻底地废除死刑”之目标,拒绝就战争期间做出例外规定,[18]也拒绝考虑替代刑、刑罚等级与安全期等问题。[19]当国民议会就此举行辩论时,又有人提出替代刑等问题,但巴丹戴尔驳回了这一主张:废除死刑必然要牵涉到重新审议刑罚等级,而刑级的划分要与整个刑法典的改革结合起来,此工作将在随后进行。他告诫自己:“最主要的是在这一天能够表决通过废除死刑,而不要有任何的节外生枝,不要有任何的保留。整个都是废除死刑,惟一只有废除死刑:这就是我的目的。”[20]在参议院,有的议员提出要在宪法里写进废除死刑的条款,巴丹戴尔意识到:“这种公开宣告要把废除死刑上升为宪法原则的愿望只不过是一种掩人耳目的圈套,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对法案进行表决。”还有的议员提出要将此“社会性问题”提交全民公决。对于这些,巴氏均以极具策略的手段予以驳回,指出有关死刑问题的全民公决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宪法规定全民公决只适用于国家重大政治制度的选择);在民主社会,被选民选出的议员有权决定死刑的废除;密特朗在竞选总统时,曾宣告如其获胜,将废除死刑,现在他的政府兑现诺言,这是良心问题,而不是命令问题。针对不少议员热衷于建设欧洲,巴丹戴尔重点强调了法国对死刑的留恋是多么地不符合整个欧洲的趋势……就这样,法国死刑被最终废除了![21]

二、如何对待民意

民意是死刑研究中的一个敏感话题,也是死刑废除论者绕不过的一道坎。不少学者(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以民意支持死刑作为反对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理由。

我曾在过去的文章中对民意发表过如下意见:1、虽然民意并不是废除死刑的必要条件,但民意的多寡却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废除死刑时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显然,在一个90%的民众支持死刑的国家,要比在一个60%的民众支持死刑的国家废除死刑更难。2、民意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形势下有不同的民意,同一形势下,不同的民意测验方法也会使民意的结果有所不同,甚至有很大不同。3、对民意不能盲从、迎合或者迁就,而要正确对待,并理性地加以引导。4、到一定时候,废除死刑与其说是一个民意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信仰和原则问题。事实上,许多国家废除死刑都不是建立在民意基础上,而是基于政治家的政治意志。[22]

上述观点可以在《死刑的全球考察》和《为废除死刑而战》中找到进一步的强化和拓展。让我们先来看后者:

1969年11月,法国民意调查第一次显示,多数法国人(58%)赞成废除死刑(其中35岁以下的年轻人赞成废除死刑的比例更是高达64%),而且当时的总统蓬皮杜也表明自己“不是一个主张以血还血的”人,似乎死刑马上就将成为往事。但1971年一起闻名全国的重罪罪行“激起了人们的巨大愤慨与激动情绪”,舆论由此颠倒过来,新的民意调查反映出,多数法国人(53%)又重新赞成死刑。[23]在此情形下,蓬皮杜总统只愿意运用手中的特赦权来尽可能地减少死刑,却不敢贸然废除死刑。[24]

1974年,德斯坦当选新的总统,虽然他在私下里曾表示“非常厌恶死刑”,但由于几起严重刑事犯罪引起民意对死刑支持的持续高涨,特别是帕特里克。亨利绑架并杀害一名无辜儿童后,一家报纸发表了“99%的法国人赞成死刑”的民意调查结果,其他媒体也争相点燃公众的怒火,在此情形下,他不得不表态:在某些不能容忍的暴力情形使法国社会对此问题极为敏感的时刻,并不适于立刻废除死刑。[25]在这种“等待瓜熟蒂落”的思想主导下,视废除死刑为荣誉的司法部长佩雷菲特也于1977年撰文指出:“当具体条件显然并不有利的时候,负责任的人是不会同意匆忙行事的。”[26]

由于德斯坦政府在死刑问题上采取了左右摇摆、犹豫不决的态度,这使得死刑废除论者更加坚信:“只有政治意志才能终结这种血腥的规矩。”[27]机会终于来了:当1981年新一轮的总统竞选拉开帷幕时,尽管当时的民意调查表明,63%的法国人赞成死刑,但作为总统候选人之一的密特朗却明确打出了废除死刑的旗号,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声明:“在我的意识里,在我的意识信条里,我反对死刑。……我说的是我的精神契合,是我的信仰,是我对文明的关注。”[28]可以想见,如果仅以死刑存废作为总统竞选的惟一选项,密特朗必败无疑,好在总统竞选存在多个选项,最终他赢得了大选,并由此打通了废除死刑的大门。[29]

