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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条: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這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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