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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AC【解析】因为国家追偿权的性质不同于民事追偿权,从而决定了国家行使追偿权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一是公务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过错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追偿权的行使限定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予追偿。其原因是,国家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一旦运用就必定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公务员行使国家权力显然具有一定的风险,必然包含着某种损害的可能。所以制度上应当允许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只要这种过错未达到严重程度即可不追究。据此,A项为对。而D项则为错,因为一同执勤的赵某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伤亡的行为。二是追偿金额与过错轻重相适应。C项是对的,国家机关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因为,国家行使追偿权所考虑的并不是已赔偿数额,而是公务员主观过错的轻重。公务员执行职务时的过错越重则追偿越多,反之则越少。追偿数额最大不能超过实际赔偿的金额。三是要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设立追偿权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职务关系,而不在于实际赔偿。并且国家赔偿往往数额巨大,远非公务员个人收入所能承担。因此,国家对公务员行使追偿权必须考虑公务员的个人承受能力,要保证其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故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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