再让我们来看看《死刑的全球考察》:在书的第八章,作者标题为“民意问题还是原则问题”,指出:关于某项政策或实践的民意——实质上是情绪的表达,不能决定很多人认为应当基于原则处理的事项。其中,作者为死刑废除论者提供了不少可以利用的资源,例如,针对有人提出的“立法机关对强烈的公众情绪置若罔闻是与民主背道而驰的”观点,作者指出:“在西方自由代议制民主国家,法律的基础是赋予经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授权,立法者没有遵循民意的义务。尽管大多数的民众持反对态度,法国、德国、英国及加拿大仍然废除了死刑。自其时始,这些国家一直坚定地坚持——尽管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公众情绪本身并不能决定刑事政策、就该事项作出自己的决定是经选举产生的代表的责任这一观点。加拿大与英国的议会已经挫败了数次恢复死刑的努力,尽管在其国内,调查显示绝大部分的国民赞成恢复死刑,尽管赞成的程度近来已经降低了。”[30]又如,作为一项原则,一些国家在极权主义或高压政权倒台后,都将死刑视为侵犯人权的措施而予以废除,如意大利和德国是在二战后,罗马尼亚是在齐奥塞斯库下台后,柬埔寨是在波尔布特的统治告终后,南非是在种族隔离结束后。以南非为例,当 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删除所有犯罪的死刑时,公众对暴力犯罪的汹涌普遍感到担心,大多数的南非国民都认同,对极端的谋杀案件应当适用死刑,但国会最后仍然同意了宪法法院院长查斯卡尔森的观点,即减少暴力犯罪的途径要靠创造一种尊重人的生命的“人权文化”来实现。其实,早在1995年,南非宪法法院在“国家诉麦克万亚尼和麦卡胡尼”一案的划时代裁决中,就指出:死刑是和反对“残忍的、不人道的和侮辱性的”刑罚的禁令相矛盾的,也是和将生命和尊严的权利作为宪法的基石的“人权文化”的精神不一致的。在该案的裁决中,查斯卡尔森对民意发表了如下意见:“民意或许对调查研究具有某些意义,但就其本身,无法取代法院所承担的解释宪法、无私无畏地维护宪法规定的责任。如果民意具有决定性意义,就无须宪法裁决。……将司法审查的权力赋予法院的特定理由是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及那些不能通过民主程序充分保护其权利的人的权利。有权要求这一保护的,包括在我们的社会中被排斥、被边缘化的人。只有我们愿意保护我们之中最恶劣的、最软弱的人,我们才能确保我们自己的权利将受到保护。”[31]

对原则的尊重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无视民意,相反,作者也认为,应采取有效方式来引导民意,包括:通过官方调查委员会的权威声明,将公众及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力引向死刑制造的那些最大的不安的效应上,即错误的不可避免性、适用中无法接受的任意性;要争取获得那些影响、运作刑事司法系统的中坚人士的支持;要使民众尽可能地了解真正的事实和各方面的信息;要发动开明的舆论群体来共同努力;要通过判决来创造民意,而不是相反,引用民意测验来判决;要设法将废除死刑的政策植根于国民意识,使恢复死刑的情绪渐渐地减弱。[32]

三、死刑的威慑力问题

废除死刑的阻力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担心失去死刑的特殊威慑力;二是担心死刑犯放出来后对自己的安全构成威慑,或者担心司法腐败使死刑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人类天然的报应心理。第二者可以通过设置不得假释的长期监禁刑甚至是终身监禁来解决前半部分,通过改良司法来防止司法腐败;第三者可以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刑罚不符合现代文明刑罚的要求入手,来阐释报应不应成为保留死刑的理由。那么,如何看待第一者呢?毋庸讳言,目前我国从官方到民间,不少人都是以相信死刑具有特殊的威慑力为前提来反对废除死刑的。

死刑是否具有特殊的威慑力?《死刑的全球考察》一书告诉我们:“针对过去70年左右时间的任一阶段,都已进行过研究,但是尚未发现令人信服的证据可证明死刑与长期监禁相比,是绝对更有效的威慑谋杀的手段。”作者还用下面“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如果降低对死刑的依赖,也无须害怕在犯罪曲线上会有突然、严重的变化”:澳大利亚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但报告的以每10万人为单位的凶杀率已经下降了,谋杀率(被定为谋杀罪的凶杀率)变化并不大。尽管在南澳大利亚州,废除死刑后的5年与之前的5年相比在谋杀罪与非蓄谋故意杀人罪方面有所上升,[33]但更长期的研究显示:“死刑的废除对该州的凶杀趋势没有任何影响。”加拿大在废除死刑23年后的1999年,谋杀率是/10万,比废除死刑之前的1975年(/10万)降低了43%。实际上,谋杀率在废除死刑前是在持续上升(从1961年的/10万到975年的/10万,上升了142个百分点)。因此,谋杀率的大幅下降成为加拿大总理在1987年反对恢复死刑的有力论据。即使谋杀率上升,也要具体分析,例如:牙买加近年来的谋杀犯罪大幅增加,但这主要是因为该国“法律、秩序的全面崩溃”,而在此之前,从1976年至1982年,虽然停止适用死刑,谋杀率却几乎没有变化。其他一些经历了犯罪上升的废除死刑的国家如英国,也显示犯罪上升有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原因,而与死刑废除没有关系,因为那些原本就是非死罪的犯罪上升幅度更高。在美国,有人对1980—1995年的谋杀罪进行了研究,指出:“与威慑假设相反,在这16年间的每一年,为谋杀罪配置了死刑的州的谋杀率更高。实际上,在该时期保留死刑的州的谋杀率要高(1989年)—(1995年)倍。”另外一项类似的研究也表明,美国废除死刑的12个州中,有10个州的谋杀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在保留死刑的州中,有一半的谋杀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4]

当然,作者也承认,由于影响犯罪的变量和执法的变量十分复杂,使得对死刑的调查无法成为真正的实验,因而上述结论尚不足以说服那些坚定的死刑保留者彻底改变其想法,更何况有的研究还得出过一些互相冲突的结果,而后者恰恰被那些坚持死刑具有独特的威慑效应的政客所利用,“将死刑作为表明其对犯罪持强硬态度的象征而给予支持。”为此,作者进一步做了如下努力:

