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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薛某的做法不对。(2)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薛某在任职期间无故拒不上课,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3)薛某擅自停课导致学生不能正常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活动,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4)学校应责成薛某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聘约,必要时可以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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