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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综合能力》考点知识讲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佚名  2019-05-23 14:49:57  网络

适用场所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具有规定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专家评审相关制度

对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三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技术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执法监督

对建设、施工、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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