首先,反驳了“死刑具有特殊威慑力”的观点:第一,理性选择理论对于研究谋杀行为与死刑威慑的关系并不是一种恰当的模型。[35]大多数的谋杀并非由职业或精于计算的罪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实施,而是无数的悲痛的结果:谋杀犯们都是“具有教育程度低、一贫如洗的特征的不能适应社会的人,他们的犯罪看上去就是愤怒或恐惧的、愚蠢的、无意识的表现”。由此推论,对死刑的恐惧不会抑制那些有谋杀倾向的人,因为谋杀通常是源于情绪的迸发、失控,源于精神疾病、有缺陷的人格或突然失去控制的惊慌。对这些无可否认的事实的另一种解释是,在所知的谋杀犯中自我调节良好的人很少。第二,死刑“超过了一个刑罚系统所具有的任何合法目标所必须达到的东西”——即不求助于死刑,也可以获得同样多的威慑效应。那些废除死刑的司法区对刑事凶杀的控制、对刑事司法系统(包括囚禁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暴力罪犯的最高安全级别的监狱)的驾驭与那些保留死刑的司法区同样的有效。公众并没有以暴乱或私刑来回应废除死刑;警察并没有养成过度使用致命力量的习惯;监狱的警卫、工作人员及探视人员并没有面临更大的危险;被谋杀的被害人的亲人和朋友并没有发现调整自己以面对他们的巨大损失变得更困难。第三,那些得出死刑具有特殊威慑力的研究在方法上是有缺陷的、在态度上是欠严谨的,如有的研究只限于短期,而没有较长时期的跟踪;有的研究有意无意地疏漏了一些重要变量对犯罪的影响,如枪支管理(加强强制管理导致谋杀率降低,但他们却将此归功于死刑的判决和执行),等等。并且,由于存在其他一些衡量更为困难的社会环境因素,如移民、非正式社会控制的有效性、毒品滥用的程度、社区统一的程度及暴力亚文化、暴力之外的其他压力释放模式的存在程度,因此,迄今为止还没有方法能够解决它们在谋杀与死刑之间的联系中(假如有的话)所起的作用,[36]而死刑废除论者要求证明死刑具有实质的、绝对的威慑效应,这“几乎是确定地无法满足”。[37]

其次,指出死刑的适用会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一是“残酷化”效应,即死刑执行在某些时候不但不是在控制犯罪,反而是在制造犯罪。因为死刑所传递的信息是在刺激而不是抑制暴力。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因其向人们展示的残暴的事例,死刑不可能是有益的…… 作为公共意志的表述的法律,憎恨并惩罚谋杀的法律,自身却在实施谋杀,于我而言,这是何等荒谬。” 二是对死刑的依赖使人们容易将注意力集中到对死囚犯的报应上,忽视犯罪的复杂原因,忽视采取更为有效的犯罪对策。三是受到死亡威胁的犯罪人会产生额外的杀死目击其犯罪的证人的动机。[38]四是死刑执行的戏剧化效果还刺激了某些人借此来远扬其恶名,或将此视为自杀的替代方式。五是死刑成本高昂。对死刑犯审判程序的高程度保障、将漫长的时间花费在羁押过程、最后只将被定罪的极少一部分执行死刑,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成本必然是昂贵的。据估计,在美国,每执行一次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大约在200-320万美元之间,这种庞大的支出“与犯罪预防预算的紧缩正好抵触”。[39]

在法国通往废除死刑的征途中,死刑废除论者的一个重要武器也是运用大量的国际性调查作为依据,证明凡是废除死刑的地方,血腥的犯罪率并没有增加,“这种犯罪有它自身的道路,与刑事立法中是否有死刑规定毫无关系。”[40]如今,法国废除死刑已有20余年,犯罪形势有没有变化呢?在去年笔者与巴丹戴尔先生的一次会谈中,我迫不及待地提出该问题,他的回答让我放下心来:法国废除死刑20余年来,从总体上看,犯罪率与废除死刑前没多少差别,具体到各类犯罪,有的下降了,有的上升了,前者如针对军警人员的暴力犯罪、劫持人质的犯罪,后者如外来移民的犯罪,但这都不是死刑在起作用,而是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政治背景。[41]

结语:限制死刑:无奈却又现实的话题

联合国现在要求废除死刑的态度十分明确,这不仅表现在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还表现在联合国设立的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两个临时性国际刑事法庭以及1998年罗马会议创立的永久性国际刑事法院都将死刑排除在可适用的刑罚之外。尽管如此,它却又不得不针对那些尚没有废除死刑甚至还保留有很多死刑的国家,提出多项限制死刑的措施,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1989年通过的《对〈保障措施〉的补充规定》、1996年通过的《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的规定》等。[42]

本文也面临相似的问题:虽然从理念上,前面已经申明,笔者应属死刑废除论者,但面对现实生活中每天还在发生的死刑判决和执行,又忍不住要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如何限制死刑。[43]对此,我的基本思路是:一是要从宏观到微观,切实确立“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如对被害人有过错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对作案时有条件杀掉更多的人却留下活口的免予一死;二是在刑事实体法的解释与运用上,要克服“惟结果论”的思维,通过从严解释因果关系、妥善把握犯罪情节等来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三是要根据国际人权文件的精神,完善我国的死刑诉讼制度,如给予被判处死刑的人请求赦免或减刑的权利;四是要建立对犯罪被害人的精神补偿和经济援助制度,以便在犯罪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国家能给予相关被害人及其家属以抚慰和补偿,进而消减其痛苦和对犯罪人的怨恨;五是扩大死缓的适用面,并从严控制死缓犯的减刑和假释,使死缓犯的最后实际执行刑罚不低于20年的有期徒刑,这里既包括对相关刑法条文的改进,也包括对公正司法的要求,因为群众最痛恨一些犯罪分子、腐败分子“前脚进、后脚出”,希望将他们“一杀百了”。[44]

可是,这些还不够,优秀的律师,善听的法官,乃至只可意会难以言传的司法细节和法庭文化,都对限制死刑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这里,我愿与读者一起来重温一个巴丹戴尔书中所详细描述过的案例,看看正确的辩护策略、良好的法庭规则是如何将一个已被“新闻媒体私刑处死”的被告挽救回来的:

