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2)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