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规定:
应急转换时间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应急工作时间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
(1)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能小于50cd/m2,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m2。
(2)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cd/m2,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照明灯具的光通量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在2500~2700K之间。
系统自检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h后每隔(30±2)d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
应急转换控制
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强制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切换和应急投入的手自动控制装置。在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切换和应急投入要接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