这是一起绑架并杀害儿童的恶性案件,犯罪人叫帕特里克。 亨利。该案发生的时候,对杀人犯的仇恨狂潮席卷了整个法国,“民众的激动情绪与怒火太强烈了,最热忱的支持死刑的人不用费力就可以利用它”。作为亨利的辩护人,巴丹戴尔在经过认真的准备后,向法庭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先是克拉维尔牧师,他告诉法官和陪审员,自己作为一个监狱神甫,坚信“不要用恐怖来回应恐怖”。此时,检察官以“这不是在议会里辩论死刑为由”要求审判长阻止证人发言,但巴氏立即反驳,并对着审判长说:“但是,现在,在这里应当辩论的正是死刑问题,因为,明天,就要由您与陪审员们来作出决定了!”结果,证人获准继续发言,“陪审员们全神贯注地听着”。

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勒沃夫教授接着作证,在他宣誓之前,检察官要求法庭不准许他作证。他援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说,勒沃夫教授既不认识被告也不了解案情事实,因此他没有任何能够使法庭查明犯罪事实的东西要说。巴丹戴尔辩护说,拒绝听取他的证人就死刑问题作证,就是拒绝向陪审团说明问题的真相,这样做是想让陪审员们承担任何一个女人或男人都难以承担的最重大的责任…… 在他的坚持和请求下,法庭以“奇特的理由”裁定:勒沃夫教授同所有的法国人一样是事实的间接证人,因此,他的证词可以接受。勒沃夫教授对审判长和陪审员们说:他虽然将自己的一生都献给了科学研究事业,但真正能够做到确定无疑的事真是少而又少,特别是涉及到人的时候,有谁能说出是什么原因促使一个杀人犯采取杀人行动呢?对于实施犯罪的冲动,我们又知道多少呢?人们请求法官凭着他们的灵魂与良心来作出处死一个人这样的不可逆转的决定,但人们在此处的知识恰恰很不扎实。

下一个辩方证人是巴黎第二大学犯罪学院的院长勒奥德教授。他是司法官们非常熟悉的《犯罪学导论》一书的作者。他重申:在已经废除死刑的所有国家里进行的所有调查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犯罪血案的发生与发展和法律中是否规定死刑并无关系。死刑的威慑价值是一个任何严肃的研究永远都不可能证明的不解之谜。勒奥德教授还以数字统计作为依据陈述说,在欧洲所有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血案都与法国相差无几,有时,犯罪率甚至还要低一些。“法庭上的法官们在默不作声地听着,有些陪审员还在做笔记。这一次庭审结束时,气氛已经发生转变。”

最后一个出庭作证的是著名的精神病学者卢马隆教授。他曾受预审法官的指定和另一位专家一起给亨利做过检查,结论毫不含糊:从亨利身上并没有发现精神障碍。但他提醒法庭:一个人的杀人冲动是一个奥妙的问题。他重申,在有关人格这样一个如此不明朗的领域,科学上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他的发言与勒沃夫教授的话完全吻合。他特别向陪审员们说明了精神病学仍然存在的局限,并举例说:60年代他曾和他的另一同事对一个杀人犯进行了检查,当时没有发现他有任何的精神紊乱,结果他被判处死刑并送上断头台。经过尸体解剖,发现他的大脑受过损伤,而当时的检查手段却不可能发现,终究还是在斩首之后才知道其疾病的严重程度。

关于死刑是否具有“以儆效尤”的作用,卢马隆教授回答说,他不知道有哪一个潜在的罪犯是因为害怕走上断头台而放弃犯罪,“罪犯要么是以为他能够逃避警察的追捕而实行犯罪,要么是因为他害怕被逮住而放弃犯罪。但是,判处他无期徒刑还是将他送上断头台,惩罚的性质无关紧要。对于一个冷血罪犯来说,起决定作用的是他坚信自己不会被逮住,而不是他被逮住之后所受到的惩罚的性质,至于那些最残忍的犯罪行为,那些使我们感到可憎并激起我们愤怒情绪的犯罪,对我们来说仍然是不能解释的。”不知不觉中,陪审员们已经开始被“撼动”了。

接下来是控方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再往下就是检察官发表“公诉词”,他要求判处亨利死刑。最后,巴丹戴尔走向辩护席,他面对着陪审员,搜寻着他们的目光,告诉对方:只有他们可以决定这个坐在被告席里的小伙子是死是活,这在他们的一生中是个重要的时刻,这一时刻将使他们承担一辈子的责任。“我一步一步地往前走,就像一个走钢丝的演员,沿着一条内心的线索往前走。”他首先扫除所谓的犯罪预谋的说法。然后,提到精神病认识的局限,提到专家们也不敢确定。没有任何人真正知道这个年轻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的法官也不比专家们知道得更多。但是,人们却要求这些法官们把这个人处死,因此,死刑就是这样:一种在无知的黑暗中做出的司法祭祀。接着,他提到处死亨利将给他的家人带来巨大痛苦:“当一位母亲的泪水汇合进另一位母亲的泪水(指被害人的母亲——笔者注)时,正义到底在哪里?”他还给陪审员们念了一封信,一封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母亲的信,信中说:“那些支持死刑的人们不想一想,他们的儿子或兄弟也可能有一天会站到这个位子上。”在做结论时,巴氏再次逐一注视陪审员的目光,对他们说:“如果你们像检察官先生所要求的那样投票,我告诉你们,时代即将过去,躁动与鼓励行将结束,你们将与你们做出的决定一样成为孤家寡人。人们将废除死刑,而你们将与你们做出的裁决一样永远处于孤立的地位。你们的孩子会知道有一天你们曾经将一个青年判处了死刑,到那时,你们再看一看他们的目光吧!”

接着发生的事使所有的人都大吃一惊,被告终于开口了:他说出了人们等待已久的话,“我内心深深地感到后悔。很久以来,我就想向菲力普(被害人——笔者注)的父母道歉…..”

