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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C【解析】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规定: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此,根据修改后的《宪法》第九十八条,现在我国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已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一致,即一律为五年。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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