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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综合能力》考点知识讲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佚名  2019-05-23 14:56:43  网络

适用场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市场准入原则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于有些消防产品,需要经过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认定,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才可以投入生产和使用。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对于新研发的消防产品,目前市场还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经过消防鉴定机构,符合相关要求,才可以投入生产和使用。

监督检查

(1)有关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接受监督检查的时候,需要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不得私自转移、变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需要全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1)对于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罚各类场所在使用领域存在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以及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严禁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产品或者已经淘汰的消防产品。

(2)作为销售者,需要严格把握货源出入的来源,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使用者需要选取符合国家要求、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一些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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