法官与陪审员退席评议,一个半小时后,他们回到审判庭,审判长宣判:被告人亨利被判处无期徒刑。[45]

巴丹戴尔固然高明,但若是法庭拒绝你那些证人出庭,或者对你的发言充耳不闻,你又何为?[46]

[1] 刑法学者邱兴隆曾坦言:“所有保留死刑的理由,都可以成为废止死刑的理由;所有赞成废止死刑的理由,都可以成为保留死刑的理由。”(参见陈兴良等主编:《死刑问题研究》(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页。)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国内对死刑存废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在对传统的正反两派的一些观点进行拼凑呢?

[2] (英)罗吉尔。胡德著,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3] (法)罗贝尔。 巴丹戴尔著,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

[4]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语,《国际先驱导报》2003年11月24日报道。

[5] 参见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页。

[6]参见夏勇:《中国废除死刑应有的观念准备》,载陈兴良等主编:《死刑问题研究》(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 胡云腾提出的第一阶段目标是,到2010年左右,将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限制在15个左右(军职罪死刑除外);全部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实际适用的数量降为现在的1/10左右。(参见前引胡云腾《死刑通论》书,第303页。)

[8]参见陈兴良:《关于死刑的通信》,载陈兴良等主编:《死刑问题研究》(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参见刘明祥:《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与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刑事法学》2004年第11期。

[10] 参见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11] 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56-64页;96-98页;73页。

[12]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96页。

[13] 参见Roger Hood, From restriction to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a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note, in Zhao Bingzhi ed, The Road of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 Press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2004, p82.

[14]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137页。但是,并非所有的死刑废除国都走的这样一条路,事实上,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时一步到位,而不像过去那样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参见前书第8页。)

[15] 请注意,该条第6款规定:“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16]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137页。

[17]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94页。

[18] 之所以这样做,是“不想降低废除死刑的象征力量”。“如果某一天爆发冲突,牺牲生命而不是尊重生命已经成为一种公民义务,政府将会做出判断是否恢复死刑,将恢复死刑写进战争立法是很容易的事。” 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90页。

[19] 因为“涉及的是要废除死刑,而不是对刑法典进行改革。刑法典的改革是以后的事……只有事件本身最为重要:在法国,死刑将被废除。” 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92页。

[20]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98页。

[21]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99-204页。

[22] 参见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载《刑事法前沿》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3] 偶然性事件有时会推迟甚至扭转整个事件的进程,这是我的阅读和体验所给予我的一种强烈印象。

[24] 在谈到行使特赦权时,他说:“每一次当我面对一个被判处死刑的人犯,每一次当我并且只有我一个人做出决定时,对我都是一场良心的演示。” (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6页。)

[25]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34页。

[26]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92页。对此,巴丹戴尔“简直气愤极了”,“是希望废除死刑,还是想继续维持死刑只不过是一种道德选择,属于每一个人的良心之事。但是……使我感到不悦的是……一个宣称自己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却甘愿维持死刑,只是因为按照民意调查公众舆论赞成维持死刑。”(参见前引书,第92页。)在随后的辩论中,佩雷菲特再次提出:“不应当在一个不恰当的时间废除死刑,否则将是适得其反,也就是说,不要因此而挑动人们去‘自己实现正义’。” 巴丹戴尔认为:“这是在梦里说话:要么,始终不知道谁是罪犯,或者根本无法找到罪犯,这样,任何‘伸张正义的人’对这些罪犯也只能是鞭长莫及;要么,罪犯被逮捕归案,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刑期极长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有怎么能够想象,经过数十年之后,受害人的亲属还会像基督山伯爵那样反回来找到罪犯并将他狠揍一顿,以泯结他们的仇恨呢?” (参见前引书,第108页。)

[27]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62页。

[28]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70页。

[29]值得注意的是,密特朗在死刑问题上的这种坦诚总的来讲并没有给他造成损害,反而帮了他的忙,因为此前一直有舆论说他是一个不讲信义的政治人物,但在死刑这一涉及根本道德的选择时,他却采取了最不具有选举色彩的立场,这种为了意识良心而放弃眼前利益的做法使分析家们看到了他作为一个有坚定信念的政治家的品质,从而驱散了他的复杂人格所引起的不信任感。(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70页。)

[30]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477-488页。

[31]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480-503页。南非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无多大变化。(参见前引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文。)

[32]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497-501页。

[33] 如果这一结论具有普遍意义,即废除死刑前后的犯罪率会有所变化,但更长期则无变化,能否以短期的这种“有所变化”为由来保留死刑呢?不能!为了实现没有死刑的刑罚人道化,也许这是一种必要的代价。

[34]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435-442页。

[35] 在西方学者的视野中,死刑存废之争主要限于谋杀罪,故作者重点讨论死刑对于谋杀的威慑力。

[36] 美国的一项研究曾指出:一场暴风雪的恶劣天气使局部地区处于停顿状态,导致这些地区的谋杀率在此期间下降,但有人却错误地声称这是前不久的一次死刑执行的结果。它告诉我们通常不为考虑的变量是多么地能使研究结果具有偏向性。(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450页。)

[37]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464页以下。

[38] 不止于此,如果死刑适用的面及于谋杀以外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犯罪人还会产生与其将其打伤不如将其打死的想法,因为打死后还可能死无对证。同理,如果只要是谋杀就一律判处死刑,那么,在诸如入室盗窃的案件中,面对毫无反抗能力的老人、小孩,犯罪分子也会出于“我不杀你、我就得死”的恐惧而将其斩尽杀绝。(参见前引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文。)关于死亡威胁特别是不公正的死亡威胁的副作用,手上还有这样一个例子:《新京报》2005年6月11日报道一死刑犯逃脱后又因贩毒被抓重新被判处死刑,问及他当初为什么要逃跑时,他说主要是因为法庭判处他死刑不公(当年贩毒存在警方特勤人员的引诱)。他的律师也说:“如果法院不判处他死刑,他是不会跑的。”

