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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军爭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在陆地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陆地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貝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圉的同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呂安全警戒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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