[39]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341页,以及第426页以下。

[40]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9页。

[41] 参见刘仁文:《与巴丹戴尔先生谈死刑》,载《检察日报》2004年4月28日。

[42]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522-528页。

[43] 在写作此部分的间隙,偶然闲读一份2005年5月14日的《检察日报》,光第一版就报道了4个死刑案件(5名死刑犯),它们分别是:杀人犯王林标被执行死刑(该案差一点将王树红张冠李戴);杀害哈工大女博士,两歹徒被判极刑,一审(犯罪人抢劫,被害人呼救并反抗,引起对方动刀子,结果抢救无效死亡);侯建军驾车撞死人案,一审,死刑(驾车撞死人毕竟不同于预谋杀人,而且本案被害人有过错);故意杀人犯闫明堂被执行死刑(报道称:闫因家庭琐事,一时激愤杀死了妻子,留下74岁的老母和4个未成年的孩子,最大的13岁,最小的才3岁,祖孙5人生活无着,3个孩子相继失学,老母连惊带吓卧床不起。我终于忍不住要问了:为什么这样的案子还要判死刑?难道只要出现了死人的结果就一定要判死刑吗?想想在美国、日本等死刑保留国,要判决或执行一个人的死刑,那是要引起全国关注的一件大事呀,而在我们这里,却是如此的家常便饭!)

[44]参见前引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文,以及《死刑的全球考察》译后记。

死刑保证书【第四篇】

2006年10月的一天,天气晴好,心情不错的骆政丽正在她的服装店里招呼客人。突然,外面闪进一个面容憔悴的男人。看到这个男人,骆政丽洋溢着笑容的脸,顿时阴沉下来,低喝道:“你来做什么?”男人不觉尴尬反而满脸堆笑说:“政丽,我们复婚吧。以前是我错了,以后一定改!”“滚!”一听这话,骆政丽厌恶地拒绝了该男子。

原来,这个男人不是别人,正是骆政丽的前夫齐树高。骆政丽和齐树高是一年前离婚的,这段婚姻曾经给了她非常深的伤害。

时年34岁的骆政丽是湖南人,父亲是一位著名的医生,母亲则是一位中学教师。1991年,骆政丽高考落榜,她没有听从父母的劝告继续复读,而是南下深圳打工,在一家大型物流公司做了一名营销员。凭着自己不懈的努力,第二年,骆政丽就升任为公司业务部的主管。

1992年年底,在公司举行的周年庆功宴上,骆政丽认识了老乡齐树高。同样来自湖南的齐树高比骆政丽大3岁,出生于农村,由于家境贫困,初中还没毕业他就辍学外出打工。在深圳漂泊了几年后,齐树高考到了A1驾照,并因此找到了不错的工作。齐树高虽然家境贫寒,长相普通,但他这种不服输的劲头,赢得了骆政丽的好感。没多久,两人就坠入爱河。骆政丽的父母得知女儿找到了一个这样的男人,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可1994年6月,骆政丽还是执意嫁给了齐树高。

幸福点评:虽然我们并不提倡婚姻一定要门当户对,但过大的差距确实更容易造成婚姻矛盾。面对此类婚姻,建议两人应该有更长的观察期和考虑期,而当事人相识不到两年就匆匆结婚,肯定是不明智的。

婚后的生活平淡而幸福,1998年9月,骆政丽生下了儿子齐军。齐树高夫妻拿出所有积蓄,回到湖南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齐树高很会做生意,到了2002年年底,不仅买了房,还新增了两辆货车和一台挖掘机,资产超百万。

抱着夫贵妻荣的心态,骆政丽安心过起了相夫教子的居家生活。然而,好景不长。2003年10月的一天,骆政丽听到了齐树高在外面包养情人的传言。要强的骆政丽哪受得了这种委屈,当晚,她就质问喝得醉醺醺的丈夫。谁知齐树高却没好气地要她滚开。丈夫的态度马上激怒了骆政丽,她愤怒地拿起茶几上的一杯水向他泼去。齐树高火冒三丈,一把揪住骆政丽的头发,劈头盖脸就是狠狠几巴掌,随后摔门而去。丈夫不仅在外面包养情人,还暴打自己,骆政丽伤心欲绝。然而,更让她绝望的是,此后只要她再提此事,就会遭到齐树高一顿毒打。

夫妻情分全无,骆政丽终日以泪洗面。2005年9月,在父母的苦劝下,她与齐树高正式离婚,并分得七十多万元的财产,儿子跟随齐树高生活。

幸福点评:夫贵妻荣的故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但作为全职太太,一定要经常与丈夫沟通,注意与丈夫共同进步,否则,对自己的放任也是对婚姻和感情的放任。当背叛、伤害和家庭暴力出现时,女人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这里,我们庆幸骆政丽最终做出了正确的选择,结束了这段痛苦的婚姻。

然而,戏剧性的是,离婚后,由于财产被分割,花费又没有节制,加之包养情人的开销很大。很快,齐树高就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欠下了近百万元的债务。无奈之下,他只得将手里的车都低价处理还清债务,自己也因此变成了穷光蛋。另一方面,骆政丽却在朋友的帮助下,开了一家品牌男装服饰专卖店,由于经营有方,生意非常红火,春风得意的骆政丽一下子成了当地有名的富婆。

就在这时,齐树高却要求复婚,骆政丽当然不会答应。

谁知就在第二天,齐树高的哥哥齐树茂竟找上门来,还带来了骆政丽的儿子。好久没见到儿子的骆政丽,一看见儿子全身脏兮兮的样子,立刻心疼起来,她没想到,儿子跟着前夫会过得这样可怜。齐树茂趁机劝道:“没妈的孩子像根草啊。政丽,以前是树高对不起你,可他现在知道错了。看在孩子的分上,再给他一次机会吧!”这时,儿子也哭着对骆政丽说:“妈妈,你回来吧。我需要你,爸爸也需要你。”其实,离婚后,追求骆政丽的异性并不少,可她总是挂念着儿子,一直没有接受别的男人。

“夫妻俩哪有不磕磕碰碰的?你就把跟树高以前的那些不愉快,当做是对婚姻的一次考验,浪子回头金不换啊!再说,看看孩子,多可怜!孩子可是娘的心头肉啊……”做为齐家德高望重的大哥,齐树茂的话在骆政丽心中很有分量,又句句切中她的要害。最终,在齐树茂的苦劝下,骆政丽答应再跟齐树高相处看看。之后,齐树高以照料儿子为借口,将骆政丽接回了家。骆政丽万万没想到,这次回归竟让自己走上了一条穷途末路。

幸福点评:婚姻这双鞋合不合脚,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虽然骆政丽明知和齐树高的婚姻并不适合自己,可是,她迷失在爱情说客的劝说及对儿子不幸遭遇的同情中,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可惜,婚姻的基础不是他人的保证、劝说或同情,而应该是两人两情相悦的融合。如果当时她能根据自己的意愿,从婚姻的角度拒绝大哥,她就能逃离厄运。可惜,生活只有一张单程车票,等待她的,注定是一枚即将炸弹的定时炸弹。

反复无常的婚姻重蹈覆辙,怨恨的泪化作报复心魔

2007年3月,齐树高的叔叔告诉他一个好消息,成都一家公司打算到湖南的县城开加盟连锁店,条件相当优厚。做梦都想东山再起的齐树高,马上向骆政丽提出,希望她能借钱给自己去外地的县城创业,可骆政丽一口回绝了。无奈之下,齐树高只好再次向大哥齐树茂求援。

齐树茂找到骆政丽说:“弟妹,俗话说得好,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既然你们两人已经和好,他也有决心痛改前非,你就帮帮他吧,男人总是需要有自己的事业啊!”见骆政丽还有顾虑,齐树茂又说:“这样吧,树高从小就听我的,要是他以后敢做对不起你的事,你尽管找我,我给你出头!”听到齐树茂这样说,心软的骆政丽才松了口。她郑重地对齐树高说:“看在哥哥的面子上,我可以借给你60万元钱,但我要对这家店享有参股权。而且,你要当着哥哥的面写个保证书给我。”齐树高在大哥的要求下,当即写了一份保证书:我齐树高,向上天发誓,以后绝对好好对待妻子骆政丽,再也不会做对不起她的事,如有背叛,以后店子所赚的钱都归骆政丽……证明人:齐树高。

幸福点评:骆政丽再一次在爱情说客的劝说中丧失了原则。事实上,她和前夫复婚不久,对这段婚姻并没有十足的把握,在这种情况下,给60万让丈夫去外地创业,明显是不妥的。再婚夫妻在遇到比较巨大的金钱借贷交易时,应该经过充足的考察和考虑,彼此完全信任时才能做出这样的决定。

有了骆政丽的资金支持,齐树高的连锁店顺利开张,并很快打开销路,一年下来,他就赚得钵满盆溢。手里有了钱,妻子又远在数百公里之外,身边没人管束的齐树高“旧病复发”,包养了一个叫孙丽的年轻女孩。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件事很快被骆政丽知道了。骆政丽愤怒极了!当即哭着打电话给大哥齐树茂:“你不是拍着胸脯向我保证,齐树高不会做对不起我的事吗?可他现在又这样!”齐树茂只好陪着骆政丽连夜赶了过去,把齐树高大骂一顿,又对骆政丽说:“他现在这样,是因为你们分隔两地,要不,你和儿子都到这里来吧,把家搬过来,这样他就会安分守己的……”骆政丽犹豫片刻后,为了孩子,她再一次听从了大哥的建议。2007年12月,骆政丽不得不将自己经营得红红火火的服饰店低价转让,带着儿子来到县城,并在齐树高的店子附近再开了一家服饰店。

开始,齐树高还碍于妻子和儿子的面子,平静了一段时间。可好景不长,没过多久,齐树高再次“旧病复发”,甚至公然与孙丽出双入对。骆政丽只要稍有管束,就会招来齐树高一顿打骂。骆政丽只好再三找齐树茂“主持公道”。谁知,齐树茂开始还会在电话里大声训斥齐树高,见他屡教不改,他竟也为难地对骆政丽说:“我毕竟只是他的哥哥,我说的话他也听不进。何况在当今的社会,哪个成功的男人没有情人?”听到齐树茂竟说出这种话,骆政丽气不打一处来,她反驳说:“你早说这些话,我当初就不会听你的,和齐树高复婚,让自己受这份窝囊气!”此后,心里窝火的骆政丽,对齐树茂的成见越来越深,积怨也越来越深。

2009年3月,齐树高又一次对骆政丽大打出手。屈辱不已的骆政丽,拿出当初齐树高写的保证书说:“你一次又一次背叛伤害我,这个家没法过下去了,我打电话让大哥给我们分家吧。”谁知齐树高一听,马上冲过来把保证书撕得粉碎,并恶狠狠地说:“要分可以,你只能把你那60万撤回,其余一分也不能拿走!以后少拿大哥来压我,要不是大哥劝我,我才懒得跟你和好!”

齐树高的这句话让骆政丽认为,当初齐树高正是听了齐树茂的建议才来找自己复婚。因此,自己的一切悲惨经历,可以说,都是齐树茂造成的。想到自己误信齐树茂的话,再次跳入火坑,遭受屈辱,骆政丽心里充满了怨恨。

幸福点评:直到此时,骆政丽才明白,婚姻是穿在自己脚上的鞋,所谓爱情说客也好,孩子也罢,都不是穿鞋的主人,鞋子磨脚时还得她自己来承受。可惜的是,骆政丽明白了这个道理,却没有像上次那样做出正确的决定,坚决结束这场不适婚姻,反而让自己在这个泥潭里越陷越深。

2009年国庆长假期间,骆政丽和齐树高带着儿子回到老家。期间,齐军因玩具的事与齐树茂5岁的儿子齐松争执起来,齐军顺手将齐松推倒在地上,齐树高见状立刻上前给了儿子一个耳光。骆政丽心疼儿子,怪丈夫下手太重,两人争执起来,生气的骆政丽提起一根木棒,朝齐树高身上掷去。没想到,木棒掉落在地上弹起,误伤了齐松,将他的手臂砸成了骨折。

齐松是齐树茂四十多岁才生下的唯一的儿子,全家人视若珍宝。骆政丽自知闯了大祸,赶紧赔礼道歉,将齐松送往医院。可不曾想到,齐树高竟然报了警。骆政丽害怕地向齐树茂求情,齐树茂却断然拒绝:“这是你的事,与我无关!”最后,还是警察认定是一个意外,她才免除了牢狱之灾。

这件事让骆政丽对这段婚姻绝望了,更加憎恨丈夫的无情无义,也更加憎恨齐树茂这个爱情说客。她甚至认为,丈夫之所以屡劝不改,肯定是大哥齐树茂向其灌输了“包养情人是成功男人的标志”这样污秽的观点……

想到这里,绝望的骆政丽内心升腾起一股报复的怒火。在她看来,要想报复齐树高兄弟俩,最好的办法就是向齐松下手。齐松是齐树茂的心头宝,也是齐树高唯一的侄儿,只要杀了他,就会让他们痛苦一辈子。

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骆政丽做了一个梦:她梦见自己溺死了一名婴儿。从睡梦中醒过来的骆政丽久久不能入睡,在她看来,这是上天给她的提示,让她选择用溺死齐松的办法来报复齐树高。

幸福点评:婚姻明明已经走到了尽头,如果骆政丽肯及时回头,等待她的,将会是和以前一样的自信、阳光的生活。可惜,她这次选择了钻牛角尖,选择了用罪恶埋葬自己的下半生。

忍无可忍血腥报复,溺死无辜亲侄子又解脱了谁

2010年除夕,齐树高一家三口在一家大酒店吃团年饭。席间,齐树高接了一个电话,一听是女人的声音,再加上齐树高支支吾吾的样子,骆政丽便生气了:“新的一年里,希望你不要再做对不起我的事!”齐树高挂断电话后,气愤地把酒杯往桌上重重一摔:“大过年的,你胡说什么呀?”骆政丽冷嘲热讽道:“你都做了,还怕我说么?”顿觉在孩子面前颜面扫地的齐树高忍无可忍,扬起手掌狠狠地打了她一巴掌。当场,两人大打出手,最后还是在酒店保安的力劝之下,双方才罢休。

“团年饭”事件让骆政丽心中的仇恨再度升级,想想自己曾经的风光,现在的落魄、屈辱,她几近崩溃,决定春节后回老家杀了齐松来报复丈夫,也报复当初那个爱管闲事,现在却对自己不闻不问的大哥。

2010年2月24日上午,骆政丽带着儿子回了老家。一看到堂哥齐军回来,6岁的齐松欢天喜地跑过来跟着他一起玩。看到齐松,骆政丽决定当天下午就实施报复计划。

幸福点评:此时的骆政丽已经完全忘了,自己对于这段不适婚姻,还有选择离婚的权利,对于屡次伤害自己的丈夫,还有选择离开的权利,她已经被自己的愤怒冲昏头脑,无法自拔。

吃过午饭后,骆政丽就对齐军、齐松说:“我带你们去街上玩电子游戏机,要得不?”

一听可以玩电子游戏机,两个孩子不由欢呼雀跃起来,便跟着骆政丽往镇上走去。走了两里路时,一辆出租摩托车迎面驶来,骆政丽便拦住摩托车,对儿子说:“我们也难得回来一次,不如一起去县城给弟弟买几件衣服,而且那里有很多好玩的电子游戏机。”两个孩子应允了,摩托车便载着他们一行往县城驶去。骆政丽一路都在思索着,如何找一个偏僻的地方将齐松杀死。

当摩托车行至半路时,骆政丽叫司机停了车,对儿子齐军说:“你去舅舅家给我拿一件衣服,再到镇上等我。我和齐松弟弟去小萍阿姨家,到时与小萍阿姨一起去逛街。”这样,齐军便独自一人朝舅舅家走去。

随后,骆政丽又带着齐松搭乘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一座大桥时,骆政丽带着孩子下了车,走到桥下的河边。那一天,阳光明媚,当地有许多人坐在河滩的草地上晒太阳。骆政丽看到河边的人太多,便背着齐松顺着河水往下游走,一边走一边看四周是否有人。半小时后,当她背着齐松行至一无人处时,就脱了鞋,走进齐膝深的河水里。

齐松一见,大声嚷了起来:“阿姨,河水很冷的,别进去了。”可爱的孩子哪里会想到,阿姨这样做,正是想要害死他。骆政丽听了,犹豫了会儿,但最后还是狠下心肠,抓起齐松从背上摔进河水里。被摔进河水里的齐松挣扎着想站起身来,骆政丽赶紧用左手用力紧紧地掐住他的脖子,将他按倒在水中……不一会儿,齐松便停止了挣扎。

良久,骆政丽才松开双手,怔怔地看着孩子的尸体发呆。呆了片刻,她搬起两块石头,分别压在孩子的头部和双腿。一切就绪后,骆政丽深深地叹了一口气,用手机给儿子齐军发了一条短信:“儿子,妈妈杀人了。”然后,她走上岸来,朝公安局的方向走去。

2010年2月24日,投案自首的骆政丽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18日,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骆政丽死刑,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5万元。骆政丽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之中。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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